邢景生向律師提供由司法機關蓋印的附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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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景生參與愛國宗教團體依法維權的活動竟被公安定為「政治犯」
控告人1994年依據國務院1980年頒布的188號文件 「將宗教團體房屋的產權全部退還給宗教團體」規定(見附件1),依法接受天主教保定教區教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教會)的委託參與落實其房屋產權的工作。
河北省委領導李文珊於1986年4月10日在全省宗教工作會議上明確指出:「在對待宗教問題上,克服『左』的傾向,依然是我們當前的主要任務。存在『左』 的影響的同志,有意無意地把教徒當作『敵對勢力』,不但不同他們交朋友,還處處去卡人家,以致造成不應有的隔閡和對立……當務之急是清退宗教團體房產,這方面中央和省裡都有明確規定。但有些地方就是拖著不辦,甚至頂著不辦,這很不好,應當給予批評……」(有附件2為證)。
控告人通過認真學習國務院的文件後認為:教會請求原副市長李森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落實「退還教會房屋產權的政策」是合法的!因為,天主教保定教區教務委員會與其他社會團體有著平等的民事權利。而且,盡快退還教會房屋的產權不僅是「為了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且「有利於同外國宗教勢力的滲透作鬥爭」。 否則,對我國「在政治上和對外關係上極為不利」(有「國務院188號文件」為證)。控告人認為:這才是大局,一切應當以國家利益為先!
然而,上有國務院80年頒布的「全部退還」的政策,下有原副市長李森直到94年也「拖著不辦」的對策。
據此,誰與黨中央、國務院不保持一致,誰有政治過錯,昭然若揭!黑白不容顛倒!更不容把擁護共產黨、熱受祖國的控告人當作「政治犯」進行法外整治!!!。但事實是公安竟開動了國家專政機器對沒有任何政治過錯的控告人 「按政治案搞」!這已由公安向法庭提交的《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所證實。其中寫道:
「據工作中發現,天主教堂臨時工作人員邢景生,與海外敵對勢力相勾結,與梵蒂岡聯繫密切……」(有附件4為證)。然而,公安卻不能向法庭出示任何事實和證據,實際是純屬無中生有的捏造!但是,原副市長李森的「幾點意見」卻要「公安局.要當作重特大案件按政治案搞」(有附件3為證)。
在公安不能向法庭出示控告人有任何「政治犯罪」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公安向法院提交了行政訴訟中依法禁用的長官「批示」,違法干涉法庭的獨立審判權。該「批示」中寫道:「我們本著政治性問題,非政治性解決,宗教問題非宗教性解決,請法院通盤考慮。」(附件3)控告人認為,該「批示」的實質是:因為邢景生參與了天主教會的依法維權活動。所以,對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邢景生就要當作「有違法犯罪行為」來整治。
在此違法「批示」的干涉下,法院行使了「公安必須勝訴」 的判決權,以控告人夫妻二人在自己家觀看過所謂黃色錄像之名,將控告人勞動教養三年。有(1998)保行二終字第16號行政判決書為證。
控告人認為:本問題的關鍵是,如果參與愛國教會的依法維權活動是政治犯罪,就應給出一個實事求是的「政治罪名」。反之,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法院的幾個辦案人員採用如下手段故意製造冤、假、錯案!既違反法律程序,又無法律依據!更玷污保定市政治家的「誠信原則」。純屬依權欺人!
邢景生向律師提交如下控告材料
控告人:邢景生、男、1946年5月16日生人、漢族,戶口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工人新村28號樓3單元502室。 聯繫電話:0312-7538396
電子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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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號:175665293
案情(共三個案件)
一、 勞動教養案:
公安抓人一定「罪名」
1996年9月5日,公安對沒有任何犯罪行為的控告人,莫名其妙的以刑事案件 「非法印刷嫌疑」之名,採取了收容審查的強制措施(附件5)。因抓了與「非法印刷案件」依法無關的人難以收場,於是就搜家找茬!!!因沒有與「非法印刷案件」 有關的物品,於是就扣押與所立案件無關的定期存款單、國庫券、現金等共計48510元及四盤所謂黃色錄像帶等(附件6)。
二改「罪名」
由於「非法印刷嫌疑」依法無據,公安就給控告人二改罪名叫 「詐騙」,對控告人勞教三年(有附件7, 97061 號勞動教養決定書為證)。控告人不服,依法申請復議。
三改「罪名」
經復議(查)之後,公安就給控告人三改罪名,將「詐騙罪名」改為「1996年7、8月間控告人騙取個體司機高瑞龍夫婦性生活錄像帶一盤,並多次觀看和傳播他人」,仍決定對控告人勞動教養三年(有附件8,「97302號勞動教養複查決定書」。為證)。控告人不服,依照法律程序提起行政訴訟。新市區人民法院1997年8月1日的新行初字第04號行政判決書(見附件9)以「主要證據不足」等判決撤銷了該「97302號勞動教養複查決定書」。
四改「罪名」
在新市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了「97302號勞動教養複查決定書」之後,公安就給控告人四改罪名,以控告人與妻子趙金環在辦理結婚(復婚)登記手續之前「多次觀看自己藏在家中的四盤淫穢錄像帶,並向姘婦趙金環傳播」為理由,對控告人勞教三年(有附件10,9756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為證)。然而,公安在本案中將錄像帶稱為「淫穢物品」卻沒有《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
控告人對「9756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不服,依法申請復議。公安就維持了對控告人勞動教養三年的決定(有附件11,第97318號勞動教養複查決定書為證)。控告人不服,依照法律程序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的行為
法院(一審略)卻不管控告人提出的「我觀看的不是淫穢錄像」(有附件15第二頁為證)並要求鑑定的情況,硬在公安既不提供《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也不提供本案「錄像帶」及「照片」的情況下,以(1998)保行二終字第16號行政終審判決書維持了對控告人勞教三年的決定。公安和法院的行為直接違反:新聞出版署、公安部1993年1月19日做出的《關於鑑定淫穢錄像帶……的通知》第三條:「審查鑑定淫穢物品應當製作《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一式三份,鑑定結論必須準確……」 的規定(有附件14為證)。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的規定!
二、沒收物品案:
1998年12月27日控告人被解除勞動教養後(附件16)請求公安退還1996年被扣押的物品。公安就於2002年3月18日以《保公政字(2002)第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了控告人的電視機、攝像機及所謂黃色錄像帶等。其沒收依據是:
一張沒有鑑定資格、依法無效的「重新鑑定書」(附件25);
一張違反《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六條、當事人依法有權拒絕處罰的「沒收財物紙條」(保公政字(2002)第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附件24)。
控告人對沒收財物不上交國庫的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略)在審理本案過程中,發現(1998)保行二終字第16號行政判決書是錯判之後,不但不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反以(1998)保行二終字第16號行政判決書是「生效的法律文書」為理由,以(2002)保行終字第132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故意使錯判一錯再錯的再錯下去!公安和法院的行為直接違反:
新聞出版署、公安部《關於鑑定淫穢錄像帶……的通知》(附件14)第四條:「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提出不同意見需重新鑑定的,應當由地、市級的宣傳、新聞出版、音像歸口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等部門組成的鑑定組重新鑑定」 的規定。
控告人認為:根據此規定,由公安一個機關對本案錄像帶作出的「重新鑑定書」依法自然無效。
但是,公安卻使用既沒有準確鑑定結論、也沒有簡明鑑定結論、更沒有「主體資格」的所謂「重新鑑定書」,冒充有效的《重新鑑定書》進行矇混,乃鐵證如山的假證。有附件25為證!
三、扣、劃存款案:
1998年12月27日控告人被解除勞動教養後(附件16)請求公安退還1996年被扣押的定期存款單。但公安對扣押的48510元不但不交公,反而分為23980元和24530元再採用兩種不同的手段侵佔控告人合法財產。
① 23980元定期存款單的問題:
公安於1997年1月31日以控告人「詐騙23980元」 現金為理由對控告人作出勞動教養三年的行政處罰(有附件35,「呈請勞動教養審批表」 撰寫的「23980元詐騙款」和「附件7」,97061號勞動教養決定書為證)。
控告人對認定「詐騙」不服,依法申請復議。公安就將原認定的「詐騙」案由變更為:「傳播ХХ夫婦性生活錄像帶一盤」。仍對控告人勞動教養三年(附件8)。由「案由」的變更,證明:公安將23980元認定為「詐騙款」,依法不能成立。
但是,公安卻於2000年11月22日又出爾反爾的將23980元定期存款單抵頂了「呈請勞動教養審批表」 中,所寫的 「23980元詐騙款」。理由是:
「在我局立案偵查的『96624』(刑事)案件中……對於本案無關的資金24530元,我局己於2000年11月22日返還原告,其於部分(23980元)仍在審查中」(有附件45,行政答辯狀為證)。
控告人認為:既然對23980元沒有審查清楚,那麼,公安無限期的扣押「存款」、無限期的「仍在審查中」就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實際是辦案人員未將此款交公入賬。
控告人認為:如果控告人有「詐騙23980元」的行為,則應有罪依法追究,
不追究,就是公安包庇犯罪!反之,無罪應依法還款!
② 24530元定期存款單的問題:
公安行政答辯狀(附件45)白紙黑字的寫道: 24530元與案件無關。控告人認為:既然「與案件無關」,依法就應當返還「定期存款單」原物!
然而,公安卻於2000年11月22日將扣押控告人的24530元定期存款單調換成現金(附件43)返還。公安用此「調換」手法侵佔了控告人五萬元左右的利息(至今)。
控告人對公安的上述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審略):
二審法院2002年12月20找裕?002)保行終字第133號行政裁定書,以「原告屬於重複起訴」----以原告1997年曾起訴過為理由,「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附件53)。控告人對此裁定書不服。理由是:
一、公安用24530元現金「調換」控告人的24530元定期存款單,侵佔巨額利息的行為發生日期是:2000年11月22日。
二、公安用控告人的23980元定期存款單抵頂(抵押)23980元所謂詐騙款的行為發生日期也是:2000年11月22日。
因此,控告人不可能在1997年就起訴公安局2000年才作出的違法行為。故,本案不可能存在重複起訴的問題!
公安的其他行為:
1、公安一百七
1997年1月31日劉ХХ等3人將控告人由滿城縣看守所提出送高陽縣勞教所執行勞動教養。
途中:劉ХХ以不給控告人帶手拷為條件,敲詐控告人的現金170元,在公路旁的飯店美餐一頓。
控告人認為:170元錢是小事。但是,這種頭頂著國征的敲詐行為,實在是玷污中國公安的形象。
2、公安調換照像機的行為:
公安1996年9月6日扣押控告人一臺價值兩千多元(合人民幣)的日本進口尼康牌照像機。但辦案人先採用在「扣押物品清單」上,不寫照像機名牌、型號的手段,後(2000年10月18日)採用將扣押的日本尼康牌照像機調換成價值幾十元的國產「湯姆」牌照像機,退還給控告人之父的手段,從中漁利「差價」兩千元。
公安在本案中的多種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是,由於保定市新市區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本案的系列行政訴訟中官官相護,不依法判案,迫使控告人走上了漫長、艱難的申訴、控告之路!
公安為掩蓋貪佔財物的行為
杜撰「本案涉及宗教」唬人
綜上可見,控告人不願使本案的三個小案件質變為:「由於控告人參與天主教的維權之事而引發的司法機關故意製造冤、假、錯案的侵犯人權案」,給黨和政府抹黑!但是,公安為掩蓋其違法的貪佔財物行為,仍在暗箱杜撰本案涉及「宗教」。使本「黃色錄像帶案」至今不能依法解決。然而,遺憾的是,保定公安的下列違法行為又根本不可能涉及「宗教」。
① 公安人員貪佔控告人的巨額利息幾萬元與宗教有什麼關糸?
② 公安人員劉某向控告人敲詐飯費170元與宗教有什麼關係?
③ 公安人員調換控告人的照像機,侵吞「差價」2000元與宗教有什麼關係?
④ 公安稱控告人「向妻子婚前傳播所謂黃色錄像」案與宗教有什麼關係?
⑤ 控告人的正常家信與宗教有什麼關係?公安為什麼沒收?
⑥ 實際,公安作出與宗教有關或無關的「認定」根本就沒有事實和法律根
據?例如:公安為何對已退還的財物「錄音機」就認定與宗教無關呢?由此可見,不退還財物的依據並不是與宗教有關或無關,而是依是否有貪佔價值為標準!!!控告人認為:誰披上「宗教」的外衣,也不能掩蓋其違法犯罪的行為。
市檢察院的目前
控告人對上述三個經終審判決的案件,於2003年9月再次向保定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抗訴。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於2003年11月將此三個案件交辦到新市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新市區人民檢察院於2004年5月9日審查終結並建議提請抗訴。保定市人民檢察院於2004年5月9日收到新市區人民檢察院 「建議提請抗訴」 的材料後,至今未將《立案通知書》發給控告人。經多次交涉未果。控告人認為:保定市人民檢察院不發給《立案通知書》的行為,不符合法定程序,侵犯控告人(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結束語
控告人認為:現在解決本案只有下列3個辦法:
1、公安依法糾正此案,還法律以尊嚴、還控告人以清白;
2、公安再給控告人來個欲加之罪,將控告人關押起來。屆時,敢依法仗義直言的記者也就找不到本案典型的司法腐敗素材了;
3、如上述兩個辦法公安都不用,那麼,控告人就只好在網際網路上向全國尋求代理律師,走漫長、艱難的申訴、控告之路 。這不違法吧!如果這也違法,那控告人還有說話的地方嗎?
眾所周知,聞名中國的孫志剛,為維護做人的尊嚴,以慘死換回中國收容遣送制度的廢除。這一悲痛的事件永遠提醒我們,要珍視和爭取公民應有的每一份權利!!!但是,推動中國的政治文明、法治建設和社會進步,並非一定必需要老百姓學習「孫志剛」以付出生命作代價!!故,控告人將自己比作沒有死的「孫志剛」,繼續為爭取公民應有的每一份權利而奮鬥!
控告人認為:控告人被冤勞教三年是小事;控告人的財產遭受損失也是小事。但,公安可以任意更改「案由」是大事!公安可以任意對沒有刑事犯罪行為的公民進行刑事抓捕是大事!公安可以故意製造冤、假、錯案是大事!公安能夠不受監督的開動國家專政機器任意侵犯「人權」是大事!
控告人依法請求舉辦聽證會,請求公安、法院說「亮」話!請求公安、法院
向廣大聲援人士作出公開、公正、透明、合法的解釋。正如羅干同志對本案的留言所說:「……不要再讓老百姓說我們是戴著國徽的黑社會,是國家流氓。國家不可一日無法,要堅決維護司法公正。維護老百姓的社會權利和合法利益,河北公安廳應該就此事向公安部作出解釋,必要時舉辦聽證會,就此事向全省人民作出你們解釋……擦去國徽上的灰塵,讓我們的人民重新認識我們黨,我們的國家。重新燃起對國家社會的熱情 」!
綜上所述,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控告人僅要求對本案「堅持有法必依」的解決,別無它求。
控告人懇請關注本案的律師將本案的材料全部備份,一旦控告人為維權事業失去了人身自由或付出生命,這些「材料」就成了控告人維權史上的證據!
控告人生命不息,維權不止! 控告人相信中國的法律和她所倡導的正義!
控告人:邢景生
200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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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廣大留言人對本案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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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犯罪!
如屬實,該懲治!(嚴厲)
不是一般的懲治,要起到警示全司法系統工作人員的作用,不要再讓老百姓說我們是戴著國徽的黑社會,是國家流氓。國家不可一日無法,要堅決維護司法公正。維護老百姓的社會權利和合法利益,河北公安廳應該就此事向公安部作出解釋,必要時舉辦聽證會,就此事向全省人民作出你們解釋,要堅決的在我們司法系統內部舉行一次清掃門戶的行動。該抓的抓,該斃的就斃決不留情,擦去國徽上的灰塵,讓我們的人民重新認識我們黨,我們的國家。重新燃起對國家社會的熱情 !
羅干
留言時間:2004-5-3 19: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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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治網
http://www.law.cn/news/zfgc/sfdt/2004512141610.htm
嚴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人權犯罪案件
2004-5-12 14:14:30
專項活動為期一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已排出具體時間表
查辦的重點對準五類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案件
今天,全國檢察機關「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專項活動」電視電話會議召開。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決定,從現在起到明年6月,用一年左右時間,在全國開展一次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專項活動。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今天在會議上指出,檢察機關作為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在保障人權中負有重要的職責。開展這次專項活動,就是檢察機關對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最直接的保護,也是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原則的具體體現。
即將開始的專項活動,將把查辦的重點對準五類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案件:瀆職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案件;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的案件;破壞選舉,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案件;虐待被監管人的案件。
在今天公布的實施方案中,普通人群的人權保護狀況受到檢察機關的高度重視。方案明確要求各地檢察機關,要特別注重查辦發生在基層、發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案件,尤其是對嚴重侵害人民群眾利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重特大案件,要作為重中之重,迅速查辦。
最高人民檢察院為這次專項活動排出的時間表是:5月底以前,各地檢察機關要對案件線索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對已經受理和發現的案件線索逐一登記,報上一級檢察院備案,對典型和特大案件線索,由省級檢察院報高檢院,對正在偵查的案件,要逐案報省級檢察院備案。從6月份開始,圍繞專項活動的重點,對排查出的線索,集中立案一批;對已立案偵查的案件,要查結一批,起訴一批,配合法院判決一批。
據悉,為保持對侵犯人權犯罪的打擊力度,最高人民檢察院將選擇一批典型案件直接參辦或掛牌督辦,並派工作組赴各地督辦案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主持了今天的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張耕,副檢察長邱學強、胡克惠、趙虹,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主任張常韌等出席會議。
作者:郭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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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算有了光亮
2004年5月15日(星期六)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區分局的干警張建華等二人來到控告人家中談了兩個問題:
1、 表示受市局領導的指派,先來與你(控告人)接觸一下,瞭解一下情況。
2、告知:市政法委書記吳桐林、市公安局紀檢委書記焦志剛兩位領導對本案都很重視!
2004年7月6日(星期二)上午保定市公安局國保第一大隊的候瑞偉來控告人家,通知控告人到市公安局去一趟,解決退還扣押存款的問題。
控告人到公安局,接待人是李戰宏(手機13700320996)和魏某。但由於公安局在退款問題上仍不按法律規定退還扣押的原物「國庫券和定期存款單」。仍要退還現金,仍要控告人遭受經濟損失,故未達成一致。可李戰宏出示的公安局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撰寫的報告中卻有了吳局長的批示。控告人在此感謝吳局長對本案的重視!
保定市公安局的電話總機是:0312-3071100
控告人:邢景生
200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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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也得勞教三年
由四改罪名可以看出,不管邢先生有罪或無罪,有錯或無錯,反正也得勞教三年!原來這就是中國的法律!
中國公民
[email protected]
留言時間:2004-7-4 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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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望盡快糾正此案
邢先生您好:
收到您發來的附件1-4,我的看法是:
1、您的案子實質是兩個案件。一個是放不到桌面上的政治類「背景案」,一個是極為一般的治安類「錄像案」。因用「錄像案」對您施以勞動教養,其主要的證據不足,所以,公安就夥同法院用放不到桌面上的政治類「背景案」 的材料對您勞教三年。因其放不到桌面上,法院自然不敢在判決書上體現出來。因此法院的判決是違法的。
2、首先明確,國務院188號文件是英明的、正確的(全部退還教會房屋的產權)。您維護國務院制定的政策,使用法律允許的方式維護天主教會的合法權益也是對的。所以,您並沒有政治問題。真正有政治問題的是那些與國務院制定的政策法規不保持一致(拖著不退教會房屋產權)的有關市領導人。但他們卻利用手中的 「權力」顛倒黑白、以邪壓正的「整治」了您。
現實的問題是:您對顛倒黑白、以邪壓正的「處罰」 不服而申訴、控告。但國務院至今還沒有給您作主而天主教會躲的更遠,使邢先生孤身奮鬥。
本律師認為:本案對政府對整個的中國司法系統都不是光彩之事,盼望中國高層領導盡快糾正此案。
河北律師
[email protected]
留言時間:2004-7-4 10: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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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高層應盡快糾正此案
此案是眾多天主教徒都知道的案件:邢景生為捍衛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188號文件權威,為維護愛國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在工作過程中與地方勢力產生了矛盾。於是,地方勢力就利用職權依權代法四改罪名的整治邢先生。而邢先生對顛倒黑白、以邪壓正的「處罰」 不服而控告。但國務院至今卻不給邢先生撐腰而天主教會此時躲的更遠。真不知天主教會的良心哪去了?更不知天主教會是如何「愛國」的。中國政府高層應盡快糾正此案!
知情人
某市天主教愛國會
熱愛祖國的教友
[email protected]
留言時間:2004-7-6 8: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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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
社會是你真正的靠山,永保冷靜頭腦不要陷入圈套,那些腐敗公安的下三濫手段又陰又實用.成功不僅屬於你,整個社會也會感謝你,最後;小心背後捅刀,他們最慣用伎倆!
正義
2004-5-20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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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來信收到。您的情況我很同情,民告官是很難的,尤其是某些執法者很官僚。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你的事情最終應該有一個公正的結果。
劉茂通律師
二00四年四月三日
mailto:[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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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再次收到您到來信,我很震驚,為何您的事情到現在還沒有解決?!難道勞動教養案就這麼難辦嗎?強烈建議權利機關取消勞動教養制度,鏟除滋生冤案和腐敗的制度,是解決和避免類似問題的根本出路。希望您的事情能夠早日解決。
劉茂通律師
2004-6.-12
mailto:[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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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法必需廢除
中國共產黨早有莊嚴承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黨也必須在憲法的範圍內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就算勞動教養制度在歷史上功不可沒,可是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勞動教養制度賦予了各級領導和公安部門法外關押老百姓的權力,屬於明顯的違憲違法,再不糾正,怎麼讓人民相信--政府實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中國是文明國家,而不是野蠻國家!政府違憲違法,等於是污染了水源,上行下效,誰還會尊重憲法和法律呢?
在勞動教養制度存在的情況下,誰又能保證自己不被「長官意志」下令「勞教」呢?保定市公安局幾改案由的「邢景生式勞動教養」又是一個典型的案例。
胡錦濤總書記在紀念1982年憲法通過20週年的講話中也提出:「抓緊研究和健全憲法監督機制,進一步明確憲法監督程序」,「在立法過程中充分保障憲法規定的公民的自由權利,堅決糾正違憲行為」。
因此,我們迫切希望新的領導集體和人大常委會能夠高瞻遠矚,審時度勢,拿出應有的魄力、決心,邁開憲政法治的第一步--建立違憲審查機制,對勞動教養的有關規定進行違憲審查,清除惡法!(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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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景生,你好
封你網站是錯誤的,起碼應當做到有冤有處申哪! [email protected]
趙紹華律師電話:020 38771000 83625360
廣東南國德賽律師事務所
200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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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您聲援
看了你的材料,全所律師都很氣憤,大家都希望你不懈氣,堅持自已的維權行動,你一定會成功的。造成這一案件,不是一兩個公安、法官的敢為的。可謂上樑不正下樑歪.想在本地維權恐怕很難了.要繼續向上反映.我想一些迫害你的人現在已顫抖了.
福建省華忠盛律師事務所
全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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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6-10 23: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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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時報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刊登文章
福建建達律師事務所:致信本報聲援邢景生案
法律服務時報:
關於邢景生先生的申訴案件情況本所已知悉。基於申訴人提供的案件證據和陳述事實,本所經過慎重討論,提出以下聲援意見:
一、保定市公安局在該案辦理過程中存在重大的程序違法,對申訴人所作的行政處罰行為缺乏充分確鑿的證據,適用法律錯誤。辦案過程中所採取的各項行政強制措施也存在多種程序違法情形。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基於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作出維持判決,應屬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二、對邢景生先生的不幸遭遇,本所給予深刻的同情與支持。司法公正是公民權利救濟的最終保障。司法腐敗終究會在司法制度的框架內得以解決。
三、作為福建省規模較大並正在迅速發展壯大的一家律師事務所,本所以推動民主法制建設、追求公平正義為最高服務宗旨,對該案件本所給予高度的關注。
http://chinalawyernews.com/play.asp?ID=64
福建建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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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需要司法公正
大家好:
看了申訴人的材料,我的心情又陷入沈重!我是一名江蘇律師。改行從事律師工作多年了,我已經從一個狂熱的法律萬能者逐漸鍛練成冷靜的法律套用者。
申訴人的冤屈發生在-保定,我覺得很自然,我去年就去保定打過一場小小的經濟糾紛案件,結果被法院折騰著跑了4趟之後,駁回了我的訴訟!我是懷著氣憤和悲傷離開保定的,併發誓今後再也不去保定打官司了!!原因只有一個:保定真正缺少的就是--司法公正!
在保定的日子,我耳聞目睹親身經歷了當地的司法環境。今天申訴人不還公道誓不罷休的精神,又激起了我原先的狂熱!我也決定加入聲援隊伍,併發誓繼續把我的案件打下去,同樣討還我的公道,讓保定那些貪贓枉法的司法腐敗分子顫抖吧!!!!
江蘇
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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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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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時報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刊登文章
邢景生案:當事人請不到律師是律師界的恥辱
我們知道,律師的天職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接受當事人的委託,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所服務的對象就是當事人。作為一個具有良好職業操守的律師,對貧困者、對處於不利地位的當事人,甚至還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然而,河北省保定市的這名當事人卻陷入了找不到律師的困境。在筆者看來,這是律師職業道德的嚴重缺失、律師界的恥辱!
「請不到律師」,暴露出律師職業內涵認識的低層次。記得以刑事辯護享譽法律界的田文昌先生對律師的職業含義有個經典的概括。他說:「律師既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既不代表邪惡,也不代表正義,而只是通過司法程序的整體運作,去實現正義和體現正義。」既然如此,我看律師們大可不必選擇自己當事人的被告。因為在法庭上,這種對抗實質表現為對法律秩序的合法維護。如果不理解這點,就很容易產生「看菜吃飯」的簡單選擇。這樣,我們確實很難把律師和奉行 「無罪推定」為原則的法律職業人聯繫起來。
當事人請不到律師,暴露出當前法治狀態的不足。我們知道,理想的法治狀態中,任何人在感到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都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尋求解決。我們也知道,死刑犯不請律師,法院都可以為他指定律師,維護其正當權利。但是,保定這位當事人的「民告官」行政申訴案卻在當地難聘律師,他只好在網上發布求助信,無奈之下再找報社。可以這樣說,對於他能否找到律師,現有的法律和制度都顯得十分的無助。這無疑說明,現有的法律和制度還不能公正地對待每一個公民,我們的「法治」還有許多不足。由此看來,當事人請不到律師不是小事,無論是律師界,還是整個社會,都應該從這裡反思。
http://chinalawyernews.com/play.asp?ID=46(←鍵入或雙擊網址名稱打開網頁)
http://chinalawyernews.com/play.asp?ID=45
法律服務時報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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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邢景生案:當事人請不到律師是律師界的恥辱
要知道一些行政案子一出來,政府就會通知律師事務所不要接案。你不考慮自己,也得考慮事務所呀!這叫秀才遇上兵。
http://forum.acla.org.cn/showthreaded.php?Cat=&Number=410769&page=&view=&sb=5&o=49&vc=1
清一色
中國律師網會員編號35445
2004-03-10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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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客觀看問題
本律師認為:這肯定不是律師界的恥辱,而是整個國家司法的恥辱.律師相對於掌握強大公權,有國家作後盾,可以胡作非為的公安人員來說顯然是無法對抗的.當地律師不可能與不敢去冒如此大的風險與公安抗衡,如果有這麼不要命的律師,說明這個律師不明智.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上面講的是理論問題,現實問題,我認為絕對不能請當地律師參與,只能跨區域請外地律師來解決.當然請律師也是要付酬的,因為律師這個職業是要通過收取酬金來為當事人服務的,律師也是人,不是生活在世外桃園,所以要對律師有正確的理解.不過本律師願意為此做點什麼.
石律師
湖南某律師事務所
20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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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邢景生面向全國聘請律師 [Re: 邢景生]
中國律師網 #469265 - 2004-05-03 10:24 mailto:[email protected]
看了上述文字,心情很沈重.
這是法治與人治的搏弈,是正與邪的搏弈;結果讓人心痛.
當事人請不到律師,無疑是律師界的恥辱,更是整個司法界的恥辱.
律師,應該是一群為了正義"叫囂乎東西,揮突乎南北"的無畏的鬥士;而今,保定的律師界整個的選擇了沉默,可怕的可惡的可鄙視的罪惡的沉默.
律師的沉默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對惡的幫凶.
律師的沉默使人們嚮往的"司法公正"成為絕對的不可能.
律師的沉默固然是可怕的,但是律師沉默的背後更可怕!!!!請問他們為什麼沉默????
也許不是不想說,甚至也不是不敢說,怕的是有人早早地已經割了他們的舌頭.
誰割了辯士的舌頭?
是身穿制服的屁股後面挎著左輪的彪乎乎的警察"同志"??
還是腆著油光發亮的八戒肚子的頭戴"人民公僕"高帽的行政長官??
或者是懦弱的他們因為害怕而揮刀自宮??
箇中情況,可能又各有不同.
當今社會,有兩種人是必須說話的,一是記者,一是律師.如果這兩個都不說話了,或者他們的舌頭都被割了,那麼我們的社會肯定沒有明天,我們的國家也肯定沒有明天.
(注:本人工科畢業,不是律師,但正在準備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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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和期盼
我很為你的案件感到氣憤,但是我能做的只有給你精神上的鼓勵以及更大範圍的為你聲援。現在不是法律上有大的問題,而是一部分人做為人卻失去了人的本色,走出了人本身。這個我們不要太怪他們,畢竟有一些是這個時代的產物,他們除了坑矇拐騙之外真的什麼也不會了,與其我們斷了他們的財路讓他們餓死,還不如直接讓他們下地獄。
你要堅持下去,相信你自己,相信正義,相信世界上還有包公,相信中國的法律會走向成熟,正式實現維護每一位公民的人權。
請世界上有良知的人 站出來吧!!
律師,我希望你們不單單是為了活著而活者!請你們為生活而活著好嗎?請看清楚你們是幹什麼的,想出名這樣也可以啊,如果你們害怕什麼、等待什麼、想要什麼的話,那麼你們也就撕去了原本披在你們身上那純潔的外衣,你們從靈魂上背叛了它,那是什麼,那是--正義!
福建 "jin quan wang"
劉志順
[email protected]
2004-5-5 9: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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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