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軍英,男,1954年4月23日生,大學文化,中共黨員,原係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檢察委員會委員,中共太原市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八屆委員。
非法收受賄賂
2004年1月2日,賈軍英因涉嫌犯幫助犯罪份子逃避處罰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逮捕。4月29日,忻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賈軍英犯受賄罪、幫助犯罪份子逃避處罰罪。
具體到受賄事實部分指控如下:被告人賈軍英在擔任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期間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531665.57元。
2000年10月23日,原太原市東方之珠餐飲公司總經理王紅(已畏罪自殺)以按揭方式購買了山西雲長房地產公司在君臨天廈預售的兩套商品房,其中, 74.5萬元的C-3-1107號房是以賈軍英的外甥趙某的名義為賈軍英購買。2000年10月25日王紅為該房首期付款15.5萬元,從2000年10 月30日至2002年7月,王紅先後安排其司機溫某、公司辦公室主任田某按月從酒店財務處取款,還銀行貸款共81935.87元。
2001年11月21日,被告人賈軍英與王紅、東方之珠餐飲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主管崔樹川、田某同去君臨天廈辦公室辦理了入住手續,被告人賈軍英在君臨天廈《業主收樓須知》中親筆填寫了趙某、賈軍英及其妻子鄭某等人的基本情況,領取了房門鑰匙。王紅安排崔樹川為該房交納了配套設施款19810元。
2001年12月10日,王紅與太原南方裝飾工程總公司及太原美圖設計公司簽訂了《裝飾工程施工合同》,開始對該房進行裝修,並安排田某負責裝修監工。王紅先後為該房支付裝修款共計239759.70元,為該房購買傢俱電器支付35160元。
在法庭上,賈軍英及其辯護人辯稱,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賈軍英收受王紅的財物。
公訴機關向法院提交了10份證據,記者節錄其中兩份證據如下:
崔樹川供述:2000年底或2001年初,王紅在君臨天廈購買兩套住房,其中一套以賈軍英的外甥趙某的名義購買,田某負責裝修,按揭貸款每月兩套房子交 10300元,由田某、溫某交的,款是從我或王紅手上出去的,交至2002年7月。房子的首付款是王紅付的,交款單據王紅讓我看過,由王紅保管,不讓我下賬。兩套房裝修費用約七八十萬元,加上傢俱、電器等從我手上共支付120萬元左右。交付房間鑰匙時,我們先去的,隨後賈軍英也去了。王紅親口講過給賈軍英買了一套房子,因賈軍英身份特殊,萬一有事對賈軍英不利,所以以賈軍英外甥的名義為賈軍英購買。
趙某(賈軍英外甥)證實:在太原未買過房子。我舅舅賈軍英曾向我要過身份證複印件。在太原,賈軍英當面告我:在君臨天廈用你的名義買了一套房子。2002年8月、9月(此時王紅已逃),賈軍英給我打電話說,有可能涉及到房子,就說是你的,是你委託王紅辦的。9月我到太原見到賈軍英,他將房子手續給了我讓我放起,我將手續給了我媽。王紅沒有給我買過房子。
法院對所有證據分析認定:「公訴機關提供的以上證據中,王紅的助手崔樹川證言可以證實王紅曾講過給賈軍英買下君臨天廈一套住房,是以趙某的名義辦手續,並支付該房首付款。田某、崔樹川等人可證實王紅為該房支付首付款、住房貸款、配套設施款、裝修款,並購買傢俱、電器,及賈軍英也為該房付過款項,賈軍英照料該房裝修之情節。而書證『業主收樓須知』表格經鑑定證明為賈軍英親筆填寫了自己和家人的名字。同時趙某作為賈的外甥也證實賈軍英借用其身份證以其名義買下君臨天廈一套住房,而王紅未為其買房之事實。根據查封的該房內設施、電器,加之提取的發票等書證證實了收受財物的價值。
雖然賈軍英辯稱未收受王紅財物,但以上證據互相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充分證實賈軍英收受王紅531665.57元財物之事實屬實,辯方意見缺乏事實和證據支持,不予採納。」
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被告人賈軍英在非法收受賄賂後,實施了為王紅謀取利益的行為。
第一項謀取利益的事實
2000年,東方之珠酒店開業後,承包酒店裝修的謝某多次要求王紅支付裝修款,雙方因此發生糾紛。應王紅要求,被告人賈軍英找到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交涉此事,後因公安機關出面,此事得以平息。
該項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7份證據予以證實。記者節錄其中3份證據如下:
謝某證實:為王紅裝修酒店,王紅欠其裝修款90多萬元,多次要不下,2000年9月通過丁魏等人幫忙索要。
丁巍供述:曾幫助他人向王紅要裝修款,組織工人到王紅酒店靜坐,後王紅報案,公安介入退出。
賈軍英供述:有一次到東方之珠吃飯,丁巍到酒店搗亂,王紅講有人敲詐她,我找到迎澤分局說了說情況,希望公安機關瞭解一下情況。
第二項謀取利益的事實
2001年4月,中國菸草公司山西分公司楊某得知自己因華康信託投資公司高息攬存案被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調查,託人宴請賈軍英。同年5月,賈軍英應王紅、張原清的要求,讓楊某將單位公款900多萬元存入張原清所在的太原市商業銀行南內環支行。王紅、張原清等人偽造票據先後兩次劃撥菸草公司存款歸王紅使用。
該項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7份證據予以證實。記者節錄其中兩份證據如下:
楊某證實:2001年4月,因華康公司一案托蘇某聯繫請賈軍英吃過飯(該情節與蘇某所證一致)。後與賈軍英、王紅、張原清一起吃飯時,賈讓多支持張原清,我表態支持,我得給賈軍英面子。給張原清的銀行存入款後,我發現銀行存款少了500萬元,便打電話給賈軍英說,我方沒動存款但賬上少了500萬元。賈軍英說你們繼續和銀行對賬,聽口氣很不高興。有一次和張原清、賈軍英、王紅等人一起吃飯時,賈讓我多支持張原清,王紅也說,你們要多合作。
張原清供述:賈軍英曾對我講過,王紅幫你拉存款,你幫幫她。王紅多次動用資金後,我覺得不合適,就和王紅講,王紅說我問過領導,不用怕,出了事由領導壓住。我不怕王紅,但我怕賈軍英,同時也想有賈軍英的保護,不會出事。賈軍英幫我攬儲實際上是幫王紅。
幫助犯罪份子逃避處罰
2002年6月,王紅、崔樹川、張原清私刻印章偽造支票詐騙太原港源貿易公司在太原商業銀行南內環支行存款7890萬元。事發後,王紅、張原清商定由南內環支行先向太原市檢察院反貪局報案,以便賈軍英控制局面。
2002年7月18日,張原清捏造事實的舉報通過賈軍英由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正式受理。為使王紅、崔樹川、張原清等人統一口徑,2002年7月20日下午,賈軍英一人到南內環支行讓張原清將未出現在錄像中的山西地產交易中心主任趙利斌錄像並翻拍成照片交給他。之後,賈軍英與張原清一同到王紅的辦公室,讓王紅、崔樹川通過複製件核實寫支票的筆跡。
2002年7月22日,港源公司向太原市公安局報案。7月23日,公安人員到北京抓捕趙利斌,當晚,賈軍英將公安機關已找到趙利斌的消息告訴王紅,並開車將王紅、崔樹川送到太原市濱河路碑林公園與田某會合,由田將崔樹川等送至西安。同年7月 30日,王紅、崔樹川乘飛機回到太原,賈軍英與田某一同到機場接回,當晚賈軍英告訴王紅、崔樹川等人,公安機關已在尋找她們。7月31日,崔樹川由劉某送去石家莊。8月1日,賈軍英與王紅再次會面,後由田某駕駛賈軍英的工作用車送王紅到石家莊與崔樹川會合,繼續外逃。8月2日下午,崔樹川由北京回到太原,當晚向公安機關投案。9月9日,王紅被公安機關抓獲;11月1日,王紅畏罪自殺。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13份證據予以證實。記者節錄其中6份證據如下:《太原市檢察院舉報中心舉報登記表》證實:2002年7月18日,南內環支行向太原市檢察院舉報趙利斌等人將光大銀行貸下的 8000萬元擅自從南內環支行轉入省地產交易市場和山鑫金屬製品廠的舉報線索被太原市檢察院正式受理。
太原市檢察院《貪賄案件辦理情況流轉登記表》證實:南內環支行的舉報線索轉入反貪局後,先由賈軍英批示交一位副局長安排初查,又由這位副局長指示由張某具體負責調查。
張原清供述:2002年7月12日或13日,王紅把我叫到辦公室對我講,她已和賈軍英商量好,到檢察院報案,我寫好材料後,在去檢察院舉報的前一天下午,到賈軍英的辦公室給賈軍英放了一份。報案那天我沒有去舉報中心,賈軍英領我見了一位副檢察長後,到了賈軍英辦公室放下材料就走了。
崔樹川供述:大約在2002年7月的一天,王紅在辦公室對我講,今天晚上請商行的吳元商量讓商行出面報案的事,一起吃飯的有賈軍英、張原清。
張原清供述:2002年7月20日,王紅給我打電話說,過一會兒賈局長到我辦公室,要複印相關票據,讓我回單位等。賈軍英來後,我安排劉某去把港源公司出了問題的票據複印了,賈又讓我將最近的監控錄像調出來看了看,並問我趙利斌是誰,我說錄像中沒有,他讓我把趙叫來錄上拍成照片給他。當天我就叫來趙利斌給他錄了像,讓劉某叫來照相館的人拍了照,第二天我就將照片給了賈軍英。
賈軍英供述,曾去南內環支行查看過錄像並讓張原清翻拍趙利斌的照片,也開車送過王紅、崔樹川去蘭州,也到飛機場接過王紅、崔樹川,但沒有到南內環支行複印過票據,接送王紅、崔樹川是出於朋友關係,當時並不知道王紅、崔樹川犯罪。
數罪並罰罪有應得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賈軍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自己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達50餘萬元,其行為確已構成受賄罪。
賈軍英身為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罪行嚴重的犯罪份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份子逃避處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犯罪份子逃避處罰罪。檢察機關指控賈軍英之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幫助犯罪份子逃避處罰鋶閃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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