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4-12-04 20:53:00作者:
原阜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韓某某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由阜陽市檢察院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後,12月1日,阜陽市中級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被告人韓某某是個51歲的老黨員,曾任阜陽車管所副所長、所長,交警支隊長,巡警支隊長等職務,因涉嫌受賄於2004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韓某某在任職期間利用為車輛入戶、過戶之機收受他人財物6萬餘元;利用車輛年審、車輛保險、車輛收費等之機,收受他人財物7萬餘元;利用發包工程、撥付款項之機收受他人財物7萬元;利用單位進人之機收受他人財物21萬元;利用辦理駕駛證之機,收受他人財物73萬餘元。同時指控其擁有存款1282萬餘元、美元4000餘元、黃金觀音像1臺、千僖年紀念金條4根計300克、名牌手錶兩塊等財產,另有房產7處,價值191萬餘元,外借款 50萬元。扣除韓某某家庭合法收入和來源明確的所得104萬餘元,各種消費性支出20萬餘元及其他開支6萬元,以及已查明的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 115萬餘元,尚有人民幣1331萬餘元、4000餘美元、黃金觀音像1臺、千僖年紀念金條4根計300克、名牌手錶2塊等財產,韓某某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經查證也無合法來源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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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韓某某是個51歲的老黨員,曾任阜陽車管所副所長、所長,交警支隊長,巡警支隊長等職務,因涉嫌受賄於2004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韓某某在任職期間利用為車輛入戶、過戶之機收受他人財物6萬餘元;利用車輛年審、車輛保險、車輛收費等之機,收受他人財物7萬餘元;利用發包工程、撥付款項之機收受他人財物7萬元;利用單位進人之機收受他人財物21萬元;利用辦理駕駛證之機,收受他人財物73萬餘元。同時指控其擁有存款1282萬餘元、美元4000餘元、黃金觀音像1臺、千僖年紀念金條4根計300克、名牌手錶兩塊等財產,另有房產7處,價值191萬餘元,外借款 50萬元。扣除韓某某家庭合法收入和來源明確的所得104萬餘元,各種消費性支出20萬餘元及其他開支6萬元,以及已查明的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 115萬餘元,尚有人民幣1331萬餘元、4000餘美元、黃金觀音像1臺、千僖年紀念金條4根計300克、名牌手錶2塊等財產,韓某某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經查證也無合法來源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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