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0日,記者在安徽的合肥見到了李繼光的弟弟李繼書,當他說起哥哥的死因經過時,已是淚流滿面。
李繼光的弟弟李繼書接受記者採訪
刑拘「人大代表」
李繼光是安徽省碭山縣芒碭商場總經理。1987年李繼光從弟弟李繼書手中拿了200元錢來到碭山縣,自從經營了農機生意,日漸紅火,他本人多次受到國家、省、市、縣等政府有關部門的表彰,先後被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優秀廠長」、「安徽百強企業家」,於1999年被選為安徽省宿州市人大代表;2003 年被選為宿州市檢察官協會特邀理事。然而,突如其來的一場變故,讓這位著名的企業家死於非命。
2004年2月2日晚10時許,碭山縣公安局經偵察大隊以非法集資涉嫌詐騙罪為由,把宿州市人大代表李繼光關進了一家旅館,並將李繼光刑事拘留,關進了碭山看守所。
李繼光的女兒李環英向記者講述了父親李繼光死亡的經過……
2004 年2月4日上午9點左右,我和弟弟李晴,表妹張鳳銀、愛人許加強一起去給父親送被子和日用品,到公安局找經偵大隊周益民、唐文潔時,他們不在,我們去看守所,這時,唐文潔打來電話,說:「你們到看守所去吧。」其餘什麼也沒說,我們到時,看到看守所門前已經聚集了一群人,我們認識的有縣人大副主任袁光友、居委會主任劉慶山、其餘的人都不認識。他們不讓我父親坐我們的車,不顧我們的阻攔,用車把父親強行帶到碭山梨都賓館503房間,我們趕到一看,又來了幾個不認識的人。這時一個叫張俠的女人對我父親說:「這些人都是老袁[縣人大副主任]給你找來的,如果不是他,你李經理[李繼光]也不會出來」。
一旁的劉慶山對我父親說:「老李你真難見,為了找你老袁都給公安局的周大隊長跪下了。」中午11點左右,袁光友、劉慶山等幾人把我們從503房間趕了出來,說要單獨和我父親談談。袁光友和父親談了近一個小時,最後達成協議,定好明天一塊去鄭州去辦「愛迪食品有限公司」給投資的款,他們要去四人,最後定下去二人,具體是什麼款,只有我父親和我叔知道。503房間內有劉慶山、彭玉、房康和幾個不認識的人,其中有一個只知道他叫小范是彭玉的司機。晚上他們給我父親換了地方,我們就不知道了。
5日早晨8點多鐘,我叔打來電話,說在家樂旅社門前發現我父親的遺體,當我們趕到現場,已被公安局安排送到火化場,我們見到父親遺體的時間是上午10點多鐘。
對於碭山縣公安局給哥哥李繼光所定的「經濟詐騙」的罪名,李繼光的弟弟李繼書反駮說:公安局的說法根本站不住腳,理由是,我哥哥在經營過程中遇到了暫時的經濟困難,經濟上一時難以週轉,他通過朋友和熟人的關係借了一些人的錢,並且都寫了借據,為此,我哥哥李繼光還在2004年春節前夕,給所有債權人致函說明經濟週轉困難,並請諒解。銀行的貸款都辦了抵押手續,這怎麼能叫非法集資或涉嫌詐騙呢?再者,我哥哥李繼光在碭山的知名度很高,縣直各機關的人大都知道他是人大代表,就在哥哥被抓時,我找到公安局的某某,告訴了我哥哥市「人大代表」的身份,他還應承說「我知道,我心裏有數。」他嘴裡雖然這麼說,但還是關著不放。晚9點多鐘,債主們用皮茄克把我哥哥的頭蒙上,用三輪車馱到離碭山梨都賓館約50餘米的家樂旅社,用四人看管。
碭山公安局明知道我哥哥是市人大代表還濫用職權、以刑事偵查手段介入經濟糾紛,刑拘了我哥哥李繼光,前後限制其人身自由長達50多個小時,至今沒有任何部門給個說法。
借貸糾紛被稱「經濟詐騙」
對於為什麼要刑拘李繼光,碭山縣公安局在碭公刑訴字[2004]第28號起訴書中作了說明:2003年12月3日,城關鎮北關居委會主任劉慶山、會計劉海珠到碭山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控告芒碭商場總經理李繼光騙取居委會現金30萬元,該李所經營商場裡的貨物也不知去向。經我局偵查得知,李繼光從2001年起向碭山縣工商銀行貸款詐騙300萬;騙取北關居委會現金30萬;騙取袁光有現金32萬;騙取彭瑜現金8萬元;騙取地稅局國建華現金6萬;騙取……。
李繼光一手創辦的芒碭商場,目前只剩下了一塊牌子
2003年12月5日,我局對李繼光以涉嫌集資詐騙立案偵查,同年12月15日,我局決定對李繼光刑事拘留[在逃]。
2004年2月3日,我局將李繼光執行刑事拘留,羈押在碭山縣看守所。後經查,李繼光系宿州市人大代表我局於2月4日將李繼光釋放。
記者在碭山縣採訪期間,一位在縣直某機關任職的人員是這樣對記者說的:李繼光在碭山乃至宿州市的名氣很大,我們都知道他是人大代表,而公安局早在1年前就對李繼光立案偵查了,直至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時,竟然說不知道李繼光是人大代表,這很難說的過去。我看李繼光是因為借錢找錯了對象,凡是借給李繼光錢的人都有些來頭,如縣人大副主任袁光友借給了李32萬,公安局治安科長彭玉借給了8萬……。如果債主不是這些握有重權的人,李繼光何至於被刑拘和死亡。再說,李繼光所有的借債均有手續,借個人和單位的錢,他給人家打了借條,從銀行貸款他作了財產抵押,一應手續齊全,這能叫詐騙嗎呢?在碭山,這種事情見怪不怪。
律師質疑法醫鑑定
2004年4月17日,宿州市公安局作出了《關於對李繼光屍體的檢驗鑑定書》。在這份鑑定書中說到:根據屍檢,死者李繼光顱骨粉碎性骨折,顱內大量出血,左鎖骨骨折,分析認為李繼光系顱腦損傷致死,胸部損傷加速其死亡速度,為輔助死因。結論為:李繼光系顱腦損傷死亡。
對於這份法醫鑑定,李繼光的代理律師王國平有自己的看法:受害人李繼光的死因未查明,該案尚未偵查終結。從死亡鑑定來看,李繼光顱腦受外傷死亡,那麼顱腦外傷系何種外力所致;何時死亡;李繼光身體其他部位的傷是如何形成的?這些都沒有進行說明,直接導致兩個後果,是他殺或自己失落而亡?這關係到犯罪的人數、性質和罪名。因此,該案是定故意殺人罪還是非法拘禁罪,是團夥犯罪還是個人犯罪?應當查清了以上事實。在事實未查清之前,簡單草率的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責任,顯屬不當。
另外,碭山縣公安局有關人員涉嫌本案犯罪,碭山縣公安局偵查此案,應當迴避,偵查程序顯屬違法。
李繼光系宿州市人大代表,且屬碭山縣知名企業家,碭山縣公安局在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非法強制限制其人身自由,嚴重的違反了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代表法;且未採取任何妥善的保護措施,導致其釋放時間、地點均被涉案人準確掌握,不可思義的是,李繼光在釋放不足12小時死亡。
法院判決一人犯罪
2004年11月5日,宿州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發展犯非法拘禁罪向埇橋區法院提起公訴。
劉發展在法庭上辯稱:我與李繼光無債權債務關係,是應朋友之邀與李繼光同去鄭州拿錢,我如果對他非法拘禁,他也沒有時間墜樓身亡。
法院認為,被告劉發展為達到向被害人索債的目的,而非法剝奪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為已經構成了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對公訴機關指控對被告劉發展的處罰應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不當,本院不予確認。因被害人李繼光的墜樓死亡是被告無法預料的,且與被告非法拘禁的行為無必然的因果關係,故被告人不應當承擔被害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對被告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無罪辯護意見,經庭審查明,被告人劉發展主觀上為了達到向被害人索債的目的,而將被害人帶至碭山城關鎮家樂住宿進行看管,客觀上剝奪了被害人的行動自由,應屬非法拘禁行為。最後法院判決:被告人劉發展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被告人劉發展不械C夾屢獬ピ鶉巍?p>李繼書手拿判決書忿忿不平的對記者說:哥哥李繼光不明原因的死亡,策劃及參與拘禁的犯罪份子仍逍遙法外,他們利用多種關係找了一個與我哥哥根本沒有任何債務關係的劉發展當替罪羊,其他參與非法拘禁造成我哥哥死亡的人員及策劃者卻不加以追究。這裡有幾個疑點:我哥哥從看守所出來的事情,債權人是怎麼知道的,是誰給他們通風報信的?看管我哥哥的人在家樂旅館開的房間是在二樓,我哥哥怎麼能從五樓掉下來?我哥哥體重190斤,如從五樓栽下來,會是一種什麼情形,為什麼只單單頭部有傷,面部沒有一點傷痕,為什麼兩肋骨同時有折斷?在問題沒有查明之前,公安局為什麼多次做工作要火化屍體,為什麼現場照片不叫死者家人看?
小范是公安局治安科長彭玉的司機,第一個先去的,具體情況他都清楚,為什麼不拘捕他,而拘捕劉發展?其目的是什麼?是不是掩蓋更大的,不能見人罪惡?
彭玉再三對我們表示「人在我這兒,出事我負責」。在梨都賓館,李繼光與袁光友、彭玉、劉慶山多次談及還款計畫,並達成致意見,但袁、彭、劉三人仍不讓李繼光回家,我們多次交涉要求放哥哥回家,都被拒絕,我的侄兒李擎(李繼光之子)提出晚上在賓館內陪李繼光,但未得到准許。出於對公安機關的信任,彭玉、袁光友、劉慶山等人就將李繼光帶離梨都賓館,晚上10時許帶至家樂旅社,並在二樓一套房,將李繼光關押在裡間。在關押期間,他們多次對李繼光殘酷毆打,凌晨在家樂旅館樓下發現李繼光的屍體。李繼光被碭山縣公安局拘捕至被害致死的40多個小時裡,發生了一個駭為人知的人間悲劇,他們難道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註:若有媒體記者欲對該案件採訪,請與李繼光的弟弟李繼書聯繫,電話:0516-4144258 手機:13505227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