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的生死觀牽動美國人的神經

作者:林達 發表:2005-10-04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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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候選人羅伯特,已經得到國會參院司法委員13比5票通過,週四就要在參院全體會議上正式投票。
在羅伯特法官得到提名之後,曾經有一些組織在華盛頓抗議,尤其是一些墮胎組織。一些議員也表達了他們對羅伯特的擔心。羅伯特不論品德和能力都是一流的,他們還擔心什麼呢?原來是羅伯特的生死觀。這是怎麼回事?

美國最高法院最關鍵的功能是憲法解釋,最高法院的一個判例,往往就是定下一條大原則。所以,大法官對死刑的看法、對涉及墮胎問題的看法,這些是美國人眼中的重大問題。

這些問題,其實本身是至今為止的文明社會還沒有找到結論的問題。

隨著社會發展,死刑的必要性成為一個重大爭執。一些歐洲國家就廢除了死刑。在美國,也是幾經波折。1972年,最高法院在裁決「弗曼訴喬治亞州」一案中廢除死刑,主要依據是死刑違背了《憲法》第八條修正案規定的:在對待被告時,「不得要求過重的保釋金,不得課以過重的罰款,不得施以殘酷的、逾常的刑罰」。

此後,最高法院進行了一系列有關死刑的裁決。對不同的罪犯權衡考量之後,作出了不同的裁決。例如在1977年,最高法院以7票對2票裁決,因強姦罪而判處死刑為違憲。1986年,最高法院以5票對4票裁決將精神異常的犯人處決為違憲。1989年,最高法院以5票對4票裁決,死刑對弱智者並不例外。同年,最高法院以5票對4票裁決,將16歲和17歲青少年處以死刑並不違憲。

死刑犯一般都有人命在身,對這樣罪犯的死刑懲罰,究竟是適當、還是「殘酷的、逾常的刑罰」,不僅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還必須依據每個大法官自己對法理的理解,來得出結論。由於爭論雙方都有自己充足的理由。所以,不少裁決,都是以5票對4票裁定的,可見裁決的困難。

同樣,對於墮胎也是如此,1973年1月22日,美國最高法院的一項裁決,第一次使得墮胎在美國合法化。爭執雙方各有理由,「嬰兒生的權利」和 「婦女決定自己身體的權利」相對峙。2003年,國會通過、總統簽署了「禁止晚期墮胎法案」。墮胎問題料想也將根據不同情況,化成不同的案件,挑戰最高法院的智慧。

這些生與死的問題,既有理念的對抗,也牽涉千家萬戶的實際問題。那麼,是不是應該像選總統、選議員那樣,根據理念的傾向來選大法官呢?

國會議員理所當然在按照自己代表的那一部分的理念在推動立法,大法官卻不可以按照個人理念來推動裁決。大法官必須是超然於自己的立場的。所以,羅伯特法官要向國會證明的,就是他作為法官,沒有自己要推動的政治綱領,他一定會根據具體的案子、權衡涉案雙方的論據,來作裁決。他必須證明他是法律的僕人。

那麼,個人總是有自己的理念和政治傾向的,怎麼保證公正?羅伯特法官在國會聽證會上說,在棒球場上,他既不是投球手,也不是擊球手,他是一名裁判。作為個人,他可以對某一個隊有好感,作為裁判,他必須把個人好惡放在一邊,根據規則來判。

怎麼保證球場裁判是公正的呢?那就是裁決的公開化。法官也是一樣。自從提名以來,羅伯特法官25年來寫的上千萬字的各種工作備忘錄,都受到仔細查看,要判斷的,不是他的個人理念是否正確,而是他作為法官,是否有公正性。這樣,他個人的生死觀,在未來美國最高法院的有關裁決中,才能最大限度地排除在外。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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