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5-10-12 21:27:00作者:
最近,山東省公安廳給各市、區、縣下發了文件,大意是要把勞教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手段,指出勞教指標為10%,意思就是各市區縣每100名民警中可以或必須勞教10人,並把數額完成的情況作為年終考評先進單位的重要條件之一。
儘管文件沒有明確指出是專為迫害法輪功的,但是這無疑是等於給邪惡迫害大法煽風點火,誰都知道,惡警們勞教法輪功學員時可以證據不足、可以手續不全、甚至可以無程序可走、隨時審報、隨時批准,隨時送人(去勞教)、毫無顧忌可言的,不用擔心行政訴訟的敗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