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火英雄毛永固的今天(組圖,慎入)

發表:2005-12-20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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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漣源市楊市鎮村民毛永固因救一場威脅軍用倉庫的山林大火,本乃魁梧英俊的他不僅面容被毀,雙手殘廢,而且喪失了勞動能力和生育能力,構成3級殘疾。如此代價,除換來一本殘疾證和榮譽證書,更換來了生活上的極度困境,最終因遭遇別人冷眼而走上犯罪道路。按說,如此救火英雄是可以享受撫恤的,但根據民政部《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無工作單位的人員只有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份子進行鬥爭和參戰民兵民工、參加軍事訓練等致殘的才屬於傷殘撫恤對象。但屬國家機關行政編製工作人員,保護國家或集體財產致殘的,也屬此撫恤之列,但毛永固卻一頭不佔。這樣,「一個救火英雄,卻在生活無助的情況下一念之差成了罪犯,僅僅因為他是農民」。難道作為救火英雄,毛永固遭遇到的僅僅是農民「身份」的尷尬?

首先,救火英雄毛永固遭遇到的是制度上的不公。《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民政部門負責評殘的對象是:(一)《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以前退出現役的軍人;(二)參戰民兵民工、參加縣級以上人武部門或預備役部隊組織的軍事訓練的無工作單位人員;(三)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份子進行鬥爭致殘的無工作單位人員;(四)國家機關行政編製工作人員;(五)授予警銜的行政編製人民警察。」如此,因救火傷殘的毛永固能得到的則僅僅是殘疾證而非撫恤證,因為他既非「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份子進行鬥爭致殘的無工作單位人員」,更非「參戰民兵民工、參加縣級以上人武部門或預備役部隊組織的軍事訓練的無工作單位人員」。可面對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同等條件下為何要把農民排除在撫恤範圍之外?而本身就吃所謂皇糧的「國家機關行政編製工作人員」卻不然。

其次,上述規定實際上是變相剝奪了農民或無工作單位人員的救火資格。俗話說「水火無情」,災禍當前,凡是有點良知的國民都不會袖手旁觀,更不會考慮日後自己能否得到應有的回報。可是置身無情的大火,被燒傷、燒殘乃至獻出生命的危險,卻對無論是什麼身份的國民都是機會均等的。這就是說,那些「國家機關行政編製工作人員」可能遭受的風險,沒有工作單位的農民同樣也可能遭遇得到。可是,待大火被扑滅,同為救火致殘的救火英雄,「國家機關行政編製工作人員」卻由國家「包養」,類似毛永固這樣的農民,便只能「責任自負」,這不等於是在說,再大的水勢火情,也與農民無關了嗎?難怪毛永固「火」後吐真言:「再有下回,整個村子燒完,我都不去救火了。」

給農民以同等的國民待遇,不知被有識之士喊了多久!就因為是農民,他們一天到頭,既無八小時以內,更無八小時以外;一年到頭,既沒有節假日,更沒有星期天;一輩到頭,既無病假事假,更無離退休。尤其是多少年來受盡所謂的「剪刀差」之苦,把自己生產的糧食低價賣給國家,卻難以享受到城市公民曾經人人有份的各類「平價商品」。故而作為中國的農民,他們對這個國家做出了多大的犧牲和奉獻可想而知,可如今為救火都成了英雄,竟仍然不能突破那道人為的身份藩籬!難道還不值得那些政策的制定者好好反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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