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是否可以假設,美國媒體在報導這一事件時需要獲得國防部的簽字認可?如果美國公眾看到我的假設,肯定認為我是白痴,或者就是我根本不懂什麼叫媒體。因為,如果要經過國防部,根據當事者趨利避害的本能,它肯定要阻撓披露。就像當年「水門事件」,尼克鬆動了多少手腳試圖掩蓋,你能想像如果要他同意才能上《華盛頓郵報》,我們還能獲知真相。
道理就這麼簡單,而我是在做一樁蠢事,這是一個多麼無謂的假設。但我所以如此,是因為我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居然看到《南方週末》上的新聞:「輿論監督『閱稿單』製出臺始末」,文章開頭就是「為杜絕虛假新聞,批評稿件未經被批評對象看過,不得見報」。原來南京市委宣傳部對本市媒體下發文件《新聞單位輿論監督稿件審核辦法》,該「辦法」要求各媒體輿論監督稿件一定要與當事人見面,如果「沒有被監督方簽字的閱稿單,稿件不能見報」。如果見報,亦即「值班主任和編輯擅自簽發,一律作為社、臺內部重大差錯處理,扣罰當事記者、編輯、主任的當月獎金……」
出臺這樣一個辦法,是因為不久前「全國召開了堅決制止虛假新聞報導的座談會,要求各地拿出行之有效的措施,杜絕虛假新聞,『我們貫徹會議精神,落實到具體措施,市委宣傳部決定在南京市屬媒體中推廣《金陵晚報》的經驗』。」市委宣傳部某負責人如是說。
原來是為了新聞打假。但,實在看不出這個辦法和杜絕假新聞有什麼關係。令人擔心的是,它不但禁不住那些帶有廣告性質的假新聞,卻會使很多真新聞沒有出頭之日。還是那個問題,虐俘報導要經過國防部,它不同意怎麼辦?這個簽字程序實在讓人百思不解,本意是反假,但,憑什麼說批評報導不經過被批評對象就必然為假,以至記者、編輯要率先承擔「擅自」的責任?難道真與假的判斷權僅僅在被批評者手中?
對批評對象如此優容而對媒體如此套緊箍咒,這是 「權力」和「權利」之間的不公平。報導什麼、揭露什麼、批評什麼,不言而喻,是媒體自身的權利,而被監督對象大凡又都是權力機構(如美國國防部)。本來,在「權力」和「權利」之間就存在著不平等,通過媒體的權利監督被監督的權力,乃是一個社會在這不平等的兩者間尋求平衡的方式之一。更何況任何權力都是一種 「必要的惡」,就其「必要」而言,我們不必要取消它;就其「惡」而言,卻又必要通過輿論監督它。然而,按照這種「辦法」,在強勢的「權力」面前,批評它的權利倒過來要經過它的同意,那麼,請問,這是輿論監督呢,還是監督輿論?
至於首創「閱稿制」的《金陵晚報》負責人聲稱「輿論監督報導要指出被監督對象的不足來,也要給被監督對象充分的話語權,讓他們能夠有機會發表自己的看法」。這樣的解釋是混淆視聽。沒有人不給被批評者話語權,但,就報導而言,這話語權的「機會」不能提前,只能滯後。滯後是一種權利,如報導不實,被批評者自有其澄清的權利,沒有人能夠阻止。但假如提前,這個話語權就有可能變成阻止並不准報導的權力了。
就其實質言,讓被監督的權力在「閱稿單」上簽字,是一種變相的新聞檢查制度。此制度的不合理不僅昭然,而且檢查者居然可以不是中立的第三方而是當事的一方,這豈非新聞史上的咄咄怪事! 至於該辦法出臺者認為此舉是為了「減少和杜絕失實報導的出現,最終實現媒體自律」,結果更可能是失實的報導沒減少,輿論監督的「自律」卻變成了「自閹」。
因此,我的看法很明確,就像原告打官司不必經過被告才能上法庭,監督報導也不必經過被監督者才能見報紙。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居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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