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高勇案時認定:被告人高勇利用先後擔任涼山彞族自治州副州長兼四川攀西高速公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中國證監會成都證管辦副主任、中國證監會貴陽特派辦主任的職務之便,索要、收受多家單位的款物折合人民幣955萬多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同時高勇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並對其中的666萬多元的財產差額不能說明合法來源,還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院還查明,高勇到案後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量涉嫌受賄的犯罪事實,具有從輕處罰情節,且積極協助司法機關追回全部贓款,確有悔罪表現。根據事實和法律,內江市中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判處高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法定期限內被告人高勇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提出抗訴,內江市中院依法將該案報送四川省高院覆核。
四川省高院經覆核查明的事實與內江市中院認定的事實相同,並認為內江市中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予以核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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