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副局長「雇凶殺人」案中得到的啟示

作者:彭興庭 發表:2006-04-19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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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雇凶殺人」案。這一次的主角,是原武漢鐵路分局副局長劉志祥。在一場承包糾紛中,他「雇凶」把糾紛另一方當事人高鐵柱殺死。

  這是近兩個月來我第三次看到「雇凶行凶」的新聞了。就在前幾天,四川省武勝縣工商局黨組書記龔遠明,因具名舉報腐敗而遭到報復。龔遠明在自家門前遭到三名陌生男子砍殺,左腳腳筋被砍斷,頭部受到重創,至今仍未脫離危險。此前,山西省運城市銀監分局副局長及他的情婦,雇凶將他的兩名屬下打成重傷。如果我們把鏡頭再拉遠一些,可以發現,官場中的「雇凶殺人」案竟然也屢有發生。

  從刺秦王的荊軻開始,中國「雇凶殺人」的歷史可謂源遠流長。在唐朝,「雇凶殺人」就已經正式寫入法典。《唐律疏議》規定:「雇殺人者,以謀殺論,造意為首,受雇加功者為從……」及至民國,國民黨元老宋教仁,就是被袁世凱雇凶暗殺的。改革開放後,對於權力和金錢的追求,反映到某些人身上,同樣是貪婪和不擇手段。

  在這些「雇凶殺人」案中,有一個重要的特徵,就是當事人的身份是官員,而且手段極其殘忍,一出手就要置對方於死地。他們為什麼雇凶殺人?從表面上看,是利慾熏心,是爭權奪利。其實背後,僱主對「雇凶殺人」也曾進行過嚴格的成本和收益比較。為什麼要雇凶殺人?是因為在他們看來,「東窗事外」的可能性並不大,這樣做的收益大於成本。作出這樣的判斷,是有依據的。曾經看過一則報導,說我國的刑事破案率只有大約30%。難怪有當事人在法庭上這樣說,查到我,算我倒霉。

  從犯罪經濟學上來講,要遏止「雇凶殺人」,有兩條路徑可供選擇,一是增加犯罪成本,二是減少犯罪收益。要增加犯罪成本,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各種法律法規。對於某些面臨生命威脅的人,關鍵時刻,應由國家出資,專人保衛。對被害人的保護,勢必增加雇凶殺人的直接成本。

  「惡官」雇凶殺人,不外乎是為了爭權。爭權,最終又是為了「奪利」。可以這樣說,官場尋租的空間越大,這種「惡鬥」存在的可能性也越大。雇凶殺人,是因為腐敗帶來的巨額利潤足以誘惑官員採取極端手段。如果「陞官」與「發財」之間的聯繫不是很緊密,那麼,僱主通過雇凶殺人來掃清陞官障礙的動力,也就會大大降低。從這裡來看,要降低「雇凶殺人」的犯罪收益,就應該加快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若能政治清明,貪污腐敗減少,那麼,「官官相殺」這個難題,自然也會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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