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是應當主動出示證件,還是當市民有要求時才出示證件,看上去差別似乎不大。可必須看到的是,目前大多數警察並沒有主動出示證件的習慣,甚至當民眾要求他們時,一些警察也態度強硬拒絕出示;另外,目前多數民眾的權利意識不強,面對一身警服時,早嚇得不知所措,還沒有要求警察出示證件的意識。
鑒於以上的現實,我認為公安部應明確要求警察執行公務時主動出示證件,而不是反過來強調著裝警察可不主動出示證件。公安部對警察證的發放、使用、回收都有著詳盡規定,其意義正在於明確警察證獨有的身份符號,我覺得,樊副局長的表態是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的誤讀。
樊副局長之所以這樣表態,在於他認為警服、警銜標誌也屬執法憑證。這個理由經不起推敲,如果警服、警銜標誌就是執法憑證,還給警察配發警察證幹什麼?有證不出示,這個證件又有何用?再說,現在社會上冒充警察的壞人不少,讓老百姓防不勝防,從這個角度考慮,也應明確要求著裝警察主動出示證件。
警察主動出示證件,體現的是對百姓權利的尊重,這和我們平時見陌生人時主動介紹自己、遞上名片以表示尊重,是一個道理;更重要的是,警察執行公務時主動出示證件,表明瞭自己的執法權力,這個程序的意義並不在於證件本身,而在於體現出警察執法的規範性和嚴肅性———主動出示證件是對警察一種有形無形的約束;反之,則會淡化甚至模糊執法的規範性、嚴肅性,任意執法、執法犯法便不可避免。
要求警察執行公務時主動出示證件,這個要求並不高,我就不明白,出示證件不過舉手之勞,做起來真的就那麼難嗎?其關鍵恐怕還在於警察是否真正把自己擺在為民服務的位置上,是否樹立起了依法行事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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