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地說,浙江省高院院長的一句「可殺可不殺」讓筆者非常困惑:什麼叫「可殺可不殺」呢?
法律是公正和嚴肅的,法律同時又是剛性的。對什麼樣的罪行、哪一種類型的罪犯處以什麼樣的刑罰,是非常清晰明確的。只有「可殺」、「不可殺」,沒有「可殺可不殺」。法律是不能模棱兩可的,特別是量刑這一方面--依法進行量刑和宣判,法律說「可殺」即「可殺」,法律說「不可殺」即「不可殺」,何來「可殺可不殺」?這只能是一個荒謬的偽「命題」。
當然,在很多實際案例當中,從現代法律所提倡的法律人性化出發,對於許多犯罪行為,刑罰的判定往往有一個可以「浮動」的範圍,同樣的罪行可能判罰的結果不盡相同--比如,某些「特殊的罪犯」在量刑上會得到法律的「寬大」,接受法律所規定的最低限度的刑罰。但這並不等於法官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隨意判決,仍然是以法律為準繩,審判機關所「掌握」的不過是一個法律所允許的人性化尺度。由此來看,法律的人性化,與「可殺可不殺」完全是兩個概念--人性化並不是刑罰的判定模糊化、量刑情緒化。
但我們確實在生活中經常聽到類似的「提法」:可殺可不殺的盡量不殺,可殺可不殺的堅決要殺,等等。這充分說明,在「殺」這一最高刑罰上,有許多人為的因素可以影響法律的判決,一個罪犯的生命能否得到保全,有時候要受「指示」或者「政策」的左右。說到底,這還是「人治」思想在作祟,否則不會炮製出「可殺可不殺」這樣一個怪胎。
因此,「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等諸如此類的「說法」,表面上似乎是在表明法律的人性化態度,實則傳遞出一個危險信號。試問:有了「可殺可不殺」,是不是還會有「可判可不判」、「可罰可不罰」、「可抓可不抓」?如果任由這種危險的披上法律人性化的邏輯意識繼續蔓延開去,我們只能靠「人治」越來越近,離「法治」越來越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