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無搜查證能搜查私人住宅嗎?
第四條修正案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簡單地說就是,執法人員必須持有搜查證才能對公民的住宅及財產等進行搜查。這條修正案和憲法其它修正案一樣,都是為了保障普通公民的權利不受政府權力的侵犯。
那麼,聯邦最高法院的最新判決對憲法第四條修正案的實施會帶來哪些影響呢?
*警察闖私宅引發官司*
2001年7月23號凌晨3點鐘左右,猶他州布裡格姆市警方收到有人聚會聲音太吵的投訴後,派了4名警察趕到被投訴的私人住宅查看。
據警察後來描述,他們在住宅側面的車道上,通過柵欄的縫隙,看到兩名未成年人正在裡面喝酒。於是,他們進到後院,通過紗門和窗戶清楚地看見屋子裡有人正在打架。
他們說,四個成人試圖把一個未成年人制服,但是未成年人掙脫後,揮舞拳頭向其中一位成年人的臉上打了一拳,導致這位成年人鼻出血。見到此狀,傑夫.約翰遜(Jeff Johnson)警官決定進入住宅加以制止。
他說:「我走進屋子,高聲喊道:警察!但是沒有人回應,我又大聲喊道:警察!還是沒有人回應。我繼續探頭往裡面走,並通報自己的身份。
「屋子裡的人正打得不可開交,以致我的喊聲都沒有聽見。我們進入廚房,看到有一個人被打得鼻出血,但是他們沒有要住手或願意緩解的跡象。我們擔心還會有人受傷,他們的打鬥聲已經把周圍的鄰居吵醒了。」
之後,警察以促使未成年人犯罪,擾亂治安以及醉酒等多項指控將幾名成年人逮捕。
但是,被告對警察在沒有得到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闖入他們的住宅表示憤怒。他們到猶他州的法庭起訴了布裡格姆市政府,理由是憲法第四條修正案保護公民不受警察無理搜查和扣押。
被告律師邁克爾.帕特里克.史蒂倍克(Michael Patrick Studebaker)表示,實際情況是,當警察進入住宅時,裡面的人已經停止了打架。
史蒂倍克律師說:「警察進入住宅時,裡面的打架已經結束。因此,他們進入屋內是沒有理由的。裡面的人沒有一直不停地打下去。我認為,當時沒有發生暴力行為,只不過是有一個人打了另外一個人的臉,這和拿刀子捅人或痛打某人不一樣。警察被叫來是因為有居民投訴說聚會的聲音太吵,而不是因為發生了暴力行為。」
猶他州的初審法院、上訴法院以及最高法院都做出不利於警察的判決,判決認為布裡格姆警察沒有合理的理由闖入被告的住宅。
但是,布裡格姆市政府不服,繼續上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訴訟雙方爭執不下*
猶他州布裡格姆市政府多次敗訴後,作為起訴方繼續上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被起訴方是在私人住宅裡因促使未成年人犯罪,醉酒滋事等項指控被警方逮捕的幾名被告。
2006年4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上述案子舉行聽審。這個案子提出的問題是,根據美國憲法第4條修正案的規定,這個案子所涉及的緊急情況是否嚴重到警察必須進入私人住宅制止打鬥的程度。
換句話說,法庭要判斷哪些情況屬於緊急情況,以致警察不持搜查證就能進入私人住宅搜查。
代表被告的律師邁克爾.帕特里克.史蒂倍克在法庭上提出了他們的論據。
他說:「我們的第一個法律依據是,根據當時美國的法律,布裡格姆市警察進入私人住宅是不恰當的。我們的觀點是,只有在有生命危險的緊急情況時,警察才可以不持搜查證進入私人住宅。
「我們的第二個法律依據是,警察只有在提供緊急救護,例如幫助某人得到醫療幫助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進入私人住宅。即使在這兩種緊急情況下,我們也還要分析警察進入私人住宅的動機。但是,聯邦最高法院在這兩個重要的問題上和我們的觀點不一致。」
猶他州布裡格姆市政府一方提出,警察進入私人住宅有合理的理由,因為在當時的情況下,警察如果不當機立斷,就構成玩忽職守。
在這個案子中代表市政府的猶他州首席檢察官助理傑夫.格雷(Jeff Gray)承認,通常情況下,警察必須有法官頒布的搜查令,才能進入私人住宅搜查。但是,如果警方有合理的理由,那麼他們就不需要持搜查證。
格雷說:「在出現緊急情況,得到搜查證又不太現實的情況下,警察無需搜查證就可以進入私人住宅搜查。如果他們可以證明自己沒有足夠的時間申請搜查證,他們就不需要持搜查證搜查。他們事後只需說明為什麼在當時的情況進入私人住宅搜查有合理的理由就可以了。」
傑夫.格雷認為,警察為了制止暴力升級而做出進入住宅搜查的決定是正確的。
他說:「被告一方說,當時打架不是很嚴重,因此警察沒有搜查證闖入私人住宅是沒有道理的。我們所關心的問題是,警察無法預料打架會發展到多麼嚴重的程度,因為住宅裡的人持續對打了5到10分鐘,沒有人上前制止,情況越來越嚴重。
「我們提出,警察需要進入這所住宅去加以制止,以免有人被打成重傷。大家基本上都認同,警察當時沒有時間申請搜查證,法官頒發搜查令需要幾個小時,最快也要一個小時。如果警察等到法官頒發了搜查令之後才進入住宅,可能會出現有人被打成重傷的情況。警察進入住宅,就是為了防止有人被打傷。」
密西根州韋恩郡檢察官辦公室的蒂莫西.鮑曼(Timothy A. Baughman)檢察官向聯邦最高法院提交了他作為法庭之友的理由書。他指出,警察必須有在暴力升級之前進行干預的權力。
鮑曼說:「警察對案件進行調查以尋找證據時應該有搜查證,這一點的確非常重要。但是,如果警察認為暴力活動有可能升級而必須進入住宅搜查時,他就不需要搜查證了。這個判決絲毫沒有降低警察搜查時應滿足的要求。它只是說,警察在遇到緊急情況時,為了避免人員受傷,他們可以不持搜查證進入私人住宅搜查。」
*高院做出有利於警察的判決*
2006年5月22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做出一致判決說,猶他州布裡格姆市的警察目睹私人住宅發生的打架之後,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進入私人住宅的做法是恰當的。
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羅伯茨在判決書中指出,在當時的情況下,警察進入私人住宅明顯是合情合理的。他說,從客觀上看,這幾名警察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廚房裡發生的暴力行為剛剛開始,而受傷的成年人也需要治療。
羅伯茨首席大法官還指出,憲法第四條修正案中沒有任何規定要求警察必須等到某人被打得完全或部分失去知覺,或者等到事情進一步惡化時才能進入私人住宅。他說,警察的職責不僅僅是給傷員提供緊急救護,它還包括避免暴力發生以及維護治安。
羅伯茨首席大法官說,警察不是拳擊或曲棍球裁判,只有等到一方的行為太過份時才出面加以制止。
代表布裡格姆市政府的猶他州首席檢察官助理傑夫.格雷在法庭宣判後表示,法庭的判決使警察在發現暴力情況時可以及時制止。
格雷說:「全美各地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就是家庭暴力,因此警察需要有進入私人住宅保護受害人的權力。被告方爭辯說,只有在出現生命危險的情況下,警察才能介入,但是等到那個時候,一切都晚了。
「我們希望警察能保護人們不受傷害,不是等到他們緊急呼救時,再給他們提供緊急救護或醫療幫助。我們希望警察能夠進入私人住宅,在發生暴力之前就制止。」
布裡格姆的傑夫.約翰遜警官也表示,這個判決更有利於警察的執法工作。
他說:「這個判決使警察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及時制止暴力,保護人們不受傷害,使他們不會在自己的家中被攻擊、被打傷,甚至被打死。這個判決使警察在遇到暴力情況時,在這些悲劇事件發生之前,就能夠及時加以制止。」
賓州匹茲堡大學法學院教授約翰.布爾科夫(John M. Burkoff)進一步分析了法庭的判決。
他說:「法庭不希望警察過份預想自己的行動會帶來什麼後果,以致於不敢進入私人住宅搜查,因為有的時候,房子裡的確可能發生了虐待兒童或者家庭暴力的情況。我們希望警察能夠進去及時制止。」
*法庭判決產生的影響*
我們上面談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涉及警察搜查權的案件中做出了有利於執法人員的判決,這使得一些人對警察權力過大而有可能被濫用感到擔心,代表被告的邁克爾.帕特里克.史蒂倍克律師就是其中一位。
他說:「作為一位普通公民,我擔心的是,如果我在家裡和太太正在吵架,或者和兒子正在摔跤,警察看到後因反應過度進入我的家。這是我在法庭上要解決的問題,不僅僅是作為被告的律師,也是作為居住在美國猶他州的一位普通居民。
「我擔心警察從此可以隨意進入私人住宅搜查。另外,我也替我的當事人擔心,這個案子發生在5年前,而且只涉及輕罪。但是,布裡格姆市檢察官沒完沒了地抓住這個案子不放,難道他們沒有更重要的事情做了嗎?
「我的當事人和猶他州政府為打這個官司各自花費了上千美元。我認為現在是我們向前看的時候了。在這個案子進行的同時,我的一個當事人正在伊拉克打仗,為國效忠!」
*布爾科夫:判決不會帶來很大改變
賓州匹茲堡大學法學院教授約翰.布爾科夫認為,聯邦最高法院對這個案子的判決並不會給執法工作帶來大的改變。
他說:「這個判決再次確認了我們已經知道的規則,這些規則並沒有因此而改變,那就是,在正常情況下,警察需要搜查證才能進入私人住宅搜查,只有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可以例外,警察可以不需要搜查證進入私人住宅進行搜查。
「但是,聯邦最高法院沒有把緊急情況進行歸類。它判決說,哪些屬於緊急情況,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因為緊急情況也有很多不同的種類。」
密蘇里州哥倫比亞學院刑事法教授邁克爾.萊曼(Michael Lyman)認為,儘管這個判決為執法人員撐了腰,但是它並不意味著警察就大權在握,可以肆無忌憚地進入私人住宅進行搜查。
他說:「雖然聯邦最高法院在這個判決中對警方的執法權力予以認可,但是法庭仍然會對警方的行動進行監督,以確保警察局和警察不會濫用法庭給予的權力,換句話說,每個案件都要根據它自身的情況加以評估。
「認識到這一點,非常重要。在這個案件中,法庭維護了警察的行動,但是在別的案子中,如果法庭認為警察在濫用權力,並對人民的憲法權利構成威脅,那麼它還是會對執法人員進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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