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李榮興特大貪污、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李榮興因貪污3698萬餘元、受賄483萬餘元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此案在山東省建國以來查處的貪污案件中,是數額最大的一起。隨著一審判決的法槌落下,這位「國企大鱷」的貪婪面目變得越來越清晰。
精心導演,一口吃進3000多萬元
大明公司是中石化股份公司的子公司。今年53歲的李榮興,17歲招工到勝利油田鑽井指揮部三大隊水電隊當通訊工,此後,因為工作出色一路上升,1993年2月任大明公司副董事長、總裁。
法院一審查明,1994年4月至 2003年12月,李榮興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兩次貪污公款3698萬餘元。其中,李榮興夥同他人在大明公司開發住宅項目中,通過抬高土地價格等手段,以諮詢費的名義套取了3500萬元。為了吃進這筆巨款,李榮興「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精心導演了一齣好戲。
2000年12月,福建商人黃敏成立了井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鎮徵用600多畝土地,其中建設項目佔地550.53畝,開發「井田花園專家住宅小區」項目。手續辦完後,黃敏發現面臨很大的資金缺口,井田公司無力單獨開發這一項目。
經過北大EMBA班同學劉毅介紹,李榮興接觸到這一項目。2003年10月,劉毅到李榮興的辦公室將井田花園項目的資料交給了他,並同他一起到項目現場進行了察看。李榮興對項目的興趣很高,提出由大明公司控股,合併財務報表,井田公司成為大明公司的子公司。但黃敏提出合作雙方持股比例各佔50%的意見,當時沒有達成協議。
10月下旬,李榮興把劉毅叫到辦公室,問:「黃敏這個人可靠不可靠?」得到肯定的答覆後,李榮興說:「我想通過這個項目,運作出一塊資金來,以後別有用處。」並提出:「不能太明顯,以免別人產生懷疑,最好由你成立一個中介公司,以中介費的名義往外運作,這樣以一來能說得過去,因為你正好是這個項目的介紹人。」劉毅問:「需要運作出多少資金來?」李答:「2000多萬元也行,3000多萬元更好。」
本來黃敏提出的土地價格是每畝35萬元。李榮興和劉毅兩人最後商定,讓黃敏將每畝土地的報價由35萬元提高到40萬元,每畝虛增五萬元,套出2700 多萬元。誰知,黃敏認為,兩家合作各佔50%的股份,李榮興套取2700萬元的行為,侵犯了他的權益,只能支付李榮興1300多萬元。李榮興、劉毅又商定將土地價格提高到45萬元一畝。談妥之後,劉毅問李榮興需要運作出多少資金,李榮興認為,自己得弄出3000來萬元,也不能讓劉毅白忙活,得給他幾百萬元。於是,提出運作出3500萬元。在李榮興的授意下,劉毅以妻子和岳母的名義在北京註冊成立了華嘉興諮詢有限公司。
在隨後進行的項目洽談中,李榮興叮囑大明公司的項目代表:黃敏想和我們合作是真誠的,你代表公司可以按各佔50%的股份和他談,土地價格盡量往下砍,實在砍不下去,也影響不大,就是按每畝 45萬元合作的話,項目利潤還是很可觀的。黃敏掙錢也是應該的,不讓他掙錢,他也不會和我們合作。
在談判過程中,黃敏果然按照李榮興提出的每畝45萬元的價格抗住不鬆口,後來,李榮興親自出面談判,黃敏才象徵性地每畝降了一萬元,以每畝44萬元的價格成交。精明透頂的黃敏為了讓大明公司多投資,還偽造了七份假合同以證實其前期投資的數額,實際黃敏總資產只有7000多萬元,結果虛增了1.92億元的前期投資成本。2003年底,大明公司通過下屬的大明置業公司向井田公司支付了註冊資金1150萬元、投資款1.227億元,共計1.34億元。
為了向外運作資金,黃敏與劉毅的華嘉興諮詢公司簽訂了假《項目諮詢協議》。大明公司的投資款到位後,黃敏以諮詢費的名義將3500萬元從井田公司提出,分五次將2500萬元匯入華嘉興公司賬戶。這家諮詢公司從成立以來只做了一筆業務,就是與井田公司簽訂了一份諮詢協議。
另外,法院一審查明,1999年,李榮興還夥同他人私分大明公司賬外股票款198萬餘元,其中李榮興兩次分得106萬餘元。
權錢交易,一個「紅包」上百萬
行賄受賄總是與權力如影隨形,李榮興任大明公司副董事長、總裁後,胃口就一天天膨脹起來。據法院一審查實,1994年10月至2004年3月,李榮興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 17個單位和個人所送現金、銀行儲蓄卡、美元、港幣、高級組合音響等折合人民幣483萬餘元。
大明公司及時給付貨款,對方要給他幾萬元的感謝費;承攬大明公司的工程,要給他幾萬元「培養感情」;下屬獲得高額獎勵,要給他分「一杯羹」表示感謝;他再婚,兩萬多元的婚宴有人「埋單」,還有人送上一萬美元的大紅包;他女兒出國上學,有人送上幾萬元學費;他搬家,也有人送上十幾萬元的高級音響。檢察機關指控李榮興的每一筆受賄數額都在萬元以上,有的一筆就達上百萬元。權力就像一支可以點石成金的魔杖,在這種魔力支配下,李榮興的理智慢慢喪失了。
李榮興主持制定了資產經營責任狀制度,下屬部門如果效益好,責任人就可以領到高額的獎勵。1997年初,大明公司與一個下屬部門負責人西某簽訂責任狀,規定超出500萬元盈餘後,按4%提成,獎金由責任人自主支配。1997年底,西某從57萬元兌現獎中拿出15萬元送給李榮興。2000年初,大明公司與西某所在部門再次簽訂責任狀,規定超出2000萬元利潤後,按20%提成。這一年西某所在部門在股市上賺了一個億,李榮興先後給西某兌現了960餘萬元的獎勵。為感謝李榮興給其兌現獎金,西某以李榮興前妻的名字開戶存入80萬元,又以李榮興女兒的名字開戶存入20萬元,並將兩張存摺交給了李的前妻。 2001 年7月,西某又將一張100萬元的存摺送給了李榮興。
2000年6月,李榮興到深圳出差,一個下屬單位負責人帶著15萬元來到李榮興房間,對李說:「今年效益會很好,弟兄們發了些獎金,給你一份。」就這樣,他們每隔一段時間,就會給李榮興發一次「獎金」,在四年多時間裏,先後六次以獎金的名義送給李榮興70多萬元。儘管李榮興的辯護人提出,李榮興從下屬單位領取獎金、津貼,只是違反了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法院用大量的事實和證據,認定李榮興與其進行了權錢交易,構成受賄罪。
國企監管,大案提出的嚴肅話題
根據群眾舉報,中石化紀檢組、監察局於 2004年6月對李榮興涉嫌經濟問題進行初查核實。同年8月對其立案調查,並在北京對其實施「雙規」。同年11 月 18日,對劉毅實施「雙規」。2005年2月4日,將此案移交山東省檢察院立案偵查。2005年4月13日,檢察機關在廈門將潛逃的黃敏抓獲歸案。
2004年4月,李榮興聽說有人就井田項目向紀檢部門進行了舉報,即與劉毅商量對策,二人商定,如果紀檢部門調查,就說是大明公司炒股有一部分虧空,運作這部分錢是為了彌補大明公司的虧空。李榮興被「雙規」後,劉毅又與黃敏商定,紀檢部門調查時,就說3500萬元是劉毅個人的錢。但是,在檢察機關查證的大量事實面前,他們編織的謊言很快不攻自破。
黃敏歸案後,將其掌握的1000萬元贓款主動上交,另外從華嘉興諮詢公司賬上查獲贓款2217萬元,這筆巨款已經分別返還大明公司和上繳國庫。
日前,同案犯黃敏、劉毅因犯貪污罪,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分別被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40萬元。目前,李榮興已經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儘管此案還沒有最後畫上句號,但是,它又一次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據辦案人員介紹,大明公司制訂了許多規章制度,但是李榮興仍然可以輕而易舉地為貪污受賄行為打開方便之門。怎樣加強對國企負責人的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實是一個迫在眉睫的沈重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