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立國之本和強國之道

發表:2006-11-09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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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世紀結束、地理大發現以來,世界開始衝破地理的界限和人為的阻隔,痛苦而又堅定地走上了全球化的不歸路。過去的五百年,滄海桑田,天翻地覆,世界的面貌為之巨變。但僅就單個民族國家自身的變化及其對世界所產生的影響而言,美國如果不是最巨大的一個,肯定也是其中的一個。簡單對比210餘年前立國時的美國和今天的美國,就可以感受到其中的變化是多麼的巨大。從地理上講,美國從大西洋沿岸一個狹長地帶由13個小邦國組成的聯盟,擴張到橫跨北美大陸觸及兩洋(大西洋和太平洋)的世界第四大民族國家;從人口上講,從人種相對單一(白人加上部分數量不多的黑人和沒有統計在內的印第安人)的360萬增加到今天幾乎包含世界所有種族和族裔的2.8142億;就社會性質而言,從一個農耕社會發展為以信息業和服務業為主的後工業社會;就國際地位來說,從一個不起眼的新生共和國,愣是成長為世界上獨一無二的超級「巨無霸」。

美國的成長史無疑是近代以來人類社會最了不起的發展之一,並成為無數後發國家羨慕甚至效仿的榜樣。在這些國家中,無數憂國憂民的知識份子為了尋找自己祖國的振興之路,把眼光投向了美國,試圖揭破美國強大之謎。他們試圖從不同的方面,地理的、人口的、資源的、經濟的、政治的、國際環境等諸方面探索美國成長的奧秘。但美國本土的很多人卻認為,美國的憲法及不斷發展完善的憲政實乃一切發展的基礎,而且,美國憲法作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是美國貢獻給現代世界政治的最大制度創新。四年前,美國總統大選結果難產36天,最後竟然依靠最高法院的判決才打破僵局。當時的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戈爾心裏是一百個不服,但還是公開表示接受最高法院的裁定。著名自由派評論家、《紐約時報》專欄作家湯姆斯·弗裡德曼一方面為戈爾鳴冤叫屈,批評最高法院的裁決不公,但另一方面,卻為美國司法權威所體現出來的憲政制度大唱讚歌,聲稱美國成功的秘密不在於華爾街和矽谷,不在於空軍和海軍,不在於言論自由和自由市場,在於長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後的制度。美國強大的真正力量在於,「我們所繼承的良好的法律與制度體系。有人說,這是一種由天才們設計,並可由蠢才們運作的體系。」

由此看來,美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以成文憲法為核心,以最高法院司法審查為制度保證的憲政體制實乃美國的立國之本。本來,美國是以推翻英國殖民統治的革命立國,以人民主權代替君主的主權。但是,當來自獨立後13個小邦國的55位頭面人物聚會費城,制定1787年美國憲法時,這些制憲會議代表發現,如果完全按照民主政治的多數原則,那麼,作為社會少數的富人可能會受制於人數遠遠超過他們的小民,而像特拉華、新澤西這樣的小邦也可能會不得不聽命弗吉尼亞、馬薩諸塞這樣「大國」,結果便出現「多數的暴政」。

為了讓小邦也願意參加擬議中統一的新國家,為了防止佔人口多數的小民侵害少數富人的利益,制憲代表決定用有限政府來制約人民主權、用聯邦制來限制「大國」權力。顯然,這反映了當時洛克為代表的英國政治哲學:權力會產生腐敗,絕對權力絕對產生腐敗。因此,不論是君主的主權,還是民眾的主權,都必須受到約束。美國制憲者的貢獻在於將這一原則具體化為一套可操作的制度,並以成文憲法的形式固定下來。首先是地方(州)和中央(聯邦)的制約和平衡(制衡)。除憲法明確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如外交權、宣戰權、管理州際貿易和對外貿易權、貨幣發行權等權力)和明確禁止各州擁有的權力(如外交、鑄幣等權力)外,其餘權力皆由各州保留。其次,是聯邦政府立法(國會)、執法(總統)和司法(聯邦法院)的制衡。只有國會才能制訂和通過法律,但這些法律需要總統簽署才有效;總統可以否決國會立法,國會則能夠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而且,國會還可以對民選的總統和終身任職的聯邦法官提出彈劾。作為軍隊總司令,總統可以動用軍隊,但卻無權對外宣戰。相比之下,雖然聯邦法院的權力最微不足道,但也有它的優勢:法官一旦任命,便終身任職,不再為五斗米折腰。最為重要的是,在美國以後的法治實踐中,最高法院為自己爭取到瞭解釋憲法的權力,從而使自己擁有制衡國會和總統的撒手鐧——司法審查。再次,是立法機關的內部制衡。受英國議會至上思想的影響,憲法賦予了國會最大和最多的權力,可以說權傾(總統)府(法)院。但為了防止未來國會可能會出現的「多數(大州和民眾)暴政」,國會分成眾議院和參議院兩院,任何法律都必須由兩院同時通過。但是,兩院議員的議席如何分配,直接影響聯邦成立後的利益分配。於是,就有了眾議院議席按人口的多寡成比例分配,由此來滿足大州的要求,而參議院則不論大州小州,一律只有兩個議席,這樣小州也皆大歡喜。與此相關的問題是,代表全國的總統該如何產生?如果總統的選舉完全由選民直接選舉的話,那末,來自人口大州的候選人就會討便宜,其當選的可能性遠大於小州的候選人,於是,他們又設計出獨特的總統選舉人院。由各州選出與其國會議員數目相等的總統選舉人組成選舉院,由他們來選舉總統。顯然,小州選舉人的代表性遠不及大州的選舉人。

就是這些如此繁瑣、效率低下且又不民主的制度,佔據五千字不到的美國憲法文本的大部分內容,這與一般人所設想的憲法內容(莊嚴的承諾,偉大的構想,光輝的遠景,領袖的思想)實在是大相逕庭。這一憲法與其說是賦予政府權力,還不如說是限制和規範政府權力,一言以蔽之,其惟一的目的就是用最高的法律來防止集權!美國著名法學家施瓦茨為此認為:「美國對人類進步所作的真正貢獻,不在於它在技術、經濟或文化方面的成就,而在於發展了這樣的思想:法律是制約權力的手段」。他甚至不無偏見地聲稱:「在其他國家,權力之爭由武裝部隊來解決;在美國,權力之爭由法律家組成的大軍來解決」。

美國憲法所設計的聯邦制挽救了美國,並為其後來的發展奠定了政體基礎。因為北美革命後,13個殖民地成為13個相互獨立的國家(邦),其為反對英國而建立的聯盟只是一個沒有中央政府的「邦聯」。如果不是聯邦制,今天的北美很可能就像拉美一樣四分五裂。然而,甚至是這樣一個中央權力非常有限的聯邦憲法,也引起了一些制憲代表對集權的恐懼和猜疑,擔心自己所鍾愛和珍惜的自由會受到新政府的傷害,55個代表中只有39人在憲法草案上簽了字。這樣的擔心有相當的民意基礎,這在憲法草案批准的交鋒中充分體現出來。草案必須得到四分之三的邦批准才有效,反對派形成了一個鬆散的反聯邦黨人同盟,動員各邦民眾拒絕批准憲法。但是,當他們的努力失敗時,他們並沒有輸不起,而是坦然地接受了民眾的選擇,沒有出現任何致力於推翻憲法的組織,也沒有策劃退出聯邦的陰謀。但是,反對力量的存在不得不迫使聯邦的支持者(聯邦黨人)考慮修訂憲法,於是就有了保護民眾言論、結社、信仰和刑事程序等權利的憲法前十項修正案,也就是著名的《權利法案》。

《權利法案》的核心,就是以公民權利來限制政府權力。即使政府結構存在著制衡,但是,由於權力本身必然帶來腐化的誘惑,很難防止立法、行政、司法官官相護、以權謀私等腐敗現象,那麼,公開的監督就是對政府總體最好的制約。《權利法案》就是要用憲法所保障的言論、結社、請願和出版自由來制衡和約束政府的官權,最終與憲法的原文一起,構建用權力制衡權力、借輿論監督權力、以權利限制權力的制衡、監督和限制權力的憲政體制。 

在《權利法案》所保護的自由中,最重要的無疑是言論自由。言論自由使代表「社會良心」的知識份子,包括社會主義者能夠尖銳地批判資本主義貪婪的本性,也可以讓當權者的政敵,為了自私的目的,無情地揭露(或者相互揭露)政府的腐敗與無能。1992年筆者留學美國時,從電視中聽到前總統卡特為克林頓競選所發表的演講,大為詫異。為了指責共和黨12年執政期間的「殺貧濟富」,其對美國貧富差別和社會不公的揭露,比起社會主義國家對資本主義國家的抨擊有過之而無不及,其所描繪的美國大城市貧民窟圖景堪與揭露資本主義早期的暴露文學相提並論。

這種(來自左翼和政客競選的)批評如此之盛,以至於不諳此道的外來看客以為美國是毫無希望與前途的國度。一位瑞典的觀察家在1930年代考察美國之後,道出了其中的奧秘:「如果說全世界都充分瞭解美國的腐化現象、有組織的犯罪和司法的弊端的話,那不是由於美國特別邪惡,而是由於美國人自己愛宣揚其缺點」。這一說法雖然有些絕對,但是,如果聯繫1970年代水門事件以來的諸多醜聞,包括克林頓的「拉鏈門」和伊拉克的「虐俘醜聞」,仍然有其道理在裡面。美國研究專家資中筠教授對美國新聞界「逐醜(聞)」曾有過精彩的評論:由於人性的弱點,每個社會都無法擺脫醜事的發生,但是,醜事能否成為人所皆知的「醜聞」,進而通過制度的建設,來減少醜事的概率,卻是衡量一個現代社會的開放程度、輿論監督的力度標誌。

憲政體制確立了美國的立國之本,但在當時,並沒有人看好這一前所未有的政治試驗,甚至連一些制憲代表都懷疑,新國家的壽命能否存活到自己的有生之年。而歐洲人根據自己的歷史經驗,則認為美國正在從事的制度創新(聯邦制的共和國)注定要失敗。的確,如果新國家不能實現憲法對民眾最樸實的承諾「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美國憲法》序言),這個新國家是長不了的。

美國以後的發展,不僅實現了這些質樸無華的目標,而且最終發展成為制憲者和當時所有人都沒有想到的世界超強,這不能不歸功於美國人民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市場經濟,充分發揮自己(當然還有利用和平攫取別人)的聰明才智,大膽地進行了無數獨領風騷的制度創新。因此,如果說政府權力受到制約的憲政體制是其立國之本的話,那麼,充分競爭的市場則成為美國的強國之路。

由於有比較健全的憲政制度和濃厚的法律至上的傳統,除了黑人奴隸制和土著印第安人土地這兩個特殊問題外,美國的眾多社會矛盾基本上是在其還沒有激化到一觸即發的時候,在法律的框架內得到了妥善的解決,因此,美國經濟繁榮和社會進步的取得,呈現了與歐洲大陸不同的圖景,它不是在犧牲私有財產和個人自由的激進革新中實現的,而是在保護私有財產和個人自由的漸進改良中實現的。但是,這條道路也非一帆風順。充滿財富的市場,無處不在的經濟利益,總是會誘惑政治權力的干涉,即使政府權力受到憲法明確的約束也不列外。建國之初,美國就出現了一起私立學院充公案。在美國東北部的新罕布希爾州,有一所叫達特茅斯學院,是美國著名的8所長春籐大學中的小老弟。1810年代,該校董事會與校長齟齬,董事會炒了校長的魷魚。在美國革命中立過戰功的校長,利用自己的政治影響,促使州議會通過法律,以學校乃屬「公益事業」為由,將學校改為公立。董事會以州議會違反憲法中的契約條款(政府「不得通過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為由,把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契約神聖,私產免受公權干涉為由,一致裁決,推翻了州議會的法律,而且它借題發揮,明確了私人企業和民間組織(即法人)可以像自然人一樣,獲得憲法的保護而免於政府的政治干預,由此,最高法院為十九世紀後半葉美國工業化時代的「自由放任」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開始了其為私有企業保駕護航的漫長歷程。結果,美國私有企業、民間組織(如基金會)如雨後春筍蓬勃發展,整個社會充滿了活力。英國的一位著名法律權威梅因爵士曾指出,該案成為十九世紀「許多美國大鐵路公司成功的基礎」。正是它的原則「在現實生活中保證了對經濟力量的充分利用,由此取得了開拓北美大陸的成就」。當然,物極必反,到二十世紀初,企業法人以契約神聖權來損害個人、特別是勞工基本權利的現象屢見不鮮,日趨嚴重。時代的變遷,也促使最高法院開始緩慢地對契約權利加以必要的限制。

私人產權只有得到充分的保障,美國人才會甩開膀子玩命掙錢。但是,如果國內地方保護主義盛行,造成國內市場壁壘,再玩命也只能在螺螄殼裡做道場,施展不開拳腳。本來,聯邦建立的經濟動因就是擴大市場規模,促進更大範圍的自由貿易。為此,憲法授權聯邦國會管理州際商務和對外貿易(即商事條款)。但是,建國之初,加入聯邦的各州,為了一己之利,常常大搞地方保護主義,這成為了美國強國之路上的又一個障礙。 

為掃除地方保護主義這一障礙,憲法再次發揮了重要作用。這就是1819年著名的汽船壟斷案。為了保護汽船發明人和投資者的利益,當時紐約州議會以立法的形式給與他們在本州水域內壟斷汽船航運三十年的特權。對此,最高法院再次全體一致判決,裁定紐約州法律無效,因為它與聯邦法律衝突。而且,最高法院有一次借題發揮,闡發了憲法中商事條款的涵義,將商事(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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