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黃業,遼寧規定14類賣淫嫖娼者不坐牢

作者:本報記者 發表:2006-11-1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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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4日,遼寧省公安廳發布《遼寧省公安機關辦理收容教育案件規定》,規定14類賣淫嫖娼人員將不予收容教育。該規定於2006年11月10日起實施。該文件已為各大媒體報刊廣泛登載,引起轟動。

遼寧省公安廳案件審核指導大隊大隊長裴兆斌表示:以前對賣淫嫖娼人員的收容教育中過重,有的為了完成收容指標,違規辦案甚至「釣魚」的現象時有發生。言外之意:對黃色產業打擊過重,影響了娛樂業、酒店業的繁榮,因此,發布了上述規定。

收容教育是中共特色的一種坐牢奴役的形式,期限為6∼24個月。該《規定》的「14類賣淫嫖娼人員」,仔細分析是8種人(下面第2、3、4、5、9、10、11、12條)可以自由賣淫嫖娼;8種人以外的任何人,符合其中6種情況(下面第1、6、7、8、13、14條)即可免於坐牢!這極大地鼓舞了共產黨王朝下賣淫嫖娼者和蠢蠢欲動者的士氣!

儘管該規定的第4條明顯違背了中共《刑法》第360條對「傳播性病罪」的處罰,遼寧公安廳扔頂風立法,余勇可賈!似乎半月前羅干、周永康親臨遼寧的密訪,給遼寧公安廳打足了士氣。

儘管上述14類人仍有可能被拘留15天,並罰款,但這比起坐牢來,簡直是小case啦!而且法律的放鬆,大家更有了活動、疏通的餘地。

遼寧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長劉樂國,竟然對記者說:「請轉告那些場所的業主們,存在公開的裸陪、誘惑甚至強迫賣淫行為的那些場所的業主,將是遼寧公安機關打擊的重點。」這完全是當年的「薄熙來模式」──即「打擊為名,保護為實,提前通知,變換形式」(比如暫時避風,或者暗示把小姐作成「飛來去器」的營利模式等)。

眾所周知,中共商務部部長,中共元老薄一波的兒子薄熙來,在任大連市長期間,積極發展大連黃色產業,製造大連櫥窗式的繁榮,加上他鎮壓法輪功賣力,被江澤民提拔到中央。如今遼寧這個老工業省,似乎要全面趕超「薄熙來模式」!

附:
《遼寧省公安機關辦理收容教育案件規定》規定以下14類賣淫嫖娼人員將不予收容教育:
1. 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2. 年齡不滿18週歲的;
3. 年齡60週歲以上的;
4. 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傳染病的;
5. 懷孕或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
6. 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7. 有立功表現的;
8. 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賣淫嫖娼行為的;
9. 夫妻離異或夫妻一方死亡、服刑,本人負有監護未成年子女義務的;
10.獨立承擔贍養、扶養義務,被贍養人、扶養人患嚴重疾病需要照顧的;
11.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
1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13.已給付錢物並著手實施,但尚未發生性關係的;
14.在歌舞廳等娛樂場所、桑拿按摩等服務場所查獲的,以營利為目的發生的手淫、口淫行為。

来源: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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