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池建偉案件看「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本質

作者:呂耿松 發表:2006-11-30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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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晚上,池建偉姐姐池美珍打電話給我,說上城區公安分局叫她明天上午8點半到分局去一趟。當時我和幾個朋友正在商量營救池建偉的事。前幾天,朋友們先後到市公安局和上城分局去要人。根據警方的口氣,池建偉可能不會被逮捕。他是上個月19日被抓進去的,到這個月18日下午15 時是 30天。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只是刑事拘留的話,他18日下午應當獲釋。所以,到了19日,我們就急了起來,感到池建偉被釋放的可能性很小。當池建偉姐姐電話打來的時候,我們預感到池建偉已經被批准逮捕。果然,21日上午池美珍到上城區公安分局後,警方交給了她一張「上公刑字[2006]491號《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逮捕通知書》」,稱「池建偉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經上城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06年11月20日14時由我局執行逮捕,現羈押在上城區看守所。」

池建偉是維權人士和異議人士,是杭州「海德公園」的創始人之一。他是個下崗工人,當過保險公司的營銷員(因參加民主活動被解雇),為人豪爽,朋友很多,所以他跟法輪功學員關係也很好。事實上,法輪功學員不僅僅是法輪大法的信仰者,而且也具有相當深的民主、人權理念。池建偉是位民主人士,法輪功學員也非常信任他,給他一些光碟看。這些光碟,主要是宣傳民主、人權和自由的,如,裡面有經濟學家何清漣的《現代化的陷阱》、歷史學家辛灝年的《誰是新中國》及他的一系列演講,有六四事件、老百姓維權、法輪功學員所遭受的迫害及《九評共產黨》等內容。所以這些光碟與其說是宣傳「邪教」,不如說是在傳播民主、人權、自由等普世價值。因此,說池建偉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完全是無稽之談。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全稱「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一條違反憲法、侵犯人權的加在中國公民頭上的莫須有的罪狀。該法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條法律的一些關鍵性概念都是含混不清的,因此它不能算是一條「法律」。如什麼叫「會道門」、「邪教組織」,在立法時都沒有明確的界定,只是到了1999年法輪功力量壯大後,中共的「兩高」(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才匆匆搞了個《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給法輪功定了個「邪教」以便予以打擊,這完全是政治實用主義手段,而非嚴格的法治措施。關於「會道門」,它實際上是個多神教(包括大乘會、白蠟會、黃極會、同善社、歸根道、一貫道等),「會道門」是「會門」和「道門」的合稱,是共產黨給它們取的名字。會門以兵器種類命名,偏重吞符唸咒,煉功習武,據地自保。道門則誦經拜神。會門、道門形成於明代中後期,在清朝得到活躍和發展,在北洋政府時期和南京國民政府時期興盛,其組織名目多達數百種,表現為各類會、道、教、社。在民國時期,這些會、道、教、社是合法的宗教團體、公益團體或慈善團體。「新中國」建立後,將其統稱為「會道門」,並稱之為「反動組織」,但這只是一個政治用語而非法律用語。1951年2月,中共政權公布了《懲治反革命條例》,其中第八條規定:「利用封建會道門,進行反革命活動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情節較輕者處三年以上徒刑。」所以對於會道門,現行法律沒有予以新的解釋。中共「取締」法輪功後,《人民日報》發表特約評論員文章說,法輪功組織具有邪教的所有重要特徵。文章列舉邪教的六大特徵為: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編造邪說、斂取錢財、秘密結社、危害社會。老百姓把這篇社論拿來與共產黨一對照,覺得除秘密結社一條外,其他幾條都與共產黨對號入座,所以這篇文章不打自招地揭露了共產黨的邪教本質。《人民日報》弄巧成拙,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於是中共「兩高」在1999年10月所作的司法解釋中,把「邪教組織」界定為 「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並指鹿為馬地把法輪功和其他氣功團體稱為「邪教」。

中共「兩高」作出《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同年10月30日又作出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為中共專制政權鎮壓信仰團體和民間組織提供法律依據。幾年來,中共利用這兩部惡法迫害了大批的法輪功學員及其他煉功人士,把許許多多無辜老百姓投入監獄。

即使按照上述兩部惡法處理,對池建偉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逮捕也是不適當的。1999年「兩高」作出的《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一)聚眾圍攻、衝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二)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衝擊、強佔、哄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三)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或者繼續進行邪教活動的;(四)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五)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的;(六)其他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的。

2001年6月,」兩高「又作出了一個補充規定,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解釋第一條規定:」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一)製作、傳播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300份以上,書刊100冊以上,光碟100 張以上,錄音、錄像帶100盒以上的;(二)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DVD、VCD、CD母盤的;(三)利用網際網路製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的;(四)在公共場所懸掛橫幅、條幅,或者以書寫、噴塗標語等方式宣揚邪教,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五)因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又製作、傳播的;(六)其他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情節嚴重的。

根據上述規定,這些條款一條也不適用池建偉:第一,池建偉沒有「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他只是和個別法輪功學員有交往(法輪功當然不是邪教——筆者注);第二,他沒有實施前六條和後六條所說的行為;第三,他所傳遞的一些光碟的內容是經濟學、歷史學、政治學中的一些有爭論的問題以及反映六四事件、公民維權事件和法輪功學員受迫害事件等一些重大歷史事件和社會事件的記錄,絕不是什麼「邪教宣傳品」。池建偉傳遞這些資料,跟中共宣傳部門出版、發行《江澤民文選》,中央電視臺播放胡錦濤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科學發展觀」講話等行為的性質是一樣的,絕不是犯罪行為。

王榮清先生在接受美國之音記者採訪時說,池建偉可能是中國民主黨中為法輪功坐牢的第一個人。在筆者看來,池建偉不僅是為法輪功坐牢,也是為全國人民坐牢,為中國的民主人權事業坐牢。池建偉是中國民主黨人,他從事的是民主活動、維權活動、普法活動,絕不是什麼「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這樣罪名不僅是對他的政治迫害,也是對他高尚人格的一種污辱。實質上,「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是中國共產黨為維持其獨裁統治捏造出來的一個罪名,是強加給中國公民的莫須有的罪名。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樣,「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也是中國當代的文字獄。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原載《民主論壇》200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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