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與文字獄

作者:呂耿松 發表:2006-12-02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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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即倡導和諧社會的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結束後的第二天,寧波作家張建紅(力虹)就被寧波市檢察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批准逮捕。10月17日,杭州異議人士陳樹慶也以同樣罪名逮捕。同一天,河北網路作家郭起真被滄州市中級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而在上個月21日,著名維權律師高智晟也被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在短短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中共就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捕判了四名民間人士,這突顯了中國公民以言獲罪的惡劣的生存環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原名為「反革命宣傳煽動罪」。1979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以反革命標語、傳單或其他方法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從法理上看,這只能算一條政策規定,而算不上法律規範,因為它相當含混。像「反革命標語、傳單」、「其他方法」、「宣傳煽動」這樣一些名詞都不是法律用語,不清晰、不明確,可以由「執法」者任意解釋。革命和反革命是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革命只是發生在歷史上的一定時期,革命過去了,也無所謂反革命。根據短暫的革命和反革命的對立制定長期有效的法律,是根本不科學的。世界各國的法律,就連社會主義鼻祖蘇聯在內,都沒有「反革命」罪。為了「和國際接軌」,中國於1997年修訂了刑法,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取代了「反革命罪」,相應地也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取代了「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但這只是換湯不換藥,名稱改內容沒有改,形式改實質沒有改。現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規定:「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這條規定,「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這條規定與舊刑法一百零二條相比,「以反革命標語、傳單或其他方法」變成了「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變成了「國家政權」,其他並無實質改變。其實,這個提法更含混。從現代法學的基本概念來說,「造謠、誹謗」如果成為一種罪狀,主要是針對個人的,沒有對團體(集體)造謠、誹謗而構成犯罪的,更不用說對「國家政權」了。即使在中國的刑法裡,也找不到對團體(集體)進行造謠、誹謗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文。如果對國家政權造謠、誹謗要構成犯罪,那麼對團體(集體)造謠、誹謗也要構成犯罪。這裡所說的造謠、誹謗是指真正的法律意義上的造謠、誹謗,而不是共產黨強加給中國公民的帶引號的「造謠、誹謗」(把公民對政府的批評說成是「造謠、誹謗」,本身就是一種造謠、誹謗)。至於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實際上是混淆了執政黨和國家政權之間界限。一個真正的國家政權是由人民選舉出來的,誰也不會去顛覆它。在民主國家,人們也不會去煽動顛覆一個執政黨,因為這個執政黨如果表現不好,下次可以不選它,也可以通過罷免、彈劾等程序撤換不稱職的領導人,根本用不著冒坐牢的危險去「煽動顛覆」。實際上,所謂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就是中國封建社會的「誹謗朝政」,「大逆不道」,是文字獄。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是中國當代文字獄的法律根據,是套在中國公民頭上的枷鎖,必須廢除。

在中國漫長的專制社會中,文字獄是專制統治者樹立權威、維護政權的一種手段,帝王們拿士大夫開刀,為的是「殺雞儆猴」,迫使全體臣民懾服。但它禁錮著思想,毀滅著人性。文字獄在中國歷史上史不絕書。文網之密,規模之廣,株連之多,古代不及近代,近代不及當代。如果從商朝末期紂王因宰相比干進諫忠言而將其殺害算起,中國的文字獄已有將近3000年歷史了。著名案例有:公元前 548 年齊國的「崔杼弒其君案」、秦始皇的「焚書坑儒案」、隋煬帝的「薛道衡案」、朱元璋的「‘謝恩詩’案」、康熙朝的「莊廷龍案」、「戴名世案」、雍正朝的「汪景祺案」、「查嗣庭案」、 乾隆朝的「王錫侯案」、「徐駿案「、清末的「蘇報案」,今天胡錦濤的「李元龍案」、「郭起真案」、「高智晟案」、「張建紅案」、「陳樹慶案」,等等。有學者把文字獄稱為「中國古代知識份子揮之不去的夢魘」,這話只說對了一半,應該是「中國知識份子揮之不去的夢魘」。文字獄是由專制統治者的褊狹、嫉妒和恐懼而生出的一個政治怪胎。這一怪胎的誕生,給中華民族的政治文明帶來了極大的摧殘,以致中國至今還是一個落後的封建專制社會。因人有人呼喊:「中國落後,罪在文字獄也!」清朝的康雍乾三朝一般被認為是文字獄最盛的時期,但實事上共產黨57年的統治,在中國製造的文字獄遠遠超出康雍乾三朝的總和,胡錦濤上臺不到四年,就製造了杜導斌、鄭貽春、師濤、張林、許萬平、楊天水、李元龍、陽小青、郭起真、高智晟、張建紅、陳樹慶等十多起文字獄,此外,譚凱、程翔、趙岩、陳光誠、郭飛雄等雖然以泄密罪或其他刑事罪處理,但實際上也是文字獄。如果胡錦濤仍執迷不悟,那麼他一個人製造的文字獄恐怕就要超過康雍乾三朝。

文字獄的案件,幾乎全部是冤案、假案、錯案。文字獄是由文字羅織而成的,主要特點是尋章摘句,斷章取義,牽強附會,吹毛求疵,無限上綱。和尚出身的明太祖朱元璋特別忌諱人家說僧、盜、光等字,連同音同義的生、道、亮、禿等也不行。他登上帝位後,凡章表中有這類字的,即誅殺作者。有一個和尚為了討好朱元璋,寫了一首「謝恩詩」:「金盤蘇合來殊城,玉碗醍醐出上方。稠迭濫承天下賜,自慚無德頌陶唐。」朱元璋看了這首拍馬庇的謝恩詩,認為「殊」是「歹」與「朱」而合,這和尚是變著法子罵人,於是便殺了他。雍正四年,禮部侍郎查嗣庭為江西鄉試主考官, 出了一道試題:「維民所止」。這本是出自《詩經•商頌•玄鳥》:「邦畿千里,維民所止。」意思說,國家廣大的土地,都是百姓所居住的,含有愛護人民之意。但有人向皇帝報告,說「維」「止」兩字是「雍正」 兩字去掉了頭,暗示要殺雍正的頭。雍正大怒,欽定為「大逆不道」之罪。查嗣庭在獄中病死後被戳屍梟首,其親屬被株連,有的被殺,有的被流放,有的被捕。乾隆時,翰林徐駿在寫公文時,將「陛」誤寫為「狴」,被審查。有人在他的詩作中發現「清風不識字,何須亂翻書」的詩句。這本是徐駿在晒書時,見風刮翻書頁,即興而作。卻被專案組的人認定「清」是滿清當局,「不識字」是指影射滿人沒文化;「亂翻書」是影射乾隆征書編四庫全書,徐因此丟了腦袋滅了族。

在中共統治的57年裡,類似「維民所止」、「清風不識字,何須亂翻書」這樣的案例比比皆是。1999年,北京自由撰稿人江棋生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四年。北京市高級法院在江棋生案的刑事裁定書中認定江棋生的《關於和平地實現中國社會制度根本變革的幾點思考》(署名李曉平)和《點燃萬千燭光,共祭六四英魂——告全國同胞書》兩篇文章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內容,理由是:前一篇文章「污蔑‘四項基本原則乃是植根於專制理念的四項特權原則’,對把四項基本原則寫入我國憲法進行詆毀,煽動‘逼迫執政集團不斷讓步,最終使其公開放棄四項特權原則,從而實現中國社會制度的根本變革’」。後一篇文章(傳單)「稱‘六四事件’製造了震驚中外、慘絕人寰的大冤案、大假案、大錯案,煽動人們‘譴責強權壓倒人權的暴行’,‘譴責穩定壓倒公道的逆施’」。這樣的理由,比「雍民所止」還要蒼白,因為「雍民所止」在咬文嚼字上還能講出點道道,而對江棋生的文章,當局根本沒有進行辯駁。在前一篇文章中,作者講的是真理;在後一篇文章中,作者講的是事實。當局對真理和事實不敢辯駁,也無法辯駁,所以只好像無賴一樣地一口咬定作者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以莫須有罪名予以定罪。在今年的李元龍案的郭起真案的審判中,中共法院重複了同樣無賴的做法。其實無論起訴的檢察官還是審判的法官都心中有數,這樣的審判實在讓人丟臉,但在習慣於製造文字獄的中國司法體制內,他們也只有「望案興嘆」。

(原載《爭鳴》2006年12月號)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爭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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