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權定——陳光誠有罪和程維高無罪

作者:呂耿松 發表:2006-12-12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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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世矚目陳光誠一審重審案終於在12月1日有了結果:陳光誠仍被當局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和「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被判處四年零三個月有期徒刑。這個判決就是原來的判決,雖然在程序上不叫「維持原判」,但實際上就是維持原判,所以許多媒體都以「維持原判」來報導這個案件。2006年10月31日,臨沂市中級院法院作出裁定,陳光誠案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這個裁定一作出,許多維權人士為之歡呼,一些媒體也對陳光誠可能改變遭遇作出大膽猜測。陳光誠的辯護人李勁松律師對這一裁定頗為滿意。他說:「發回重審證明一審法院的裁判是百分之百的錯誤,這是可以肯定的,一般沒有重大失誤的情況下,二審是不會輕易發回重審的。特別是陳光誠這種有世界性影響的案子,更是不會輕易發回重審。二審辯護工作應該說是取得了最理想的結果。」在接受英國BBC記者採訪時,李勁松律師認為這是一次勝利,他說:「我們的勝利是三方面的勝利。首先是中央政府和黨中央推行民主法制和公平正義這個現代文明理念的勝利。這個結果顯示,這個理念在現實層面得到具體貫徹和執行。第二,這個結果是全國受到貪官污吏迫害,但還是堅定護法維權的人民的勝利。第三,這個結果也是全世界正義力量的勝利,因為在這個案子的整個過程中,我親身感受到國際上正義力量的支持和幫助。」這三個方面,「中央政府和黨中央推行民主法制和公平正義這個現代文明理念的勝利」是最關鍵的。如果中央政府和「黨中央」確實是在「推行民主法制和公平正義這個現代文明理念」,那麼陳光誠在重審後的結果肯定是無罪釋放。作為主辯律師,李勁松律師在當時的情況下心情激動是可以理解的,他對共產黨抱有那樣不切實際的幻想也是人之常情。

陳光誠案一審發回重審後,維權界對這個案子重審後會出現什麼樣的結果都作出了各種估計。據李建強律師回憶,陳案發回後,他和李勁松、李蘇濱兩位律師一起討論過陳案二審可能的結局。他當時比較「悲觀」,認為維持原判的可能非常大。李勁松不怎麼表態,李蘇濱則認為,該案釜底抽薪,在法院指定陳光誠不同意的律師辯護這個問題上做足文章,或許能起死回生。廣西維權律師楊在新在接受大紀元記者採訪時說,陳光誠案是國際關注的大案,只要審理就會引起國內外很大的關注,中共現階段並不想讓這個案件進行審理,未來發回重審是否會有公正的判決,仍有待觀察。北京維權人士胡佳對發回重審感到樂觀,但從過去的經驗,加上近日多位非洲國家元首在北京參加中非論壇高峰會議,他擔心只是當局的緩兵之計。胡佳說:「二審沒有做出判決,我想是當局在評估外界的關注,因中國司法不是獨立的,是政法委在後面操控的,如果中級法院維持陳光誠原判,就是終審判決,那陳光誠就要進監獄服刑了,這個結果真的出來的話,在西方國家會引起重大的挑戰」。陳光誠妻子袁偉靜認為,發回重審表明陳光誠還有說話的機會,但她本人目前仍被當局嚴密看管,而且相關證人都被逼得不敢出面,她很擔心未來重審的公正性。根據中國「黨管司法」的惡劣的司法環境,陳光誠案重審後可能的後果早已被許多人不幸猜中,這也就是李建強律師所說的「悲觀」的結果。

陳光誠的刑罰是「數罪並罰」: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七個月,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判四年,合併執行四年零三個月。這個結果與8月18日一審,8月24日宣布的判決完全相同。為了使這兩個莫須有的罪名成立,沂南縣當局採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拘留、阻撓證人。陳光誠的堂哥陳光和在被羈押期間遭到刑訊逼供,在一審時被迫「指認」受到陳光誠和袁偉靜的「教唆煽動」。釋放後,在光誠案件重審開庭前夕為律師團提供了一份書面證詞,並決定為光誠出庭作證。11月26日晚18時50分,這個關鍵證人卻在臨沂市陶然居酒店大門口被5名便衣人員架走,11月28日7時以涉嫌「偽證罪」將其刑事拘留(12月3日中午方收到沂南縣公安局發來的刑事拘留通知書)。如果在11月27日允許陳光和出庭作證,那麼公訴方就會非常被動。陳光誠的四哥陳光新也是刑訊逼供後在一審時被逼廹「指認」陳光誠的「犯罪事實」的。這次他準備為陳光誠作證說明真相,但始終沒能走進法院。他對記者說:「他們不讓出庭。工作單位去了六個人,攔著不讓我過去,不讓我進去,我也沒辦法。」二是阻撓律師取證。11月26日上午,也就是重審開庭前一天,剛剛中斷在美國的訪問、回國後就趕到沂南的李勁松律師和滕彪律師以及陳光誠的妻子袁偉靜、大哥陳光福一起,到東師古村的村口路邊察看現場,因為公訴人指控陳光誠「聚眾擾亂交通秩序」和「毀壞財物」,李勁松律師等想看一下當時「3.11」事件堵塞國道的現場,以及陳光誠是如何「毀壞財物」的。但卻被雙堠鎮管計畫生育的副書記於明江和管政法的幹部張健帶了三十多個人攔在路口,不許他們前去察看。袁偉靜當場怒斥張健:你們這樣三十來人站在路口,是不是「堵路」? 要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這些人的做法倒是名副其實。三是不許別人旁聽。陳光誠案牽動了不少鄰縣的盲人,他們都想聽聽「人民法院」是怎樣對待殘疾人的。據盲人邵寶光先生回憶,11月27日凌晨4點多鐘,他和9位盲人朋友從臨沂市出發去旁聽陳光誠案重審開庭,早晨六點多鐘就到達了沂南縣。但一到沂南,就被「殘聯」控制住了,臨沂市把各個區縣的「殘聯」的人都調到沂南。他們對邵寶光等說,殘聯領導去法院聯繫「聽堂」的事,你們就在這兒等消息。從上午9 點一直到中午11點,邵寶光等就一直被控制在殘聯內,下午又被各個區縣的殘聯強行拉回家,而費縣那邊的盲人沒出門就被扣下了。就這樣,為了使陳光成案「和諧」地維持原判,當局著實花了不少心思。
陳光誠的大哥陳光福說:「這個結果是出乎我們意料的,因為開庭的時候,律師的辯護和光誠的辯護是非常的成功。但是我們也預料到他們不會依法律辦事,也就是說,這是一個權力和法律的較量。最後的結果是法律服從於權力,這個判決不是法律的判決,而是權力的判決,是非常不公正的。」其實,正如胡佳所說,這個案件是中共中央政法委還有國家公安部系統內定的,不管律師的辯護多少成功,不管當局的證據是多少不足,這個案件的結果是鐵板釘釘的——我說你陳光誠有罪就是有罪,不管你多少無辜。

由陳光誠的「罪刑權定」,我們想到了另一樁大案,即程維高案,也是「罪刑權定」。 據東方網2006年9月26日消息:中央紀委秘書長干以勝26日說,在調查中,沒有發現程維高應負法律責任的證據。干以勝說:「關於程維高的案件查處情況,包括他主要的錯誤事實,我們已經做了披露。到目前為止我們沒有發現程維高應當負刑事責任,司法機關現在也沒有掌握這方面的證據,因此給予他黨紀、政紀處分。」由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檢查官員出面宣佈一個臭名昭著的大貪官無罪,這本身就是違法的,這也說明瞭中國「罪刑權定」的司法邏輯。

原河北省省委書記程維高貪腐案在2003年被揭露出來後,成為當時中國最著名的腐敗大案。程維高不僅貪污受賄,而且還喪心病狂地對舉報人郭光允進行報復,將其投入監獄達兩年之久。即使真的找不出程維高貪污受賄的證據,單憑這一點就可追究他的刑事責任。眾所周知,程維高貪污腐敗,罪行纍纍,有目共睹,神人共鑒。據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小芹2004年2月10日在「優秀反貪檢察官事跡報告會」上披露,2003年3月20日到4月20日朱小芹對程維高女兒程悠蘭審訊期間,檢察機關獲取一條重要線索:程維高之妻張某在李真案發後從家中轉移出兩隻箱子。職業敏感告訴朱小芹,箱子中極有可能裝有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重要物證。隨後,在江蘇省常州市公安機關的密切配合下,專案組迅速從程的朋友處提取了已藏匿三年的兩隻手提箱,起獲上百件(套)、價值幾十萬元的貴重物品,並調取了關鍵的證人證言。這些貴重物品與程維高有沒有關係?朱小芹沒有講,但朱小芹是辦程維高女兒的案件的,她是在介紹經驗時無意中透露這個細節的。如果與程維高沒有關係,他妻子為什麼要把箱子藏匿?所以程維高與這兩隻箱子有沒有關係,只要不是白痴,就可以推想出來。據媒體的報導,程維高的貪賄是觸目驚心的。中國的媒體,如果不得到官方的首肯,是不敢報導關於腐敗的案情的——即使是一個鄉鎮的書記,不經官方允許,媒體也不敢報導,更不用說一個省委書記了。

2003年8月9日新華社電訊說:「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主任程維高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審查,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撤銷其正省級職級待遇。經查,程維高在擔任河北省主要領導期間,插手行政事務,為他人和其子程慕陽謀利,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放任配偶子女利用其職務影響,進行違紀甚至違法犯罪活動;利用職權,對如實舉報其問題的郭光允同志進行打擊報復;與其配偶收受他人翡翠擺件等一批貴重物品;前後兩任秘書吳慶五、李真違法犯罪分別被依法判處死緩和一審判處死刑,程維高對他們利用其職務影響進行犯罪活動,負有重要責任」。新華社今年9月25日的電訊報導:「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陳良宇同志有關問題初核情況的報告》。據目前調查的情況,陳良宇同志涉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違規使用社保資金、為一些不法企業主謀取利益、袒護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身邊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嚴重違紀問題,造成了惡劣的政治影響。」對比一下這兩條電訊,有許多共同的地方。一、兩人都有「違紀」問題;二、兩人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子女及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三、兩人都袒護部下和身邊的工作人員違法犯罪。不同的地方是,對陳良宇還稱「同志」,對程維高則顯得更嚴厲一些,沒有稱其為同志,而且還將他開除了黨籍。值得注意的是,9月25日公布了對中紀委對陳良宇問題作出處理的報告,第二天中紀委秘書長干以勝就宣布了「沒有發現程維高應負法律責任的證據」。把這兩件事聯繫起來,就會使人想到今後對陳良宇的結論是不是也會像程維高那樣,「沒發現陳良宇(同志)應負法律責任的證據」。同一天,干以勝在回答新加坡聯合早報記者提問時,只是說「陳良宇同志涉嫌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同時趁機把共產黨大大地誇了一通:「這些重要案件的查處,充分表明瞭中國共產黨嚴肅黨紀、反腐倡廉的堅強決心,充分證明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持從嚴治黨,堅持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任何違反黨紀的黨員,不論其職位高低,都要一查到底,嚴肅處理。」為罪惡滔天的大貪官「同志」開脫,說什麼「沒有發現XXX應負法律責任的證據」,這也叫「充分表明瞭中國共產黨嚴肅黨紀、反腐倡廉的堅強決心」?

昝愛宗先生在《程維高「獨善其身」背後是因未涉權力鬥爭》一文中指出,程維高儘管犯下滔天罪行,但卻沒有移交司法機關,法律和司法機關都成了擺設,這些都是因為他沒有涉及政治鬥爭的結果。假如他陷入政治鬥爭的矛盾中,沒準也會和陳希同一樣,被關進監牢十幾年。這一分析不僅針對程維高個案,而且在中國具有普遍意義。縱觀中共二十多年來的「反腐敗」,基本上出於三種需要:一是出於權力鬥爭的需要,二是出於平民憤的需要,三是出於自我標榜的需要。江澤民打陳希同和胡錦濤打陳良宇,很明顯是權力鬥爭的需要,當然地方上也有因權力鬥爭需要而利用反腐敗的。抓一些、殺一些官職不高的貪官污吏,藉以平息老百姓的憤怒,這是平民憤的需要。殺胡長清,非常明顯屬於共產黨自我標榜,因為胡長清雖然是副省長,但他基本上是個沒有靠山的官僚,他受賄500萬雖然數目不算小,但比他貪得多的大有人在,有些還在台上繼續做著大官。他出事正好在千年之交,所以抓起來幾個月後就在2000年的「兩會」期間被判死刑,成了共產黨「決心反腐敗」的宣傳資料。

儘管是權力鬥爭,但畢竟是統治集團內部的鬥爭,他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儘管胡錦濤把陳良宇抓了,但只要上海幫向胡錦濤低頭,陳良宇(同志)經審查後「無罪」的可能性還是有的,這樣的可能性對任何一個貪官特別是高官都始終存在著。這是由中國的「黨管司法」的司法環境和「罪刑權定」的司法邏輯決定的。至於高智晟、陳光誠、郭飛雄、張建紅、陳樹慶、池建偉等維權、民運和信仰人士,由於已被中共定為「敵對勢力」,不管你有沒有罪,只要你敢於對中共的專制統治提出挑戰。妨礙它的「法律實施」,那就是有罪。所以,罪與非罪,在中國已經沒有了標準,完全以共產黨的利益來決定,以它盜用的權力來決定。由此可見,陳光誠案的結果,在共產黨決定抓他那一刻就決定了。

(原載《民主中國》2006年12月11日)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民主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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