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國汀 :中共專制暴政一直在殺人

發表:2007-01-02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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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悼念講真相英雄陳光輝

律師英雄高智晟日前被中共非法以荒唐至極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判刑三年緩期五年外加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其定罪依據之一居然是高律師的一篇《中共政權一天也沒有停止殺人》。在愚蠢缺德乏能的中共專制暴政主導下的一系列政治運動中,八千萬國民死於非命;而中共自1999年7月20日起殘暴鎮壓法輪功有案可查酷刑致死講真相學員已達3010人,至於中共活割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的殘暴更是中共專制暴政的末日瘋狂。昨天得知陳光輝在經歷極度痛苦的酷刑後於2006 年12月12日在蘇州逝世。 他是因講真相被中共暴政酷刑折磨致死的第3001名法輪功學員。這是中共專制暴政殺人的最新例證。

陳先生因1999年7月20日之後堅持修煉宣傳法輪功,於2000年1月被以 「參與法輪功邪教組織活動,擾亂社會秩序」為由勞教一年半;再於2002年9月12日被南京白下區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名判決有期徒刑八年;同年11月8日南京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2004 年8月4日獄方通知陳先生親屬稱陳因「不明原因高燒不退」,後改稱陳「因另一位法輪功學員轉化而撞牆自殺」。獄方還稱,陳「用右側頭部撞牆自殺反彈倒地使左腦顱底骨折」。當日院方病歷原始記載:「據說患者於30分鐘前自殺撞擊牆致左腦部著地,當即昏迷,同時雙耳道流血。」而從X光底片清晰可見,陳先生左右腦兩側均呈粉碎性骨折。這種用右側頭部撞牆自殺倒地使左腦部著地致使左右腦兩側均粉碎性骨折的可能性等於零。事實真相極可能是:惡警強行抓住陳的頭部朝牆猛烈多次撞擊造成左右兩側頭骨粉碎性骨折。因此,依據陳頭部受傷的位置,獄方三次前後明顯矛盾的託辭及院方原始記載和X光底片,足以推定陳先生是被惡警虐殺的。

自2004年8月5日起陳先生的親屬曾數十次分別向蘇州監獄、江蘇省監獄管理局、江蘇省司法廳和中國司法部、要求轉院治療及保外就醫;但被以「自傷自殘不能保外就醫」為由斷然拒絕。親屬要求獄方出具所謂陳系自殺的書面證明也被無理拒絕。2005年2月7日,本律師代理陳先生的親屬分別向蘇州監獄監獄長;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江蘇省監獄管理局局長;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張福森部長掛號郵出《陳光輝監處執行、保外就醫申請書》,同樣如泥牛入海,且隨後我便被中共當局強行停業。不僅如此,中共當局明顯為了防止陳先生甦醒而講出事實真相,初時委派八名警察日夜監守,不許任何人接近陳先生,半個月後才每天允許親屬探視兩次各半小時,我曾於2005年1月下旬探望陳先生,結果不到1分鐘即被監控警察強行趕出病房。據稱直到陳先生去世,中共不但明顯違背人倫常情與醫學常識違法拒絕保外就醫,且一直指派警方嚴密監控禁止任何人探視。警方長期監控一個已成植物人長達29個月的法輪功學員,其目的動機何在?:害怕陳先生說出被施暴的事實真相!

陳光輝是我的在大陸執業21年的最後一個當事人。他的所謂「罪行」僅是編輯下載了法輪功受到中共非法迫害的相關文章信息,亦即講法輪功受迫害的真相。卻被中共法院枉法判決八年徒刑!中共靠謊言欺騙暴力起家奪權,更是依賴謊言欺詐暴力維持暴政,因而特別害怕事實真相。事實上,被中共投入監獄的成千上萬和被勞教的數十萬法輪功學員幾乎都是與陳光輝一樣,講事實真相。

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權,信仰法輪大法當然也是信仰。講真相實質是一種不為名利犧牲自已舍己救人的高貴行為,本質上也是一種自我辯護行為,是值得每位不願做奴隸的中國人學習的高尚行為。講真相不但無罪,而且有大功於中國人民!法輪大法是佛法,而佛法是度人的,陳先生的行為旨在度人。法輪功學員堅持講真相一不為名,二非謀利,三明知費神費力,四明知有巨大風險,可他們不辭艱難險阻冒著失去自由生命的危險,去宣傳法輪功說明事實真相。這是何等偉大的信念?!信仰真善忍的偉大力量在他身上得到了充分體現。

唯有徹底唾棄中共極權專制流氓暴政,才能結束這個罪孽滔天的殺人體制,才能使國人真正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才能使每個中國人都有做人的尊嚴。

2006年12月31日
第44個絕食抗暴日於加拿大
附:陳光輝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申請書
一審案號(2002)白刑初字第141號
二審案號(2002)寧刑終字第451號
申請人:鄭學紅 住連雲港市,在押被申請人陳光輝之妻
委託代理人:郭國汀 上海市天易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繫地址:上海市世紀大道1500號東方大廈1025-1027室: 郵編:200122
電話:021-68760077; 傳真:021-68753789
被申請人:陳光輝 現羈押於蘇州監獄(因腦外傷暫住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陳光輝監外執行、保外就醫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因在1999年7月20日之後堅持修煉宣傳法輪功,於2000年1月被以 「參與法輪功X教組織活動,擾亂社會秩序」為由勞教一年另六個月;再於2001年9月10日因「涉嫌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 16日被逮捕;2002年9月12日被南京白下區法院以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名判決有期徒刑8年;同年11月8日南京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隨後被移送蘇州監獄執行。

2004年8月4日,蘇州監獄突然派車至連雲港將陳光輝妻兒接到蘇州,稱陳是不明原因的高燒不退。8月5日上午抵蘇州市第一醫院腦外科才得知陳系因重型顱腦損傷—顱底骨折,左右腦雙側開顱後已經昏迷一週。直到此時,獄方才稱:陳是7月29日在蘇州監獄活動室裡撞牆自殺,因為陳聽說另一個練法輪功的人轉化了而接受不了而自殺(據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顱腦外傷入院記錄記載:入院日期為2004年7月30日12:45分)。

隨後陳的親屬先後到蘇州監獄、江蘇省監獄管理局、江蘇省司法廳和司法部、要求轉院治療及保外就醫;但被以「自傷自殘不能保外就醫」為由拒絕。親屬要求獄方出具所謂陳系自殺的書面證明也被拒絕。

2005年1月下旬,主治醫生確認,陳光輝腦昏迷已成植物人長達七個月,康復的希望不會超過千分之一,迄今(2005年2月7日)陳光輝已連續昏迷不醒達7個月。

申請人認為,獄方以所謂陳光輝系自殺為由拒絕辦理轉院及保外就醫,於事實完全不符,於法無據,於理不合。

首先,陳光輝有被他人毆打致重傷的重大疑問。陳光輝是法輪功的堅定信仰者,自殺是殺生的一種,而法輪功修煉者不得殺生;獄方稱,陳用右側頭部撞牆自殺反彈倒地使左腦顱底骨折。此種自殺方式可謂天方夜潭,根本不可能;據當日病歷原始記載:「據說患者於30分鐘前自殺撞擊牆致左腦部著地,當即昏迷,同時雙耳道流血。」而從X光底片清晰可見,陳左右腦兩側均呈粉碎性骨折,此種先用右腦撞擊牆,然後倒地使左腦粉碎性骨折,客觀上絕無可能。此外,陳是個性格沉穩,意志堅強,愛孩子和家庭的男人;在2004年6月和7月間的家信並無留露任何輕生之念。何況刑期已執行近半,陳始終自認為僅是維護自已的信仰自由權,說真相,因而從未認罪,沒有任何自殺的目的和動機。至於因另一個法輪功信徒轉化了而自殺之說,荒唐至極根本不值一駁;再者,陳若真下決心自殺,必定會給妻兒老小留下遺囑。獄方迄今拒不出示任何能證實陳系自殺的書面證明。因此,申請人對所謂自殺之說,決不認可。申請人強烈要求對陳光輝進行致傷原因司法鑑定。

其次,姑且不論陳光輝到底系自殺還是他人施暴致重型顱腦損傷,認為自傷自殘就不得保外就醫完全沒有法律依據,更有違舉世公認的人道主義原則。

查《刑事訴訟法》第214條: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得監外執行;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此處因自傷自殘不得保外就醫的情形是指:適用保外就醫後有可能自傷自殘的,並非指在獄中自傷自殘者一律不得保外就醫。而在獄內自傷自殘不得保外就醫的情形專指: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見司法部、最高檢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三條第三款)。亦即,因自傷自殘不得保外就醫的情形僅限於兩類:一是保外就醫後有可能自傷自殘的;二是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儘管如此,由於此種規定顯然有違人道主義精神,故最高法院在1999年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有關問題的批復》針對《最高法院關於執行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53條中規定的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不明確的情形,對於自殺自殘不得保外就醫的限制特別進一步明確規定: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決定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哺乳自已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此處最高法院並未規定任何其他限制性條件。因此,過去法定不准保外就醫的情形僅指:為逃避懲罰而自傷自殘及出獄後有可能自傷自殘者,而非指一切自傷自殘者。而自1999年以後,則不再有此方面的任何限制。

陳光輝因外傷而致嚴重疾病,已成腦昏迷呈植物人狀達七個月,其生活早已完全不能自理,適用監外執行沒有絲毫危害社會的可能;陳不可能是自殺;姑且退一百萬步言,假設他是因自殺致成植物人,也非因為逃避懲罰而為,更無在保外就醫期間再行自殺的絲毫危險。何況依最高法院1999年上述特別司法解釋,陳光輝完全符合監外執行和保外就醫的條件。因此,於情於理於法,理應准允申請人對陳光輝採取監外執行方式並保外就醫之申請。

第三,從有利於家屬照料病人,減輕親人負擔,減輕政府負擔角度,對陳實行監外執行保外就醫也合情合理合法。轉至淮陰市人民醫院繼續治療,既方便陳的親人就近隨時照料,醫療費用也比在蘇州繼續治療要低得多。而此種腦昏迷病人需要親人24小時無微不至的陪同照料,方有可能創造醫學奇蹟,使植物人起死回生;那怕有千分之一希望,申請人也要盡一切努力將陳光輝從死亡線上拉回來。

最後,從人道主義出發,申請人認為予陳光輝監外執行保外就醫也是最佳選擇。從陳入院迄今獄方派數人三班倒嚴加看管陳,既浪費獄方寶貴的人力資源,也浪費國家財力資源。初時甚至不許親人看護,只到2004年8月17日始才允許親屬每天兩次各半小時的探視,而這對一個腦昏迷已七個月植物人的康復是極為不利的。

基於上述事實和理由及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人作為被申請人陳光輝的妻子,懇請各位基於人道主義設身處地想想,准允申請人的正當合理合法申請並及時告知申請人為感。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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