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7-04-02 23:29:14作者:呂耿松
3月27日(農曆二〇〇七年二月初九)下午,舉世矚目的浙江民主黨人池建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塵埃落定,池建偉被指控的罪名成立,一審判處有 期徒刑三年。池案辯護律師李建強先生憤怒指出:「他們(法院)不講道理,不講法律,完全是瞎判,而且公訴方所提出的證據和理由都不充分,適用法律不當,量 刑缺乏法律依據。」李律師表示:「法律信仰已徹底崩潰,公正司法和人權保護正在成為一個被嘲諷的對象!作為一個視法律信仰為最高價值的知識份子,今天聽到 法庭判決時感到欲哭無淚。」在場的中國民主黨人和維權人士及池建偉的親友也無不義憤填膺。自法輪功和中國民主黨這兩大民間力量誕生以來,中共當局為了鎮壓 異己,對中國民主黨人以「顛覆國家政權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判刑,對法輪功成員則以「邪教」定罪判刑,而把中國民主黨案和法輪功案連在一起 判,池建偉案是第一例。由於這一案件涉及到中國最大的兩股民間力量,使中共當局亂了方寸,胡亂定罪,所以這是一場沒有法律的審判。本來,當局為了淡化這個 案件的政治色彩,把它交給一個區法院審理,並把案件降格為普通刑事案件。如果這事處理得當,將池建偉無罪釋放,並由此為法輪功冤案評反,無疑會化解中國民 主黨和法輪功對中共的的仇視和怨恨。但是,愚不可及的中共獨裁政權放棄了這一化干戈為玉帛的機會,從而把自己推向懸崖。
中共人大每年都要炫耀自己在一年內制訂了多少多少法律,但這些法律都被當權者糟蹋成為一張廢紙。想一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除了「三個代表」和「四項 基本原則」外,有哪一條被當權者遵守?所謂的「人民代表」有哪一個是經過人民選舉產生的?中國的司法機關,有哪一家在按照法律辦事?中國的行政機關,有哪 一個是在依法行政?這些大的、原則性的問題,早已經舉世公認,無須贅述。現在來看看池建偉案件,它自始至終都是一場沒有法律的審判,它的目的非常明確:鎮 壓中國民主黨和法輪功。
池建偉是去年10月19日參與朱虞夫的維權被當局抓捕的,當局抓捕他的目的是為了震懾朱虞夫先生和浙江的中國民主黨人,因為法輪功學員奚蜀娟早在兩個多月 前就被杭州市江干公安分局關押起來了,也早就「交待」了池建偉幫法輪功散發光碟的事。這件事杭州市公安局和上城區公安分局也早就瞭如指掌,但它們一直沒有 抓池建偉,因為它們知道這件事並沒有什麼了不起,池建偉構不成犯罪。朱虞夫1999年被當局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7年徒刑,在監獄裡受盡折磨,出獄要 求工作卻被原單位領導羞辱,他的悽慘遭遇早已得到杭州市民的同情,並通過網路傳播得到了全國乃至國際社會的同情。由於朱虞夫是中國民主黨的創始人,他的崇 高威望加上他的悲情維權,他的個人維權活動連續幾天得到成百上千的市民的支持,當局深知哀兵必勝的道理,如果再讓朱虞夫繼續維權,那麼遍佈杭城的乾柴就會 燃起熊熊大火。當局懾於朱虞夫的威望,知道再抓朱虞夫要付出多大的成本。他們利用了朱虞夫的弱點——他不願朋友因他而作出犧牲——以達到釜底抽薪的目的, 因此他們抓了最活躍的池建偉先生。由此可見,當局抓池建偉完全是為了阻止、震懾民眾的維權活動,是一種政治需要,而不是池建偉觸犯了刑律,他們抓池建偉完 全沒法律根據。在抓池建偉的過程中,七八個便衣湧進池家,既不穿制服,也不出示證件,更不出示法律文書,沒有任何法律手續就將池建偉抓走了——這無異於綁 架。
在共產黨的司法機關裡,人只要被抓進去,就一定要定你的罪,判你的刑,無罪釋放的案例極為罕見。特別是政治案子,百分之一百都是要定罪的。當局為了給池建 偉羅織罪名,可謂費盡心機。但是儘管他們花了九牛二虎之力,還是拿不到像樣的證據,以致2月27日開庭那天,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盡了洋相。不僅證據缺乏,而 所定的罪名也是假的,因為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能認定池建偉犯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下面我們再來回憶一下那天庭審的情況。
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了被告人供述和所謂的證人證言及所謂鑑定,但沒有出示物證,即池建偉被指控散發的光碟。辯護律師要求公訴人出示物證,並當眾播 放,以確認光碟內容是否宣揚「邪教」。公訴人拿不出物證,更不用說當場播放,只好支支吾吾地說光碟在上城區公安分局,並說不需要播放,杭州市公安局反邪教 中心已經經過鑑定。辯護律師說,根據法律規定,音像資料應該由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反邪教中心出具一份所謂的「認定書」代替 鑑定結論,是嚴重違反程序要求的。審判長擔心公訴人再出醜,立即打斷律師的發言,叫律師下午2點到法庭來看。根據證據學理論,證據只有當庭出示並經過質 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法庭上不出示證據,更無法質證,而是庭審結束後三個半小時才到法庭去「看」,這樣的證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法庭本應委託有資質 的鑑定機構重新鑑定,但卻違法使用這樣的非法文件作為定案的依據,這說明法庭眼裡哪裡還有法律?實際上池建偉定什麼罪,判幾年刑,中共的政法委員會早就決 定,所以公訴人能夠大膽到不宵於在法庭上出示證據!這樣的審判,在一個法治國家可能嗎?
池建偉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來定罪的,即所謂「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這是該案的實體部分。按照這條法律的要求,行為人必須實施 了傳播具有邪教內容的光碟一百張才可以定罪。這個要求是很嚴格的:首先是每張光碟的內容都必須是宣傳邪教的;其次是每張光碟都是能夠播放出來的,也就是能 夠達到傳播效果的;再次數量必須在一百張以上(含一百張)。池建偉在法庭陳述中,多次闡明其散發的光碟中,宣傳法輪功內容的不到三分之一,其餘三分之二以 上是關於政治、歷史和文學方面的。但公訴人狡辯說,池案中已繳獲的57張光碟,經杭州市公安局反邪教中心鑑定都是宣傳法輪功的,甚至把「六四真相」也說成 是宣傳法輪功的。筆者並不否認拿到過10張光碟,但這10 張光碟,除一張趙昕製作的《無聲的中國》外,其餘都放不出來。這些光碟的名稱,有張良的《六四真相》、何清漣的《現代化的陷阱》、歷史學家辛灝年的《誰是 新中國》及北宋時期的《梅花詩》等,在我手中,至少有5張與法輪功毫無關係,而且有9張是放不出來的。再根據王東海、瀋利虎等所講的情況(基本和我相 同),可以斷定公訴人說的池案中已繳獲的57張光碟經杭州市公安局反邪教中心鑑定都是宣傳法輪功的完全是假話。如果按公訴人的推定每套光碟內容相同的話, 那麼這57張光碟起碼有28張不是宣傳法輪功的,而且大部分是放不出來的。退一步說,即使這57張光碟奇蹟般地被杭州市公安局反邪教中心鑑定為宣傳法輪功 內容,而且全部都放得出來,那麼其餘被所謂的證人拋棄掉的50張光碟沒有經過杭州市公安局反邪教中心鑑定,如何確定它們是反映法輪功內容的呢?又如何確定 全部都是好的光碟呢?那只有按公訴人辦法來「推斷」。事實證明,「推斷」只能推斷出所有117張光碟起碼有一半與法輪功無關,而且大部分是放不出來的。一 個堂堂的檢察院,蒐集證據靠「推斷」,這是非常可悲的。把嚴肅的政治、經濟、歷史、文學等學術專著說成是「宣傳邪教」,如此張冠李戴,連常識都不顧,這隻 能說明池案的審判是一種文革式的政治審判,而不是司法審判。
前面的論述前提是池建偉「利用」或服務於某個邪教組織,也就是說,池建偉為之散佈的光碟確實是某個邪教組織的宣傳品,那麼,按照這些光碟的數量、質量和內 容,池建偉也不構成犯罪。但事實是這樣的前提也不存在,因為池建偉為之散佈光碟的法輪功是個合法的民間團體,世界上沒的哪一個國家認定法輪功是「邪教」, 即使是按照共產黨的意志制定的中國現有法律,也沒有哪一部法律或法規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相反,中國公安部2005年作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認定 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明顯排除了法輪功是邪教。公安部的這個文件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 為止,國家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這14 種邪教組織是:1、呼喊派;2、門徒會;3、全範圍教會;4、靈靈教;5、新約教會;6、觀音法門;7、主神教;8、被立王;9、統一教;10、三班僕人 派;11、靈仙真佛宗;12、天父的兒女;13、達米宣教會;14、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這14 種邪教中,根本沒有法輪功。也就是說,法輪功不是邪教,充其量只是一個民政部認定的「非法組織」,而「非法組織」在中國多如牛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的全文是:「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 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 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條法律可以細化為十多條罪名:組織會道門破壞國家法律實施 罪、組織會道門破壞國家行政法規實施罪、利用會道門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利用會道門破壞國家行政法規實施罪、組織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組織邪教組 織破壞國家行政法規實施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行政法規實施罪、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利用迷信破壞國家行政法 規實施罪以及第二百三十六的強姦罪和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詐騙罪。從這條法律規定的內容看,制定該法條的背景並不存在法輪功問題(如果有法輪功背景,在條文中 肯定要加上「利用氣功組織」這樣一條),條文中的所謂「邪教組織」,主要是指呼喊派、門徒會、主神教、全範圍教會、靈靈教等一些地下宗教組織,這些宗教組 織都不是氣功團體,可見當時氣功團體並沒有被認同為宗教組織,更不用說是邪教組織。世界上任何國家認定邪教組織,都沒有「冒用氣功」這樣一條。這樣的標 准,中國在1999年以前也是不採用的。1999年「4.22事件」後,江澤民氣急敗壞地說法輪功是邪教 ,隨後《人民日報》也發表了一篇社論說法輪功邪教,接著全各地的氣功團體都有了邪教的嫌疑。1999年9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 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該文件提出了「邪教組織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這樣一個概念,但沒認定法輪功是邪教。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079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九屆第47次會議通過並公布,自1999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 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只是說:「刑法第三百條中的‘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 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這項司法解釋也沒有把法輪功定性為邪教。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 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4次會議、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九屆第87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 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仍沒有把法輪功定性為邪教。相反,公安部在2005年確定的14 種邪教組織中,明確把江輪功排除在外。為什麼江澤民、肖揚等人大叫大嚷說法輪功是邪教,而人大常委會、高法高檢和公安部卻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呢?主要原 因有三個:一是法輪功在全世界分布很廣,沒有一個國家認為它是邪教,中國既然自稱要和世界接軌,就不能不考慮這個「軌」怎麼接;二是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把 氣功團體定為邪教的,中國的立法標準也不能偏離太遠,儘管人大的決定和兩高的司法解釋都有「冒用氣功」的說法,但那只是江澤民的私貨,況且法輪功是一個實 實在在的氣功團體,而非「冒用」;三是幾年下來,中國人民已從實踐中認識到法輪功是一個講真善忍的民間團體,而不是中共媒體所說的邪教。這樣的認識即便在 中共的官員中也存在,那些有良知的立法工作者也不會不顧事實昧著良心將法輪功定為邪教。
綜上所述,法輪功不是邪教,但八年來中共當局卻一直將它當邪教鎮壓,使法輪功成為中國最大的一個冤民群體。法輪功不是邪教,其實連江澤民也心知肚明,然而 為了所謂的「穩定」,也就是共產黨的獨裁統治,它「將錯就錯」,一直把法輪功作為邪教來打壓,將冤案進行到底。所以,不僅池建偉案件是一場沒有法律的審 判,而且所有的法輪功案件都是沒法律的審判。
杭州市上城區法院為了給池建偉定罪尋找法律依據,自行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並說:「法輪功屬於邪教組織在司法實踐中早已毋庸置疑」。好一個「司法實 踐中早已毋庸置疑」!原來中國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據是「司法實踐」。所謂的司法實踐,就是中共政法委指揮下的踐踏法律。在任何國家,違背法律規定的司法實踐 不但可以置疑,而且必須糾正。中國法院「毋庸置疑」的說法無疑是一種踐踏法律的司法專橫。
中國前最高法院院長任建新說:「法庭要執行共產黨的決定」,這就是說,共產黨操縱法院的一切,在中國沒有一個法庭、沒有一家法院敢不執行政府和共產黨的決 定。著名加拿大律師安世立(Clive Ansley)在上海執業14年,經手300多起的涉外案件,幾乎沒有勝訴過,可憐的幾起勝訴案也沒有一例獲得執行。他指出,中國沒有司法獨立與公正,中 國的法院根本不能稱其為法院。
中共人大每年都要炫耀自己在一年內制訂了多少多少法律,但這些法律都被當權者糟蹋成為一張廢紙。想一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除了「三個代表」和「四項 基本原則」外,有哪一條被當權者遵守?所謂的「人民代表」有哪一個是經過人民選舉產生的?中國的司法機關,有哪一家在按照法律辦事?中國的行政機關,有哪 一個是在依法行政?這些大的、原則性的問題,早已經舉世公認,無須贅述。現在來看看池建偉案件,它自始至終都是一場沒有法律的審判,它的目的非常明確:鎮 壓中國民主黨和法輪功。
池建偉是去年10月19日參與朱虞夫的維權被當局抓捕的,當局抓捕他的目的是為了震懾朱虞夫先生和浙江的中國民主黨人,因為法輪功學員奚蜀娟早在兩個多月 前就被杭州市江干公安分局關押起來了,也早就「交待」了池建偉幫法輪功散發光碟的事。這件事杭州市公安局和上城區公安分局也早就瞭如指掌,但它們一直沒有 抓池建偉,因為它們知道這件事並沒有什麼了不起,池建偉構不成犯罪。朱虞夫1999年被當局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7年徒刑,在監獄裡受盡折磨,出獄要 求工作卻被原單位領導羞辱,他的悽慘遭遇早已得到杭州市民的同情,並通過網路傳播得到了全國乃至國際社會的同情。由於朱虞夫是中國民主黨的創始人,他的崇 高威望加上他的悲情維權,他的個人維權活動連續幾天得到成百上千的市民的支持,當局深知哀兵必勝的道理,如果再讓朱虞夫繼續維權,那麼遍佈杭城的乾柴就會 燃起熊熊大火。當局懾於朱虞夫的威望,知道再抓朱虞夫要付出多大的成本。他們利用了朱虞夫的弱點——他不願朋友因他而作出犧牲——以達到釜底抽薪的目的, 因此他們抓了最活躍的池建偉先生。由此可見,當局抓池建偉完全是為了阻止、震懾民眾的維權活動,是一種政治需要,而不是池建偉觸犯了刑律,他們抓池建偉完 全沒法律根據。在抓池建偉的過程中,七八個便衣湧進池家,既不穿制服,也不出示證件,更不出示法律文書,沒有任何法律手續就將池建偉抓走了——這無異於綁 架。
在共產黨的司法機關裡,人只要被抓進去,就一定要定你的罪,判你的刑,無罪釋放的案例極為罕見。特別是政治案子,百分之一百都是要定罪的。當局為了給池建 偉羅織罪名,可謂費盡心機。但是儘管他們花了九牛二虎之力,還是拿不到像樣的證據,以致2月27日開庭那天,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盡了洋相。不僅證據缺乏,而 所定的罪名也是假的,因為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能認定池建偉犯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下面我們再來回憶一下那天庭審的情況。
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了被告人供述和所謂的證人證言及所謂鑑定,但沒有出示物證,即池建偉被指控散發的光碟。辯護律師要求公訴人出示物證,並當眾播 放,以確認光碟內容是否宣揚「邪教」。公訴人拿不出物證,更不用說當場播放,只好支支吾吾地說光碟在上城區公安分局,並說不需要播放,杭州市公安局反邪教 中心已經經過鑑定。辯護律師說,根據法律規定,音像資料應該由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反邪教中心出具一份所謂的「認定書」代替 鑑定結論,是嚴重違反程序要求的。審判長擔心公訴人再出醜,立即打斷律師的發言,叫律師下午2點到法庭來看。根據證據學理論,證據只有當庭出示並經過質 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法庭上不出示證據,更無法質證,而是庭審結束後三個半小時才到法庭去「看」,這樣的證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法庭本應委託有資質 的鑑定機構重新鑑定,但卻違法使用這樣的非法文件作為定案的依據,這說明法庭眼裡哪裡還有法律?實際上池建偉定什麼罪,判幾年刑,中共的政法委員會早就決 定,所以公訴人能夠大膽到不宵於在法庭上出示證據!這樣的審判,在一個法治國家可能嗎?
池建偉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來定罪的,即所謂「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這是該案的實體部分。按照這條法律的要求,行為人必須實施 了傳播具有邪教內容的光碟一百張才可以定罪。這個要求是很嚴格的:首先是每張光碟的內容都必須是宣傳邪教的;其次是每張光碟都是能夠播放出來的,也就是能 夠達到傳播效果的;再次數量必須在一百張以上(含一百張)。池建偉在法庭陳述中,多次闡明其散發的光碟中,宣傳法輪功內容的不到三分之一,其餘三分之二以 上是關於政治、歷史和文學方面的。但公訴人狡辯說,池案中已繳獲的57張光碟,經杭州市公安局反邪教中心鑑定都是宣傳法輪功的,甚至把「六四真相」也說成 是宣傳法輪功的。筆者並不否認拿到過10張光碟,但這10 張光碟,除一張趙昕製作的《無聲的中國》外,其餘都放不出來。這些光碟的名稱,有張良的《六四真相》、何清漣的《現代化的陷阱》、歷史學家辛灝年的《誰是 新中國》及北宋時期的《梅花詩》等,在我手中,至少有5張與法輪功毫無關係,而且有9張是放不出來的。再根據王東海、瀋利虎等所講的情況(基本和我相 同),可以斷定公訴人說的池案中已繳獲的57張光碟經杭州市公安局反邪教中心鑑定都是宣傳法輪功的完全是假話。如果按公訴人的推定每套光碟內容相同的話, 那麼這57張光碟起碼有28張不是宣傳法輪功的,而且大部分是放不出來的。退一步說,即使這57張光碟奇蹟般地被杭州市公安局反邪教中心鑑定為宣傳法輪功 內容,而且全部都放得出來,那麼其餘被所謂的證人拋棄掉的50張光碟沒有經過杭州市公安局反邪教中心鑑定,如何確定它們是反映法輪功內容的呢?又如何確定 全部都是好的光碟呢?那只有按公訴人辦法來「推斷」。事實證明,「推斷」只能推斷出所有117張光碟起碼有一半與法輪功無關,而且大部分是放不出來的。一 個堂堂的檢察院,蒐集證據靠「推斷」,這是非常可悲的。把嚴肅的政治、經濟、歷史、文學等學術專著說成是「宣傳邪教」,如此張冠李戴,連常識都不顧,這隻 能說明池案的審判是一種文革式的政治審判,而不是司法審判。
前面的論述前提是池建偉「利用」或服務於某個邪教組織,也就是說,池建偉為之散佈的光碟確實是某個邪教組織的宣傳品,那麼,按照這些光碟的數量、質量和內 容,池建偉也不構成犯罪。但事實是這樣的前提也不存在,因為池建偉為之散佈光碟的法輪功是個合法的民間團體,世界上沒的哪一個國家認定法輪功是「邪教」, 即使是按照共產黨的意志制定的中國現有法律,也沒有哪一部法律或法規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相反,中國公安部2005年作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認定 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明顯排除了法輪功是邪教。公安部的這個文件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 為止,國家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這14 種邪教組織是:1、呼喊派;2、門徒會;3、全範圍教會;4、靈靈教;5、新約教會;6、觀音法門;7、主神教;8、被立王;9、統一教;10、三班僕人 派;11、靈仙真佛宗;12、天父的兒女;13、達米宣教會;14、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這14 種邪教中,根本沒有法輪功。也就是說,法輪功不是邪教,充其量只是一個民政部認定的「非法組織」,而「非法組織」在中國多如牛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的全文是:「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 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 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條法律可以細化為十多條罪名:組織會道門破壞國家法律實施 罪、組織會道門破壞國家行政法規實施罪、利用會道門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利用會道門破壞國家行政法規實施罪、組織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組織邪教組 織破壞國家行政法規實施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行政法規實施罪、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利用迷信破壞國家行政法 規實施罪以及第二百三十六的強姦罪和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詐騙罪。從這條法律規定的內容看,制定該法條的背景並不存在法輪功問題(如果有法輪功背景,在條文中 肯定要加上「利用氣功組織」這樣一條),條文中的所謂「邪教組織」,主要是指呼喊派、門徒會、主神教、全範圍教會、靈靈教等一些地下宗教組織,這些宗教組 織都不是氣功團體,可見當時氣功團體並沒有被認同為宗教組織,更不用說是邪教組織。世界上任何國家認定邪教組織,都沒有「冒用氣功」這樣一條。這樣的標 准,中國在1999年以前也是不採用的。1999年「4.22事件」後,江澤民氣急敗壞地說法輪功是邪教 ,隨後《人民日報》也發表了一篇社論說法輪功邪教,接著全各地的氣功團體都有了邪教的嫌疑。1999年9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 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該文件提出了「邪教組織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這樣一個概念,但沒認定法輪功是邪教。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079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九屆第47次會議通過並公布,自1999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 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只是說:「刑法第三百條中的‘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 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這項司法解釋也沒有把法輪功定性為邪教。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 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4次會議、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九屆第87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 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仍沒有把法輪功定性為邪教。相反,公安部在2005年確定的14 種邪教組織中,明確把江輪功排除在外。為什麼江澤民、肖揚等人大叫大嚷說法輪功是邪教,而人大常委會、高法高檢和公安部卻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呢?主要原 因有三個:一是法輪功在全世界分布很廣,沒有一個國家認為它是邪教,中國既然自稱要和世界接軌,就不能不考慮這個「軌」怎麼接;二是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把 氣功團體定為邪教的,中國的立法標準也不能偏離太遠,儘管人大的決定和兩高的司法解釋都有「冒用氣功」的說法,但那只是江澤民的私貨,況且法輪功是一個實 實在在的氣功團體,而非「冒用」;三是幾年下來,中國人民已從實踐中認識到法輪功是一個講真善忍的民間團體,而不是中共媒體所說的邪教。這樣的認識即便在 中共的官員中也存在,那些有良知的立法工作者也不會不顧事實昧著良心將法輪功定為邪教。
綜上所述,法輪功不是邪教,但八年來中共當局卻一直將它當邪教鎮壓,使法輪功成為中國最大的一個冤民群體。法輪功不是邪教,其實連江澤民也心知肚明,然而 為了所謂的「穩定」,也就是共產黨的獨裁統治,它「將錯就錯」,一直把法輪功作為邪教來打壓,將冤案進行到底。所以,不僅池建偉案件是一場沒有法律的審 判,而且所有的法輪功案件都是沒法律的審判。
杭州市上城區法院為了給池建偉定罪尋找法律依據,自行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並說:「法輪功屬於邪教組織在司法實踐中早已毋庸置疑」。好一個「司法實 踐中早已毋庸置疑」!原來中國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據是「司法實踐」。所謂的司法實踐,就是中共政法委指揮下的踐踏法律。在任何國家,違背法律規定的司法實踐 不但可以置疑,而且必須糾正。中國法院「毋庸置疑」的說法無疑是一種踐踏法律的司法專橫。
中國前最高法院院長任建新說:「法庭要執行共產黨的決定」,這就是說,共產黨操縱法院的一切,在中國沒有一個法庭、沒有一家法院敢不執行政府和共產黨的決 定。著名加拿大律師安世立(Clive Ansley)在上海執業14年,經手300多起的涉外案件,幾乎沒有勝訴過,可憐的幾起勝訴案也沒有一例獲得執行。他指出,中國沒有司法獨立與公正,中 國的法院根本不能稱其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