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黑社會化是社會和諧的障礙
政府違法何時休、宗教迫害何時停
控 告 書
控告人:邢景生、男、1946年5月16日生人、漢族,戶口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工人新村28號樓3單元502室。 電子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聯繫電話:0312-7538396
本案詳情和證據網址:http://www.xing1946.net
被控告人: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
控告請求:請求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對(1998)《保行二終字第16號行政判決書》依法進入抗訴程序(貴院2005年6月9日出具的「申訴案件答覆函」證明貴院已審查認定該判決書有違反法律之處)。
事實和理由:
1、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故意製造假案;
2、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故意枉法判案;
3、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故意不履行法定監督職責。
前 言
河北省保定市委書記張士儒為打擊合法天主教會的依法維權事宜,即「殺雞給猴看」。對沒有任何宗教問題的天主教平信徒邢景生實施流氓式執法。名曰:「宗教問題非宗教性解決」 (有保定市公安局交法院的黑箱材料為證)。
保定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公安)1996年9月實施的「宗教問題非宗教性解決」手段是採用非法搜查的找茬方式由邢景生的家中扣押了4盤錄像帶等。然後,公安不顧沒有《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的錄像帶不能認定是「淫穢物品」的法律規定,即在沒有《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的情況下,硬以「邢景生與妻子婚前在自己家中觀看過淫穢錄像」為名,採用四次捏造「罪名」的手段對邢景生勞動教養三年。而且,該假案竟被保定市副市長李森指令保定「市公安局要當作重特大案件按政治案搞」。證據網址:http://www.xing1946.net
案 情 背 景
1、國務院1980年頒布的188號文件規定:「將宗教團體房屋的產權全部退還給宗教團體」(證據1)。
2、《中國政府白皮書》向世界承諾:「宗教活動場所一經依法登記,便獲取合法地位,其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3、河北省委領導李文珊於1986年4月在全省宗教工作會議上指出:「在對待宗.教.問.題上,克服‘左’的傾向,依然是我們當前的主要任務。存在‘左’的影響的同志,有意無意地把教徒當作‘敵對勢力’,不但不同他們交朋友,還處處去卡人家,以致造成不應有的隔閡和對立……當務之急是清退宗教團體房產,這方面中央和省裡都有明確規定。但有些地方就是拖著不辦,甚至頂著不辦,這很不好,應當給予批評」(證據2)。由此可見,國務院制定的政策是偉大的、明確的、具體的!
但是,自1980年國務院頒布188號文件法規之日起至1994年,在這14年的時間裏保定市政府有關部門並未給保定市合法天主教會(以下簡稱:教會)頒發任何「房屋所有權證」,顯屬抗拒中央政策、法規行為。
在上述背景下邢景生(聖名:伯多祿)於1993年底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站在與黨中央、國務院188號文件一致的立場上,參與了教會請求原副市長李森及有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依法退還教會房屋產權的事宜。
邢景生在落實宗教團體房屋產權的具體工作中,直言請求「市政府解決落實宗教房產政策遺留問題調查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調查小組)按照國務院188號文件規定「將宗教團體房屋的產權全部退還給宗教體……」。邢景生的意見依法依政策本應得到政府的支持。
但,事實是該「調查小組」不但不支持邢景生的意見。反稱邢景生是「毒瘤」。在退還宗教團體房屋產權的具體工作中,由於該調查小組的領導人並不認真學習該文件關於「全部退還」的重大意義,根本不考慮如不全部退還將使我國「在政治上和對外關係上極為不利」的大局(見188號文件)。而是站在抗拒國務院188號文件「將宗教團體房屋的產權全部退還給宗教團體」的立場各自為政,各行其事,不顧大局,使合法教會遭受巨大損失!使中央方針、政策、措施不能得到全面貫徹、落實!
在落實宗教團體房屋產權的具體工作中邢景生於1995年發現了開發公司與糖廠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470萬元(該款已由開發公司賬戶撥出),但糖廠僅收到290萬元(有銀行賬、會計賬可查)。其中的差額180萬元「房屋拆遷補償費」卻不異而飛。市政府文件表明:此處房產拆遷之事是由原李森副市長負責協調的。所以,邢景生當時給李森副市長寫了一份舉報180萬元國有資產不異而飛的信函。由此卻給日後種下了天大的禍根。
該調查小組領導1995年8月為了達到湮滅180萬元國有資產不異而飛的問題和至今不依據政策全部退還教會房屋產權等目的,就上下呼應開始編造對邢景生「勞動教養理由與根據」,並採用給市政府寫報告的方式將邢景生勞動教養三年。 這已由1996年9月對邢景生「勞動教養理由與根據」第4條白紙黑字寫的:「市政府解決落實宗教房產政策遺留問題調查小組辦公室95-8給市政府寫的報告,上有市領導批示」所證實,有「呈請勞動教養審批表」為證(見證據35)。
綜上,明明是該調查小組的領導人不與黨中央、國務院保持一致;明明是該調查小組站在抗拒國務院制定的188號文件宗教政策立場實施顛倒黑白的陰謀手段製造假案。但其卻依仗能開動國家機器之便而倒打一筢,千方百計的把邢景生搞成有「政治問題、宗教問題」進行勞動教養。可是,把邢景生搞成有「政治問題、宗教問題」既沒有事實又沒有證據。於是,就由保定市公安局出面實施胡編亂造「罪名」的手段,對邢景生「勞教三年」,以阻止邢景生參與教會依法維權之事,以達到至今不依據政策全部退還教會房屋產權和湮滅180萬元不異而飛……等目的!這已由將邢景生抓捕後,教會若干的房屋產權至今不退還及在「權力人物」的操控下,教會若干的房地產權被廉價騙賣,而且上百萬元款額去向不明和破壞天主教會的罪犯至今不受國法追究所證實。是誰在千方百計的破壞已經依法登記的天主教會,昭然若揭!且鐵證如山!!!有「審計報告」為證。證據網址:http://www.xing1946.net
保定市公安局編造假案情自編自演
《憲法》第三十六條明文規定:「任何國家機關……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但是,天主教會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訴訟後,法院超過「法定審限」不審、超過法定「結案期限」不結案。正是由於法院的違法行為,使合法教會的經濟損失無限期擴大。但保定市公安局卻既不准合法教會請求法院「盡快結案,別再拖」,也不准教會給「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寫信請求保定市政府協助市法院盡快結案。也就是說,只准教會承受無限期的經濟損失,只准教會絕對認同、服從,聽任保定市地方老爺隨心所欲的安排,而不准教會有任何不同意見。而且,保定市公安局還要斬斷合法教會內部之間的合法聯繫並封鎖消息。在這種情況下,合法教會被迫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三條:「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的規定依法申請遊行示威。實則,教會既沒向公安局遞交《遊行示威申請書》也沒有遊行。但保定市公安局卻將教會擬依法申請遊行示威的「擬依法申請」五個字當作了違法行為。將天主教會的基本合法權利踐踏殆盡!!!
爾後,由保定市公安局將其自編自演的,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十二不准」強加在邢景生的頭上。並以「為落實宗教房產,邢景生多次參與」此十二不准作為內部理由對邢景生勞動教養三年(有「證據3-1」為證)。保定市公安局自編自演的「十二不准」是:
1、不准教會「向黨中央,國務院遞交萬民請願書」。
2、不准教會「向全國熱愛祖國的宗教團體送發求助辦法呼籲書」。
3、不准教會「向天主教教區的神職人員及教友送發呼籲書」。
4、不准教會「通過各種渠道並將此問題曝光於全世界爭取聲援」。
5、不准教會「向天主教在全國的主教團送函件」。
6、不准教會「依法申請遊行示威」。
7、不准教會「向市公安局要求萬人遊行示威,100輛大轎車」
8、不准教會人員「集體到法院坐等答覆」。
9、不准教會工作人員參與「向市公安局寫的申請書要求千人教徒,十五輛車示威遊行」。
10、不准教會工作人員幫助教會起草「致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敦促保定市政府協助市法院盡快結案的信函」。
11、不准教會工作人員幫助教會整理目的是請求法院依法「盡快結案,別再拖」的材料。
12、不准教會工作人員「幫助天主教教務委員會修改請願書」。
綜上,保定市公安局自編自演了「為落實宗教房產,邢景生多次參與」此十二不准之後,卻因沒有邢景生參與的事實證據,故不敢正大光明的寫在的法律文書內。但又以此作為內部理由對邢景生勞動教養三年。導致保定市公安局至今也不能答覆:
1、何時、何地、何人組織「邢景生多次參與」了這些事?公安局認定「邢景生多次參與」的每一次證據是什麼?
2、此「十二不准」所指之事的組織者是誰?(註:沒有組織者,哪來的參與者)
3、此「十二不准」所指之事,法犯哪條?
保定市公安局配合市委制假案
《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以事實為依據……」。 然而,公安1996年3月15日胡編亂造了一份「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其寫道:
「據工作中發現,天主教堂臨時工作人員邢景生,與海外敵對勢力相勾結,與梵蒂岡聯繫密切,利用教產等熱點問題,煽動一些不明真相的教徒鬧事。
為維護我市的政治穩定,根據市委領導的指示精神和工作的需要,呈請對邢景生立案偵查」。有「證據4」為證。但公安至今也不能答覆:
1、邢景生與哪個「海外敵對勢力相勾結」, 勾結什麼了?
2、邢景生用什麼方式與「梵蒂岡聯繫密切」,聯繫什麼了?
3、邢景生煽動哪個「不明真像的教徒」鬧什麼事了?
註:由此「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證明,只要它保定市公安局認為「需要」,它就會毫不猶豫地拋棄共產黨制定的「實事求是」原則!!保定市公安局以刑事立案將邢景生抓捕後為掩蓋對其迫害的事實真相,即規避此「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中的所謂事實。採用不審、不問、既「法辦」邢,又不能讓邢知道為什麼被「法辦」的手段,非法剝奪了邢在參與教會依法正義維權事務上依法享有的「質證權、申辯權」,爾後再對邢景生進行四次捏造罪名的迫害。顯然屬故意行為。
保定市公安局四次捏造罪名迫害邢景生的過程:
捏造「罪名」一
公安1996年9月5日以刑事案件「非法印刷嫌疑」之名將沒有任何非法印刷行為的控告人抓捕。次日,公安又以「非法印刷嫌疑」案由對控告人的家進行「刑事搜查」並扣押四盤所謂黃色錄像帶等。有《對被收容審查人家屬通知書》和「扣押物品請單」為證(證據5、證據6)。
李森副市長的指示
公安以 「非法印刷嫌疑」之名將邢景生抓捕並扣押了上述財物後,卻不問「非法印刷嫌疑」之事。而是由主管宗教事務的副市長李森對邢景生案提出指示(1996年9月23日)。其寫道:
「1、這個案子非同小可,已經引起市委、市政府和省委領導的高度重視,不能按一般刑事、治安案件去處理,要看到涉及到政權穩定和黨的宗教政策的落實……。
公安局要當作重特大案件按政治案搞。徐永躍書記對此很重視,曾專門打電話瞭解情況……。
2、……
3、……邢景生的問題要抓住機密文件、對抗政府、搞不穩定問題,至於看黃色錄像,經濟問題主要結案時用於非政治化、非宗教化處理」(證據3-2)。
註:由李森副市長的指示證明,本案在政府內部已進行了弄虛作假的炒作。
捏造「罪名」二
在李森的指示以後,公安就給控告人改了個罪名叫「詐騙」,對控告人勞教三年。有《 97061 號勞動教養決定書》為證(證據7)。
捏造「罪名」三
控告人對「詐騙」罪名不服,依法申請復議,公安就將「罪名」改為:傳播××夫婦性生活錄像帶一盤,對控告人勞教三年。有《97302號勞動教養複查決定書》為證(證據8)。控告人對此勞教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新市區人民法院1997年8月1日以「主要證據不足」等判決撤銷了《97302號勞動教養複查決定書》。有《新行初字第04號行政判決書》為證(證據9)。
捏造「罪名」四
在新市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了《97302號勞動教養複查決定書》後,公安不但未依法放人,反而又以邢景生與妻子婚前在自己家中觀看過淫穢錄像為由,第四次捏造罪名對控告人勞教三年。有《9756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和「結婚證」為證(證據10、證據27)。
然而,公安將錄像帶確認為「淫穢物品」卻沒有《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 公安的行為直接違反:新聞出版署、公安部《關於鑑定淫穢錄像帶……通知》第三條:"審查鑑定淫穢物品應當製作《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一式三份,鑑定結論必須準確……" 的規定。(證據14)。
控告人根據此《通知》:沒有《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的錄像帶不能稱之為「淫穢物品」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市委書記張士儒干涉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邢景生提起行政訴訟後,公安暗箱(未質證)向市中級法院遞交市委書記張士儒個人杜撰的「干涉函」干涉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干涉函」寫道:
「邢景生利用落實教產,多次煽動教徒,到市委、市政府上訪、靜坐,造成愛國教會極大的思想波動。 邢有詐騙、竊取國家機密,觀看和傳播淫穢錄像等違法行為,我們本著政治性問題,非政治性解決,宗教問題非宗教性解決,請法院通盤考慮。」(證據3-3)。
註:根據張士儒的「干涉函」,敬問張士儒這位大官僚:
1、邢煽動哪個「教徒,到市委、市政府上訪、靜坐,造成愛國教會極大的思想波動」了?
2、邢「詐騙」什麼了?
3、邢竊取什麼「國家機密」了?
4、邢「觀看和傳播淫穢錄像」有法定證據嗎?
5、邢有什麼「政治問題和宗教問題」您張士儒敢舉證嗎?
張士儒的行為直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規定。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兩份終審判決書
對同一錄像帶是否屬「淫穢物品」的定性問題出現了兩種不同結論
1998年4月22日的終審判決書
在市委書記張士儒的干涉下,保定市中級法院在公安既不提供本案「錄像帶」也不提供《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的情況下、在邢景生要求依法鑑定無人理睬、在邢景生申明「我觀看的不是淫穢錄像……」的情況下(有證據15第2頁為證),僅憑原市委書記張士儒個人杜撰的「干涉函」(未質證),即對抗法律、法規,做出無法定證據的舞弊判決。維持了對邢景生勞動教養三年的決定。有1998年4月22日(1998)《保行二終字第16號行政判決書》(證據15)為證。該判決書直接違反:
一、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的規定。
二、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根據的規定。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的規定。
四、違反:新聞出版署、公安部1993年1月19日做出的《關於鑑定淫穢錄像帶……的通知》第三條:"審查鑑定淫穢物品應當製作《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一式三份,鑑定結論必須準確……" 的規定。
五、對沒有「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行為的人施以勞動教養。違反:被勞動教養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人員之規定。有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為證(證據61)。
六、法律明文規定:「在社會上傳播」,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眾之中進行傳播,被傳播對象是相對不特定的人。
可是,該「行政判決書」卻以邢景生與妻子婚前在自己家中觀看過淫穢錄像為由,判決維持了對邢景生勞教三年。
2001年11月20日的終審判決書
公安於1998年4月22日(上述判決書日期)之後,又偽造《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沒收被扣押的物品。
控告人對偽造「鑑定書」沒收物品不服(爭議焦點:錄像帶是否屬淫穢物品),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年11月20日的(2001)保行終字第77號行政判決書的「本院認為」寫道:「上訴人對原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有待於被上訴人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後認定」(證據23-4)。
也就是說:時間到了2001年11月20日(判決書日期)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錄像帶是否屬於「淫穢物品」的定性問題上,還得有待於公安以後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後認定。由此證明: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1998年以《保行二終字第16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此同一錄像帶屬於「淫穢物品」並維持對邢景生勞教三年沒有法定證據!但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枉法判決至今未撤銷。
保定市人民檢察院不履行法定監督職責
控告人對(1998)《保行二終字第16號行政判決書》的枉法判決不服,向保定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人民的檢察院履行自己的職責:「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保定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於2003年11月將此案件交辦到新市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新市區人民檢察院於2004年5月9日審查終結並對此案撰寫了《建議提請抗訴報告書》。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區人民檢察院《建議提請抗訴報告書》保新檢民建抗字(2004)第03號」。其中寫道:「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沒有《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的錄像帶不能稱之為「淫穢物品……」。
保定市人民檢察院於2004年5月9日收到新市區人民檢察院 《建議提請抗訴報告書》後,於2005年6月9日出具「申訴案件答覆函」: 建議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單擊→證據63)。由此「答覆函」證明《保行二終字第16號行政判決書》經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屬違反法律規定的生效判決書。
但,控告人以此「答覆函」為據,請求保定市中級法院立案再審遭拒絕。也就是說,該「答覆函」一點屁用也沒有!控告人只好又返回保定市檢察院,此時才知道市檢察院將控告人悲烈的申訴當作了走程序玩。市檢察院2005年11月30日答覆:此問題是法院的事,你(邢)找法院吧,檢察院的程序已經走完了。
到此為止,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對自己審查認定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生效判決推出不管!其不履行法定監督職責、官官相護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由此可見,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大廳內挂「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電子屏實際是「挂羊頭賣狗肉」的騙人招牌!!
上級機關應盡快糾正本案
一、本案,邢景生明明是依據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將宗教團體房屋的產權全部退還給宗教團體」的政策、法規維護教會合法權益與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政策保持一致。所以,邢景生不可能有政治過錯!
二、本案,保定市政府中的有些腐敗官員明明是站在各自為政的立場,不與黨中央、國務院頒布的188號文件規定保持一致。所以,這些人的政治過錯鐵證如山!
就本案而言,保定市的有關官員己經把國務院頒布的「將宗教團體房屋的產權全部退還給宗教團體」的規定,放在了國務院是在欺騙宗教團體,欺騙國人的位置!否則,邢景生參與的工作之大方向明明與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188號文件規範的保持一致,怎麼反被內定為有「政治過錯」並實施打擊呢?因此,本案不糾正即說明國務院確實是在「欺騙宗教團體,欺騙國人」。所以,上級機關應盡快糾正本案!
保定市公安局的其它流氓無賴行為
一、調換照像機從中漁利「差價」兩千元:
公安1996年9月6日扣押控告人一臺價值兩千多元(合人民幣)的日本進口尼康牌照像機。有「購機發票」和「使用說明書」為證(證據54、55)。
公安的扣押手段是: 先用,在「扣押物品清單」內,不寫照像機銘牌、型號的手段;後用,將扣押的日本尼康牌照像機調換成價值幾十元的國產「湯姆」牌照像機和通過退還給不明真相的邢景生之父(80歲)的手段,從中漁利「差價」兩千元(證據6、56 )。
二、非法扣押、沒收、丟失香港親屬來信
公安於1996年9月6日扣押邢景生香港親屬來信9封(證據6)。該信件經公安審查後證實完全是正常的家信(有公安的「審查記錄」證據57為證)。
但公安卻又沒收了該信件(有《保公政字(96)第001號沒收決定書》為證。證據17)。
對此,邢景生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保定市新市區人民法院認定保定市公安局沒收信件的行政行為「屬適用法律錯誤」(有《新行初字第11 號行政判決書》為證。 證據21第5頁)。但公安又稱該信件「丟失」。而至今不退還。控告人對調換照像機和無故沒收香港親屬的來信不服!故,依法要求公安退還或承擔賠償責任!
結 束 語
綜上所述:本案明明是保定市的公、法按照市委書記張士儒和副市長李森的指示對沒有任何宗教問題,沒有任何政治問題的邢景生,錯誤的實施了以權代法的宗教迫害、政治迫害。而且,他們又用「既當Ⅹ子又立牌坊」的手段,堅決不承認本案與宗教有關與政治有關(有本案的全部法律文書為證)。使本案在法律上變成了沒有任何背景而杜撰成的「普通治安案件」→(點擊查看除去背景後,杜撰而成的「普通治安案件」案件。內有網友大量留言)。然而,對此杜撰而成的「普通治安案件」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公、檢、法搞的卻是司法腐敗一條龍的依法辦案!!!
邢景生認為:本案僅憑市委書記和副市長下達相互矛盾的荒唐指令,公、法配合,無事實和法律證據,即將天主教會無辜的工作人員邢景生勞動教養三年,並對非法扣押物品至今拒不歸還,仍繼續迫害。那麼,將迫害邢景生的團夥視為:有損共產黨的形象、是共產黨的敗類、有損中國政府的信譽、是黑社會團夥、是法律流氓、是司法無賴、是可以出爾反爾隨心所欲製造司法遊戲的政治流氓、是打著執法的幌子踐踏共和國的法律、是在挂羊頭賣狗肉、是一群司法惡棍、法匪、則不為過分!
本案雖有鐵證如山的證據,證明公安是故意製造假案。但公安十一年不糾正的「活豬不怕開水燙」行為,實在是踐踏保定市人民政府的形象!保定市公安局嘴裡說依法治國,實際是目無國法的流氓式執法。公民遇此令人髮指的流氓式執法比遭遇真流氓更可怕!在中國發生的這樣公開、長時間的人權侵害,與現代法治的要求格格不入,且截然相悖。這是中國司法界的墮落!是中國人的屈辱!是中國社會的悲哀!!!當惡果已經鑄成,對於損失無可挽回的受害者,遲到的正義就等於沒有正義。況且,至今連遲到的正義也沒有! 是否正確,大家評論。
眾所周知,天下事最不公正者莫過於司法不公,而因從事依法維權、推進正義之事反遭法律名義下的迫害更是一國之恥辱。而眼下對邢景生的迫害不僅是對公民法律權利的悍然侵犯,也讓我們的國家蒙羞!!!
邢景生認為:本案雖然向河北省保定市人民的政府已申訴無門,但邢景生渴望中華同胞支持,向腐敗團夥作鬥爭將本案進行到底,希望得到社會公論並將此文通天。
歡迎媒體採訪、報導、轉載、大家評論。謝謝各位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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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邢景生
2005年12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制宣傳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