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李和平律師的主權遭顛覆的聲明
2007年10月1日
10月1日,獲悉北京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李和平律師於2007年9月29日下午5點30分到9月30日凌晨1點多,先後遭到十幾人的綁架、毒打和電警棍的電擊。據初步調查,在2007年9月28日,有兩個北京市朝陽區的國保找過李和平律師,要求他離開北京,遭到李和平律師的拒絕,在29日晚上不明身份的人對李和平律師的毆打過程中,也重複表達了這一要求。很顯然,這是一次有組織有策劃的封建法西斯暴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現就「9.29李和平事件」發表如下聲明: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一憲法原則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在民,人民主權是一切國家政權的來源。對人民主權的顛覆,也是對國家政權的顛覆。因此,這次針對李和平公民的主權顛覆行為,也是一次局部顛覆政權的封建法西斯政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李和平律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侵犯李和平律師的人格尊嚴。中國公民人格的獨立完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格獨立完整的前提和基礎,侵犯中國公民的人格,也是侵犯我們中國的國格。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據此,我要求北京市律師協會、司法局有關部門和有調查權的各有關單位,對「9.29李和平事件」進行公正的調查,依法懲處違法者。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一段時間以來,國保系統勾結社會上的黑惡勢力,大肆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力,破壞人民和平勞動的權力。我呼籲國家的武裝力量,作好必要的準備,堅決履行憲法賦予的保衛人民和平勞動的職責,保衛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打擊一切敢於侵犯公民權力的封建法西斯勢力。
附件:李和平律師關於自己被毆打的個人聲明
願法治之光照耀中國——李和平律師關於自己被毆打的個人聲明
蒙上天看顧,作為律師的我有機會體驗並見證電刑的酷烈。
2007 年9 月29 日下午5 點30分,我下班從辦公樓裡出來,在停車場裡,被一群不明身份者用布套住頭,塞進一輛無牌轎車裡,隨後被帶到郊外一處地下室中,在這裡,十幾個人輪番對我毒打,打耳光、礦泉水瓶子砸頭、腳踹,最受不了的是高壓電棍的電擊,打人者把我打得滿地亂滾,還繼續帶著愜意的笑容追打。毆打斷續進行了四到五個小時。
9 月30 日凌晨1 時,他們又將我蒙頭,開兩輛無牌車行駛很長一段時間將我放下,揚長而去,我發現自己身處小湯山附近的一處野林子裡。
回家查點一下,曹東案申訴材料沒有了,手機卡沒有了,移動硬碟沒有了,筆記本記算機被徹底格式化,連驅動程序也沒倖免。還有名片夾、紙質筆記本也都沒有了。非親歷不能相信,然而,這就赤裸裸地發生在 2008 年奧運舉辦地北京。
我對這種公然的踐踏人權、蹂躪法治的做法,完全不認同,拒絕了打人者要求我不得在京做律師,"滾"出北京的要求,我心渴望法治,渴望社會和平進步。我在打人現場告訴打人者,我不記恨他們,我仍然愛包括打我的人在內的所有同胞——願法治之光照耀中國。
李和平
2007 年 9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