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照事件拷問林業利益共同體

作者: 朱榮華 發表:2007-12-15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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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郝勁松將國家林業局告上法庭。而更多的網友認為,此次虎照所表現出的林業部門集體造假,上下同氣諉過飾非,是林業系統已經形成利益共同體的最新寫照,林業局不是"清水衙門"的事實擺在了社會大眾面前。
  
在網際網路上檢索一下,就發現林業腐敗問題由來已久。據中國青年報報導,2001年12月22日,剛上任不久的國家林業局局長周生賢就在"2001年-2050年全國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啟動儀式上,用了近半個小時時間痛斥"林業腐敗"。
  
但周生賢新官上任三把火未及燒完,在其任內,隨著國家對林業的投入,林業部門腐敗案件頻發,腐敗窩案、"前腐後繼"等現象屢見不鮮腐敗卻愈演愈烈,爆發了安徽林業廳廳長唐懷民等一系列腐敗案,同時,國家林業局也被國家審計署列為重點,據全國人大李梅芳委員透露,"2003審計了國家林業局挪用和貪污三千三百多萬,後來這個事情怎麼處理也不知道,這次(2004年)又查出來國家林業局下面的單位手段更惡劣,變更項目來騙取錢。像這樣的部門、這樣的系統屢查屢犯,查出來的結果怎樣?而且變了花樣來搞"。而這還不算完,在周生賢轉任國家環保總局局長之後,審計署對國家林業局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並延伸審計了國家林業局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管理中心、林業基金管理總站等13家下屬單位,又爆出了國家林業局1、私存私放賬外資金3519.63萬元,國有資產1696.5萬元面臨損失。2.用賬外資金120萬元為職工個人支付投資款。3.違規套取財政貼息資金45萬元。4.挪用國家造林項目還貸準備金 5.67億元。所屬單位將林業項目貼息貸款、造林週轉金借給所辦實體,國有資產1005萬元損失和存在損失風險等一系列問題。
  
也難怪有人評論說,自進入新世紀以來,整個林業系統盛行著"四處鑽營、不務正業、想盡辦法(不惜造假)撈政績","賣官跑官,愚弄百姓,欺上瞞下的不良風氣"。
  
網友將更多地指責指向了林業局現任領導班子,但也有網友為現任林業局領導班子抱屈,認為林業系統的這些問題,都不是一日養成,歷任負責人都有責任。現任領導班子一上任,主抓的工作,就是先整頓內部違規資金問題,審計署對2006年度林業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中,未再發自2003年以來長期存在的重大違規現象。這無疑是一份難得的成績單。
  
但是,現任林業局領導班子面對的更大難題是林業系統華而不實、邀寵上級、不負責任的不良風氣,雖下決心進行大力整頓,無奈久病成痾,積重難返,僅人事調整一項,就受到各種無形的掣肘,還未及展開,就遭遇了"華南虎"事件。"華南虎"事件,不過是林業局長期存在的,與地方上連手製造政績的一個縮影。
  
那麼,2000年以來,林業腐敗有哪些特點呢?
  
《法制與經濟》2006年第3期的論文"試議林業腐敗現象"認為,林業系統腐敗有四大原因:
  1、公權力私權力化。
  2、國家財產私人化。
  3、道德信仰、制度監管虛無化。
  4、監督不力,制約機制缺乏化。
  
並揭示了林業腐敗的六大特點,特摘錄如下,供讀者體認林業部門為何已積重難返:
  
特點之一,"利益驅動"。林業行政管理中存在謀利的現象,由於管理人員過多,各級財政撥給經費不足,難以維持正常的開支,林業行政執法機構必須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自己想辦法解決經費,有的林業部門將林業行政執法行為與執法機構人員的工資、福利掛鉤,利用執法權為本單位謀取經濟利益。林業行政執法不是為了行政管理,而是為了完成經濟任務指標,解決經費來源和換取獎金福利。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林業行政管理開始變質變味,出現被利益引誘的傾向。
  
特點之二,"以罰代批"。林政行政管理部門利用掌管的林木採伐許可證、運輸許可證審批權,違反限額採伐制度的規定,在批准申請人限額採伐的同時,對申請人超限額的部分予以罰款,用行政處罰來代替行政審批,收取罰款,補充經費。少數林業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甚至故意放鬆對森林資源的管理,積極"創造"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會,唆使他人先砍後罰,有基層林業人員說:"通過正常審批渠道辦不到採伐許可證的,木材販子打個電話就能夠辦好"。由於繳納的罰款的金額少於辦理審批所付出的代價,行政相對人也願意接受處罰,繳納罰款,執法者和違法者通過"以罰代批"獲得"雙贏"。"以罰代批"使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取代了嚴格的國家森林採伐指標,造成限額採伐制度的失控,使森林資源受到嚴重破壞。
  
特點之三,"一罰了之",部分林業行政管理部門為謀取部門利益,將本應移交給司法機關處理的毀林等刑事案件以行政處罰代替,嚴重影響了林業行政執法的嚴肅性,造成有罪不罰。還有一些林業行政執法部門,無論是對盜伐、濫伐案件,還是對非法侵佔林地,或對違法運輸木材案件都採用罰款或收取變價款,不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和程序處罰,"重處罰、輕管理","只罰不造",罰款過後違法行為並沒有得到及時糾正。例如森林火警,就只對違法者進行行政處罰,收取罰款,而不責令補植補造,縱火者未新造過任何林木。
  
特點之四,"以權謀私"。一是違法審批。林木採伐,應不應該採伐和採伐多少都可以由領導通過行政行為來解決;山林權也可以不經法定程序就發包給利益集團,批多少地,按什麼價格批,都由行政領導說了算,關係好的就能用低的價格批到好地。二是國家工作人員乃至單位加入到民營公司。在商品林基地項目中,參與到營林公司的經濟活動中,利用手中的行政職權獲得不正當利益。三是退耕還林等工程項目,自己成立育苗公司負責提供種苗,然後又自己收購,由自己定價,賺取種苗款。四是以大戶形式租地,利用職權將所租地納入退耕還林計畫領取補助款,或採取挪用、侵吞等方式佔用補助資金。五是重複項目。退耕還林、長防林、世行造林、速生豐產林等多個項目同造一片林。林業部門在同一片地一片林上上二個或多個項目,爭取項目資金,解決職工福利問題。
  
特點之五,"毀林造林"。一是在退耕還林項目中,由於符合退耕還林要求的坡耕地和荒山荒地有限,部分鄉鎮、村和農戶為了得到錢糧補助,採取毀林造林的方式爭取退耕還林指標,將幼林和成熟林毀後換取符合條件的地類指標,既賣林木又拿退耕還林補助款,加速了亂砍濫伐,給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二是套取項目,騙取國家項目資金。在國土整理項目中,推山毀林,將林地改變為耕地,得到國家國土項目資金。項目實施後,林業部門又在原地上重新立項栽樹,既毀又栽,國家花費了大量的項目資金,到最後還是栽樹,種的樹還是難活,國土、林業部門都因為這塊地納入項目建設而得到了好處。三是項目與實際情況不符。退耕還林不允許林糧間作,退耕地1-3年間作油菜等作物的針闊林成活率比沒有栽植的地方明顯要高,加上間作的經濟收益,農民將退耕地大部分都栽植了作物,面臨檢查的時候,出現幹部們為應付檢查強迫農民扯油菜作物的情形,影響惡劣。
  
特點之六,"收取賄賂"。林業行政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分配木材採伐指標、審批採伐許可證等行政許可行為中收取木材販子、木材經營戶、餐館的錢財物,木材檢查站人員利用私放違法違章運輸木材的車輛通過檢查站,收取賄賂,均屬利用職務便利的違法違紀犯罪行為。(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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