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坍受困 可請求國賠
國家賠償法將有重要修正,未來民眾使用公有公共設施瑕疵造成"自由權"受損,不論國家或公務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國家須負賠償責任。
國賠法已施行26年,從未有重大修正,法務部的國賠法研究修正委員會,日前通過將"自由權"列入因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欠缺,國家負有無過失責任範圍,以符合"人民自由或權利須受保障"的憲法精神。
不限縮生命、財產權
法務部指出,例如南部某區公所的公用電梯因設計問題限乘6人,但曾發生僅5人搭乘電梯就秀逗;另外,中部山區及東部濱海公路,有時沒有颱風侵襲也會發生路面坍坊、落石,萬一主管機關未設置適當照明及警示標誌,往往導致民眾誤闖而人車受困,只要修法通過,上述情形統統可以請求國賠。
精研國賠法的前大法官廖義男及相關學者專家認為,憲法第24條保障人民"自由或權利",現行國賠法第3條僅將保護客體限縮在"生命、身體或財產",明顯違背憲法精神,因此主張將"自由權"受害也列入求償範圍,這也是國賠法修正草案中,目前唯一達成共識的修法條文。
國賠法施行以來,賠償金額近17億元,求償總件數高達2萬2000件,經各機關與求償人協議完成的賠償案約2500件,民眾打國賠官司勝訴有550件,合計超過3000件的求償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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