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國家主席胡錦濤、政府總理溫家寶先生
兩位領袖好:
中共的十七大會議確立了"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執政理念。本人從2007年11月14日起,先後就"科學發展"、"和諧社會"兩個主要方面在國內、國際事務的思考和運用,向兩位領袖寫過五封公開信。
雖然兩位領袖沒有直接給我回信,但兩位領袖以其他方式表達了對我長期研究的"全民福利條件下多黨競選的民主政體"、"企業一次性買斷工齡問題"、"復轉軍人的社會安置問題"、"21世紀中日關係新思維"等問題的高度關注。
特別讓我欣慰的是我關注的"中石油中石化一次性買斷工齡問題"和"復轉軍人的社會安置問題"在發出公開信後一週內,國家有關部門均派出了調查人員深入瞭解情況。在此,我代表我長期效忠、服務的千百萬"企業斷友"、"復轉軍人"感謝兩位領袖的體恤和幫助。
去年12月,全國千百萬"一次性買斷工齡職工"、"復轉軍人"、"失地農民"、"民族商人"組建中國新民黨,並推選我為代理主席。中國新民黨致力於尋求適合中國國情的"多黨民主競選道路","提倡人民有權組黨並競選,努力建設全民福利條件下多黨競選的政治體制"。中國新民黨的宗旨是"祖國繁榮富強、人民安居樂業,消滅人剝削人、人壓迫人的專制制度"。
民主黨,就是主張讓人民當家作主的黨。中國新民黨就是這樣一個愛國親民的民主黨。今天,我代表中國新民黨接受全國"經租房"維權群眾的委託,向兩位領袖致信,要求徹底解決文革思維下的"經租房"問題。
"經租房" 維權群體是我長期關注、研究並積極協助的另一個人數更為龐大(初步統計是4000萬)的維權群體。現將我這幾年來的關於這個問題的調查報告和對策研究,向兩位領袖作一個匯報,並從社會和諧、人民幸福這一根本出發點出發,在以下六個方面,實事求是地提出我的策論。
一、什麼叫"經租房"
二、什麼叫"社會主義改造"
三、在"經租房"問題上"文革"還沒有結束
四、為什麼到21世紀了還要執行"文革"的罪惡政策
五、法律和政策之間,究竟誰該聽誰的?
六、什麼叫"以人為本"、什麼叫"執政為民"?
執政黨對人民而言,就是人民用手裡的選票從很多要求執政的政黨裡選出來為人民服務的公僕。
這個公僕之所以被人民選擇出來,是因為這個政黨的方針政策在一個特定的時期和條件下,可以作大多數國民的代言人。
人民需要的是一個穩定的、和諧的社會環境,以及人民幸福指數不斷提升的經濟、民主生活。這樣的一個生存狀態的必需條件是: 公平、信用、積累財富的延續性。
所以,任何一個政黨都必須在這個層面進行比拚。政黨競選,其實就是各政黨競相取悅於民的一個承諾過程。人民評判各政黨的承諾及其兌現的可能性,最後用手裡的選票選擇出一個最能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政黨來做公僕。
被人民選出來執政的政黨的執政期間,其實就是對競選承諾的兌現過程。一屆任期結束,任期內無論兌現的好壞,都必須接受新一輪的人民選擇。人民手裡的選票,才是使得人民當 家作主的根本保證。任何政黨都必須屈服於人民手裡的選票。
但是,中國人民在中國看到了太多的人民屈服於執政黨的事情,人民毫無辦法,只能用怨毒的話語和目光詛咒。我每天在街上、在出租車裡,在網路上滿目所視、充耳皆聞的都是這樣的同一個詛咒。
電視劇《裴家大院》的劇終挖出了祖宗的鎮宅之寶--傳說中的"金銀財寶",打開一看,裴大爺連聲讚嘆道:"裴家老祖宗有高人啊!"原來所謂的"金銀財寶"就是一塊上面刻著大紅的八個字的普通石頭:家無孝子、片瓦無存。
現在,我長期關注、研究並積極協助的全國4000萬人的"經租房"維權群體中,有些也已是片瓦無存。但是,造成他們"片瓦無存"的原因,並不是"家無孝子",而是不"以人為本"的專制政策。
一、什麼叫"經租房"
1949年,共產黨的軍隊徹底打敗了中華民國的政府軍,從而顛覆了中華民國。當時,由於共產黨長期是一個革命黨,1949年前根本沒有參與過國家的國民基礎建設,所以,當共產黨的行政人員和人民解放軍指戰員大批進駐城市後,城市住房十分緊張。
為瞭解決這一問題,北京市人民政府出臺了《關於動員私有空房出租的問題的決定》(1954年4月27日市府第十二次聯合辦公)。內容如下:(1)召開房主座談會只是講解政策進行動員,願否出租以及租給誰,由房主自己考慮並選擇,房管局不予介紹房客;(2)對每個房主召開座談會不得超過兩次,每次時間不要過長,並派政策水平較高的同志主持。
到了1956年,中共政府已經完全無法解決住房短缺這一非常現實的社會問題了。
為了緩解這一矛盾,1956年5月18日,當時的中共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制訂了一份名為《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的文件,提出對城市私有房產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其理由是:一、私房比例過大;二、不少城市居民住房困難;三、租金混亂、欠租情況多;四、二房東(房屋中介)多,從而得出"城市房屋私人佔有制與社會主義建設之間矛盾日益尖銳"的極左結論,因此決定對私有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
這份文件說,經租房是"對城市房屋佔有者用類似贖買的辦法,即在一定時期內給以固定的租金,來逐步地改變他們的所有制"。其設定的改造形式是:由國家統一租賃、統一分配使用和修繕維護超過一定標準的私有出租房屋,再跟房主分享房租。
此文件出臺後,全國各地都制定了經租房地方規範。比如北京在1958年6月4日出臺了《對私有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幾個具體問題政策的規定》,規定了納入改造起點為:出租房屋夠15間或總面積達225平米以上者一律納入"社會主義改造"之列。但由於 "改造"沒有對如何贖買及一定時期為多長做出具體規定,也就沒有觸及到房地產所有權變更。房主按月可領取房租20%~40%的租金,同時留有一定面積的自住房屋。
中共政府動員全社會力量,希望全國有多餘房屋的城市居民將自家超過自家使用面積的房屋拿出來替政府排憂解難,並出臺了強制性規定,例如:1958年2月 25日北京市人民委員會第二十三次行政會議通過《北京市私有房屋暫行管理辦法》,其中的第十八條規定:"為使房屋得到充分利用,房主應該將可供住用的空閑房屋出租。如無正當理由而閑置不出租時,房地產管理機關可以勸令出租。必要時,經市人民委員會批準可以強製出租。"
各城市在確定"改造起點"(自家使用面積)的標準也不一樣,例如北京是225平方米,而其他大城市為150平方米、中小城市、小城鎮為100平方米。中共政府在廣播報紙等媒體上進行了廣泛動員。全國各地廣大的愛國居民為了響應政府的號召,紛紛將超過自己使用面積的多餘的房產拿出來替政府解決困難。
1958年,為了加強對這些房屋的管理,政府提出的由國家政府房管部門統一租金,統一經營出租管理,定為統一國傢俬人經租房產。按當時的做法,把城市裡的私有房產分為自住房和出租房,出租房在超越"改造起點"(自家使用面積)以上的,即由政府經租。政府房管部門負責經租房的經營,如管理、收租、修繕等,並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發給經租房的業主。
私房主與國家簽定的是不定期的房屋經營租賃合同,僅僅就是經租,而並沒有什麼其它含義,也不涉及到產權變更。所以當時有多餘房產的全國城市愛國居民紛紛響應了政府的號召,為政府解決困難而出力。
但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全國各城市大量不足改造面積或未出租空關房、代管房,甚至連自住房全部被納入改造。當時,有的房屋業主,被強行擠佔騰讓或責令搬家,有的赴外學習支援工作或抗美援朝,而"保(建)國家,失小家"。無人看房者,遭破門而入連同傢俱納入改造。最終家小只有棲身之地或趕出家門,至今漂泊租房為生,背井離鄉者,淪落到有家無處歸之境地。由於私房改造,很多普通的城鎮居民失去生活來源,無法聊生。
那是一個閉嘴屈從者可全身而退,逆我者將人身災難惡夢終身的"尖銳的兩條道路鬥爭"的火紅年代。
當時我國城市私房比例很高,如北京私有房產佔總房源的53%;上海佔66%;蘇州佔86%;全國被經租的房屋達1億多平方米,涉及62.41萬戶。北京經租房共有24萬間,380萬平米,佔當時北京住房總數的40%左右,涉及6千戶左右。在解放初期,政府曾動員把多餘的房屋拿出來出租,不少人有過顧慮,許多地方政府便給房主做工作,讓他們放心不會剝奪他們的財產。於是響應者越來越多,結果1958年許多城市的大部分私有房屋被納入經租範圍。【註:這只是 1958年的統計。不包括1966年文革紅衛兵搶奪的大量的經租房,經租房維權人士稱之為"文革產"。】
1958年始,政府接管經租時,與產權人簽訂有"經營租賃契約"(現仍保存在房管局房屋檔案中),而非買賣契約,且有關房地契證明仍在私人手中。這足以證明當時政府並未將經租房產收歸公有。
隨後,中共政府又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例如:1961年對私房改造的政策性文件《關於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工作的聯合通知》、1963年《關於對華僑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1964年《關於對港澳同胞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等。
1963年12月30日《國家房產管理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1964年1月13日由國務院批轉)規定:"經租的辦法是,凡房主出租房屋的數量達到改造起點的,即將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國家統一經營,在一定時期內付給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這個文件並沒有提到經租房的所有權發生變化。
但是,在9個月後,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8日在批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1964年6月19日〔64〕粵法行字第82號請示時答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6月19日〔64〕粵法行字第82號請示收悉。現在答覆如下:
根據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轉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和1964年1月13日國務院批轉國家房屋管理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的規定,國家經租房屋的性質是"對城市房屋佔有者用類似贖買的辦法,即在一定時期內給以固定的租金,來逐步地改變他們的所有制"。這就是說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所有權,因此業主死後,經租房屋不能允許他的家屬繼承,但可以繼續領取國家給予的固定租金。是否需要辦理領取固定租金的證明書公證,目前國家還沒有統一的規定。如果廣州市人委和房屋管理部門規定必須辦理這種公證手續,則可以辦理繼承固定租金的證明書公證。對於公證費徵收標準,請你院或廣州市公證處與有關部門研究商定。此復。
這就是臭名昭著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經租的房屋不允許繼承問題的批復》(1964年9月18日)。這個批復現在也被很多人稱為1964年9月1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喪失所有權的批復》。
這個批復是極其違法的,而且最荒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直接用批復的方式將人民的財產收歸國有,而根本沒有經過任何形式的利益方面的聽政會和雙方談判。所以,這個法律文書是完全的"霸王條款",是赤裸裸地對人民財產的剝奪。
到了1966年,不僅經租房的所有權被中共政府剝奪,文革爆發後,連經租房的定租也全部停發了。甚至,不少房主被從自己的自住房裡轟了出去,使不少經租房主流離失所。
50年來,經租房主從來沒有辦理過這些房屋產權的轉移出讓手續,他們仍然是其被經租房產的合法業主。一方面,中共政府非法不再發錢給經租房主並且把所有"經租房"全部收為國有,而另一方面,所有"經租房"的業主都繼續持有"經租房"的產權證書。
這一狀況,不可避免地為當今中國帶來了大量複雜的歷史遺留問題。對當今的執政黨--中共來說,如何正確面對歷史問題,如何為歷史罪惡"埋單",這是檢驗執政黨是否愛民親民的唯一標準。
近十年來,全國"經租房"維權老人稍有文化者都寫了文章要求政府退回"經租房"。但是他們知道寫文章沒有用。一些老人在臨死前,手裡都攥著50年代共產黨政府頒發的《房產證》。他們臨終前,最不能釋懷的就是祖宗的家業他們沒能保得住。於是,他們中的很多人,在生命的最後幾年,拖著風燭殘年的身軀,來回進京上訪。他們都撐著一口氣來爭取自己的財產權。他們不屈不撓,他們被抓被關被打,但是他們堅定一條信念,那就是"一定要為祖宗的基業討個公道"。很多長期吃米的南方的老人到北京上訪,耗勁了錢財,開始倔強地啃起了北京的燒餅,吃不起菜,就咬榨菜和蘿蔔條。
儘管他們知道,他們會死在這條維權的路上,但是他們堅持為了祖宗的房產而奔走呼號。好在現在他們的第二代、第三代子孫組成全國聯動的"經租房"維權群體接過了這一永不放棄的歷史接力棒。
二、什麼叫"社會主義改造"
建立一個受到法律限制,並最終對人民負責的公共權力來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是社會穩定和諧的根本保障。
但是,我們在第一節《什麼叫"經租房"》的介紹裡,根本看不到政府對人民的私有財產的保護。在那個時代對人民私有財產的剝奪時刻都在發生,一切都假以"社會主義改造"的名義。
根據馬克思主義的理論,中國共產黨認為財富私有的社會制度是不好的,於是,中共開始做起了"社會醫生"。但是,中國共產黨忘掉了一個基本事實,那就是,所有的病人都希望大夫讓自己變得健康起來,而不是讓病人更羸弱或死亡。在私有房屋問題上,顯然中共採取的是剝奪的方式,這種方式只能給人民帶來痛苦和壓抑。中共當時應該做的是發展經濟,建設更多的房屋,養活更多的人,讓所有的人都有幸福的家園,而不是"損有餘,以補不足"。 好醫生是不會這樣做的。
唐名醫孫思邈《千金方》裡有一段話是介紹什麼才是好醫生的。他把好醫生稱為"大醫精誠"。 孫思邈寫道:" 凡大醫治病,必先安神定志,無慾無求,先發大慈惻隱之心,誓願普救含靈之苦。若有疾厄來求救者,不得問其貴賤貧富,長幼妍蚩,怨親善友,華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親之想,亦不得瞻前顧後,自慮吉凶,護惜身命。見彼苦惱,若己有之,深心淒愴,勿避嶮巇、晝夜、寒暑、飢渴、疲勞,一心赴救,無作功夫形跡之心。如此可為蒼生大醫,反此則是含靈巨賊。"
執政也是如此!執政者,必須是蒼生大醫、天地公僕。任何屬於"含靈巨賊"的執政者,都將被人民識破,任何來自強權的對人民財產的剝奪,都將在不遠的將來受到人民的清算。
來自專制強權的剝奪,就如想要一隻梨子,卻砍倒整棵梨樹,這是一種只知道結果而不懂得效益的制度,更何況任何歷史的最終勝利者總是人民。這是一條顛扑不破的真理。任何一個建立在對人民財產剝奪基礎上的專制集權政黨,都逃脫不了這一歷史命運。
現在,到了對"經租房"這一特大私有財產剝奪罪行進行深刻反思和徹底清算的時候了。當年的第一代"經租房"業主已經去世大半,現在第二代、第三代都在期待著中共政府歸還祖業。
中國古訓有"祖宗基業,寸土必爭;家無孝子、片瓦無存",請兩位領袖能多想想中國人的傳統美德。我們都是中國人,我們胸膛裡跳動的是中國心!
中國人,這三個字,不是一個生理學或地理學概念,而是一個文化學概念。
既然在那個時代,一切對人民私有財產的剝奪都假以"社會主義改造"的名義,那麼我現在來和兩位領袖共同研究一下什麼叫"社會主義改造"。
1952年底,毛澤東提出了中共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即:"黨在這個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和總任務,是要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並逐步實現國家對農業、對手工業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從總路線,我們可以看到,社會主義改造的三個對象是: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對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也被統稱為"三大改造",其中並沒有城市"經租房"。
經租房的對象除了極少數佔有大量的房地產業的公司、大資本家外,大部分都是城鎮的普通勞動人民。
但是,1956年中共對城鎮的普通勞動人民的私有房產也開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就違背了社會主義的根本原則了。
一個政策若以犧牲勞動人民利益,剝奪勞動人民財產為目的,這個政策必然是害國、害黨、害民的政策。民為國之本,損害到民,豈由不損害到國?對經租房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對廣大勞動人民來講就是這樣的一個剝奪政策。
在農村,打土豪分田地,在當時還是能得到大多數人的理解的,但是,在城市裡剝奪普通市民的私有房屋,在任何時代都是不得人心的。
中共對於私人出租房屋的社會主義改造是在"三大改造"完成後,鑒於國家社會主義生產建設的需要、解決住房困難的社會矛盾而展開的。中共政府不積極建設住房,卻把目光盯到了城市普通市民的私有房屋上。例如,我查到了在1963年12月30日《國家房產管理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1964年1月13日由國務院批轉)中有"利用私房這一筆巨大的社會財富,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的字樣。這簡直就是強盜邏輯了!天下哪裡會有這樣的政府?自己不去創造財富,相反卻剝奪黎民百姓呢?
中國的老百姓是最善良、最老實的,退一步海闊天空,就算只是"國家經租"(表現形式是由國家替房主進行統一租賃、統一維修、統一定價的國家經營租賃行為),人民也是能夠理解的。這畢竟有房主與國家主管房屋的部門簽訂的"同意由國家經租的書面申請"為證,況且房屋的所有權並沒有改變。
但是,誰會想到中共政府會在未來的幾年裡把人民自願交給國家解決住房困難的"經租房"全部沒收呢?而且還是用一個未經討論、未經談判的政策來剝奪的,這甚至在當時都是違法的。因為,變更財產所有權必須經過合法的法律程序。
當時的人民為什麼會對當時的中共政府這麼麻痺呢?理由有三:
一是,中國人民對中國共產黨的熱愛;
二是,1956年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改造所進行的"公私合營",是將工商業主私人佔有的除"生活資料"外的"生產資料"的產權進行定價贖買。這個事情傳達了一個"錯誤"的信息,即私有房屋是"生活資料",不是"生產資料",不會被"社會主義改造"。本來這個信息是正確的,但是,後來中共政府錯誤地把本是 "生活資料"的"私房"當成了"生產資料",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把人民的私有財產"改造"到了政府的口袋裡。
三是,1957年6月毛澤東先生在一屆全國人在第四次會議周恩來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初稿)上,在幾處提到"社會主義改造"的前面都加寫了"生產資料私人所有制"九個字。(毛澤東的批示全文如下:在講社會主義改造的地方都加上"生產資料私人所有制"等字為宜,以區別人的改造尚未完成。毛澤東)
鑒於以上三種情況,全國各地城市居民把私有房屋交給政府"經租"。
其實,在這一點上毛澤東是正確的。他認為"社會主義改造就是對生產資料私人所有制的改造",而不是生活資料。也就是說,毛澤東曾試圖糾正對"城市私有房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提法。
但是,從1956年1月18日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到1963年12月30日《國家房產管理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1964年1月13日由國務院批轉),再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經租的房屋不允許繼承問題的批復》(1964年9月18日),中共政府有關部門一直混淆了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這兩個很重要的概念。
雖然1956年1月18日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規定,"對私有房產的社會主義改造,總的要求是加強國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產出租完全服從國家的政策,進而逐步改變其所有制"。但是1958年對私人出租房屋的改造,只是將"私人房產的使用權"進行了由國家統一經營的"徵用"。即由國家統一租賃、統一分配使用、統一經營管理、統一修繕維護、統一價格的國家經租行為。房契藍圖蓋上了"國家經租"四個紅字。1958年"國家經租行為"只是進行了"經營方式"的"社會主義改造"。物的所有權即房產權並沒有轉移。
但是,一切的罪惡從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那份臭名昭著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經租的房屋不允許繼承問題的批復》開始了。這一文件其中有一句話,幾十年來一直深深地刺痛著全體"經租房"維權人員的心,即"國家經租房屋的性質是‘對城市房屋佔有者用類似贖買的辦法,即在一定時期內給以固定的租金,來逐步地改變他們的所有制'。這就是說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所有權"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邏輯中,開始經租時即已從原房主手中取得所有權,付給原房主的固定租金是國家給予其的補償。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搞錯了一個概念,即"所有制"不等於"所有權"。所有制是對一個國家、組織的經濟制度而言的,例如中國是個社會主義所有制(公有制)的國家,但是不代表中國人民不可以擁有各自房屋的所有權。
因此,所謂的"逐步改變他們的所有制",並不一定意味著經租房所有權也應於經租開始後逐步(而非即時)發生轉移。
那麼,對"經租房"進行的"社會主義改造"應該是什麼呢?這一改造,其實就應該是由國家來經營租賃,把房子收過來,由國家把它租出去,然後統一分配使用,國家來修理和維護。私有房主就簽一個合同:我自願把位於某地某地的房產交給國家經營,也就是委託給政府統一經營。然後政府負責修繕,安排租房子,60%- 80%的房租給政府,20%-40%的房租給經租房業主。這時,經租房業主就沒有經營權了,只是財產的獲利權(分享房租)。
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那份臭名昭著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經租的房屋不允許繼承問題的批復》裡的觀點,是極其錯誤的,必須加以糾正。
三、在"經租房"問題上"文革"還沒有結束
中共政府從1949年以來,就不斷地從"制定憲法"到"藐視憲法",最後發展到"踐踏憲法",伴隨著這個過程的是不絕於耳的蒼生百姓的哭嚎哀慟。
只要我們研究同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共政策,我們就會發現,中共的政策總是凌駕於憲法之上的。而且中共的政策變化之快讓人覺得兒戲。
歷史上,中國共產黨的政策與憲法完全一致只在1949年正式執政前。
1949年8月11日的《人民日報》發表了《關於城市房產、房租的性質和政策》一文中指出:"舊私有房屋來說,其所以不能和農村中的土地問題一樣處理,是因為這兩者的所有權關係,從而產生的這兩者的剝削關係一般地是不相同的。......城市裡私人房主對房屋的佔有,一般地不是封建性質,而是資本主義性質的。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這種資本主義性質的房屋所有權,應當和其他官僚資本以外的私人資本的所有權一樣地受到保護......綜合起來說: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對於城市私人所有的房屋、地產和房租的政策,採取如下的原則:一、承認一般私人所有的房產的所有權,並保護這種產權所有人的正當合法經營;禁止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任意佔用私人房屋。對於官僚資本的房產,在調查確實後必須加以接收;戰爭罪犯和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的房產,經政府依法判決,則加以沒收,屬於人民民主國家所有。 二、允許私人房屋出租,租約由主客雙方自由協議來訂立。 三、主客雙方都應當遵守所自由議定的租約。四、人民政府有權保護城市的房屋,並督促房主進行必要的修建,不能聽任有用的房屋拆毀、倒塌。對於私人所有的房屋、地產,政府並要按累進位分等徵收一定的捐稅。 人民政府的這種關於城市房屋的政策,不是暫時的,而是要長期實行的。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使城市居民有足夠的房屋可住。今天國家的資財主要是用於進行人民革命戰爭和用於恢復和發展生產,不可能投下大量資本來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勵私人資本來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資本願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須保護房屋的所有權並允許其正當合法地租賃,讓資本可以週轉,房主有利可圖。"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以前的建國綱領,起了臨時憲法的作用。其中第三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保護國家的公共財產和合作社的財產,保護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及其私有財產"。
從上述兩個文件中,我們可以看到此時的共產黨政策和臨時憲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關於私有財產的觀點是完全一致的。
但是,到了中國共產黨執政後幾年,情況就發生了變化。
195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的第十、十一、十二條中,就分別規定了"保護資本家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其他資本所有權、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繼承權。"
但是1956年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改造所進行的"公私合營",是將工商業主私人佔有的除"生活資料"外的"生產資料"的產權進行定價贖買。這一"贖買"政策,使得資本家喪失了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其他資本所有權,只能獲得少得可憐的"定息"。就是這個"定息"到1966年,也全部停止了。
中共政府還無視"1954年前後經政府審核後頒發的合法的房地產所有權證"這一根本事實,無視1954年頒布的憲法中關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的規定,於1956年5月18日,悍然出臺了當時的中共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制訂的《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將全國經租房業主推向苦難的深淵。以後不同歷史年代對經租房政策的解釋,也都違反了憲法中的私有財產保護規定。
1963年,四清運動爆發。四清運動是指1963年至1966年,中共中央在全國城鄉開展的社會主義教育運動。1963年2月,中共中央召開工作會議決定在農村開展以四清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教育運動。5月,毛澤東在杭州召集有部分中央政治局委員和大區書記參加的小型會議,制定出了《關於目前農村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 "前十條")。5月20日,中央把它作為指導社會主義教育運動的綱領性文件在黨內傳達。"前十條"對農村形勢作了"左"的估計,認為中國社會已經出現了嚴重的尖銳的階級鬥爭情況,資本主義勢力和封建勢力正在對黨猖狂進攻,要求重新組織革命的階級隊伍,把反革命氣焰壓下去。文件傳達毛澤東的話說,如果不抓階級鬥爭,少則幾年、十幾年,多則幾十年,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現全國性的反革命復辟,馬列主義的黨就一定會變成修正主義的黨,變成法西斯黨,整個中國就要改變顏色了。
1963年9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開工作會議,又討論制定了《關於農村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一些具體政策的規定(草案)》("後十條")。"後十條"貫徹 "前十條"的指導思想,強調"以階級鬥爭為綱"。11月14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印發和宣傳農村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問題的兩個文件的通知》,規定將兩個 "十條"印發全國農村每個支部,並在黨內外宣讀。此後,各地在試點的基礎上、在部分縣、社開始進行社會主義教育運動。
四清運動的內容,一開始在農村中是"清工分,清帳目,清倉庫和清財物",後期在城鄉中表現為"清思想,清政治,清組織和清經濟"。四清運動對於解決領導幹部中存在的作風問題和經濟管理方面的問題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於把多種性質的問題簡單歸結為階級鬥爭或者是階級鬥爭在黨內的反映,致使不少基層幹部遭到錯誤的處理和打擊。
四清運動,實際上為"文革"的發動作了準備。
四清運動表現在"經租房"問題上的突出表現是:1963年12月30日國家房產管理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國務院1964年1月13日批轉)
這個報告說:"目前,私房改造工作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一)有些房主認為房屋由國家經租還沒有過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屬於個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夠為理由,要求退還已由國家經租的房屋;或者以生活困難為理由,要求增加定租;有的甚至強收房租,逼迫住戶搬家,強佔房屋,破壞房屋。這些情況,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著尖銳的兩條道路的鬥爭"。
中共政府通過這個文件,把房產所有人合法維護私有財產的合法行為,定性為"私房改造中存在的尖銳的兩條路線的鬥爭"。
從此,中國人民誰想要自己的私有房產,誰就是階級敵人,就是"反攻倒算",就是"你死我活"的"尖銳的兩條道路的鬥爭",即"階級鬥爭"。
隨後,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8日在批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1964年6月19日〔64〕粵法行字第82號請示時答覆:"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所有權,因此業主死後,經租房屋不能允許他的家屬繼承,但可以繼續領取國家給予的固定租金。"
從以上事件中,我們在看到公民私有財產被逐漸剝奪的過程中,根本看不到憲法的對私有財產的保護,相反,我們只看到中共的政策在踐踏憲法。
國家經租房的業主就因為64年的國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兩個文件的宣布,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所有權。1966年文革爆發,又來了一個"消滅剝削"的制度,於是,所有社會主義改造的"定息"全部停止,人民不僅喪失了一切私有財產的所有權,最後連定息、定租都完全喪失了。
1966年文革開始。中國進入了剝奪一切私有財產的非正常狀態。社會上的私有房地產一律被收歸國有。沒有任何法律程序,沒有任何人敢於為自己的私有財產辯護。
紅衛兵"革命小將"貼出勒令狀,讓所有私房主在規定的期限內上交房地產所有權證及房地契等材料,否則格殺勿論。從那時起,經租房主的私有財產所有權被剝奪,私有財產的證據被侵吞。當時"祖國山河一片紅",沒有一片瓦是私人的,許許多多的人家被抄,私人連自己住的房屋都要向政府交房租。
為了配合"紅衛兵"小將的革命行動,中共中央批轉國務院財貿辦公室、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財政貿易和手工業方面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即《中發(1966)507號文》。文中這樣說:"最近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紅衛兵和革命群眾,在有關財政貿易和手工業方面,提了許多倡議。這些倡議許多是可行的,應該採納辦理。......(二)公私合營企業應當改為國營企業,資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資方代表一律撤銷,資方人員的工作另行安排。關於取消定息,將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後實行。在未通過前,暫停支付。"
根據中發(1966)507號文精神,建設部國家房產管理局把對"資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擴大到了"經租房"業主的頭上。
建設部國家房產管理局在(1966)國房局字第77號《關於改造房主的定租暫停支付的意見》中對江蘇省建設廳的答覆批示如下:"我局接到東臺縣房管處電報一份,請示兩個問題:(1)改造房主的定租是否暫停支付;(2)改造房主的定租如果暫停支付,少數改造戶的生活困難問題如何解決,由民政部門按月補助還是由房產部門發給生活費用。現將他們的請示告你廳,請研究處理。我們意見: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暫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取消資本家的定息後,再按同一步驟進行。改造房主的定租暫停支付後,對少數改造戶的生活困難問題,最好與民政部門聯繫,由社會救濟解決。"
該文件發布後,經租房主收取的定租隨即被暫停支付,一直停到現在。
中國新民黨認為,中國必須立即支付按現在貨幣價值兌現的全部"定租"和利息。
因為,從1966年的這兩個文件中,我們可以看出,經租房定租是暫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取消資本家的定息後,再按同一步驟進行。
但是,時值今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也沒有討論過"取消資本家的定息"問題,就更別提"取消定租"了。
1976年,慘絕人寰、滅絕人性、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在全國人民的苦難聲中和血淚控訴下終於結束了。
文革結束後,當時遺留的許多問題,經過30多年,基本得到解決,但仍然留有尾巴。
雖然,中國共產黨否定文革,但是,中國共產黨只對中共對公民進行的政治迫害進行了"平反",卻對千百萬人因為文革而家破人亡、死於非命的經濟賠償閉口不提。
在文革中被收歸公有的原私人房產中並未全部返還,包括被經租的部分,遲遲未能得到解決。
更有甚者,文革結束到現在,中國政府還在執行文革對"經租房定租暫停支付" 的強盜政策。
文革後,中共為了其統治地位不因為文革而動搖,出臺了落實私房政策,部分長期流離失所、淪為無房遊民的經租房主得以回到房產所在地,收回自住房屋或部分自住房屋,但政府到今天沒有歸還被經租的那一部分私房,也沒有支付過一分錢的"定租"。
數以億萬平方米的"經租房"被政府撈進了口袋,每年數以百億、千億的"經租房租"全部算成了政府的GDP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在長達幾十年的福利分房時代,我國各地都規定凡有私房者不得享受福利分房。解放半個世紀後,當絕大多數城市居民住房條件都大大改善時,經租房主及後代的住房條件卻往往是最差的。
直到今天,由於經租房主與房管局之間沒有發生過一分錢的買賣關係,所以它的的私產性質是勿庸質疑的。
那麼,現在中國政府是如何在文革結束之後,仍然繼續文革的思維和政策來剝奪全國廣大"經租房"業主的大量私有財產的呢?
"經租房"即使是在文革也沒有被確定為"國家所有",只是說"定租暫停支付",正式取消要等全國人大的最後決定。
經租房被宣布"歸國家所有"是在文化大革命結束以後,是在文革結束9年以後的1985年。非法侵害經租房產權的始作甬者是國家建設部,當時的名稱叫"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在國家建設部發文之前,沒有一個與之同級或上級的黨政文件宣布經租房"歸國家所有",國家建設部堪稱非法侵害經租房產權的始作甬者。
國家建設部通過三個政策性文件完成了對全國廣大"經租房"業主的剝奪。
1982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現國家建設部)下發(82)445號文,文中提出"凡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國家經租房)"可以宣布為國家所有"。
1985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現國家建設部)在國務院尚未提交全國人大討論,人大至今也未作出取消"資本家定息"和取消"定租"的情況下,擅自出臺了一個《關於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85)城住字87號文)。《意見》裡說:"過去凡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已經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屬於國家所有,由房管部門統一經營管理。"
這是中共政府建國以來首次如此明確宣布人民的私有財產"經租房"被國家剝奪,極大地侵害了廣大經租房主的合法物權。建設部(87)城房字575號文件又重複了這個說法。
最讓人感到憤怒的是,建設部的這三份文件都援引了中發(66)507號文,即中共中央批轉國務院財貿辦公室、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財政貿易和手工業方面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
建設部在其(85)87號文中提出定租"從當地私房改造之日起發放到1966年9月底"。這真是在1985年落實了1966年"紅衛兵"和"革命群眾"的倡議。
建設部在其(85)87號文中,還提出未領取"定租"的"一般按五年計算,予以補發或補足"。而全國人大至今尚未確定改變經租房所有制的時期。
這些文件表明,"文化大革命"在"經租房"問題上還在死灰復燃。
来源:中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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