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述全部屬實,如有一句謊言,天打五雷哄(轟)!」昨天,記者打開「西祠胡同」網站的「只愛陌生人」討論版,網友「以善制惡」發布的一個名為《請 大家來看看並幫忙揪出這個笑裡藏刀的惡女人!!!!!!》帖子點擊率非常火爆,這篇帖子開頭便用「鄭重聲明」的形式發誓文中內容完全真實。
而網友「以善制惡」貼出的4張所謂「惡女人」的照片更是吸引了其他網友的眼球。第一張照片裡該女子微笑著站在一尊雕像旁,第二張是她在麗江的留影,後面兩張則是她的寫真照。「長得蠻漂亮的。」從這幾張照片看,該女子面容姣好,網友紛紛這樣評論說。
可接下來的「猛料」讓人大吃一驚,「以善制惡」寫道:小玉,女,江蘇泰興人。接著一口氣公布了小玉在老家的住址和小玉的身份證號碼。
「她2003年畢業於南京某大學……」「以善制惡」又將小玉的大學專業、上學和畢業時間詳細地寫了出來。
「眼睛割了雙眼皮,鼻子墊高的,標準的人造惡女,在南京至今也有10餘年了。」話鋒一轉,帖子開始爆小玉整容的隱私。
究竟有什麼樣的深仇大恨,要讓「以善制惡」如此大揭他人隱私?這個網友在文中指出原因是:小玉欠債不還。
網友大爆美女隱私
她「借」走200萬就找不到了
「圖中女子在江蘇南京騙了身邊數位好友及她的親戚,數額高達200萬之多,現已消失,不知道會在哪裡出現,如看到帖的朋友見到此人,請不要再被她的花言 巧語所欺騙。」這個網友說,小玉在大學時代就向同學借錢不還,畢業後在南京一家擔保公司工作,「平時逢人就炫耀自己家中有錢……爸爸是開奔馳,住的也是花 園洋房。她向不同朋友及自家親戚(舅舅和小姨)借錢,藉口都是開公司需要資金、公司週轉、借給客戶等等,騙了總計有200萬元。」網友說,這些錢竟然被小 玉用在娛樂場所揮霍。2007年4月,朋友發現不對勁,紛紛問其要錢,她要麼就說客戶沒還,推後還款期,以自己父母起誓,發誓如果到期不還父母不得好死等 等,我們怎麼也沒想到她竟拿自己的父母生命隨便起誓……可後來我們發現她依然去泡吧買單,我們忍無可忍,在2007年10月11日上門要債,12日她就失 蹤了,幾天後用蘇州的一個號碼叫我們不要急她會還錢的,此後再無消息。」
「以善制惡」說,他們曾經試圖到派出所和經偵大隊報案,但是警方都認為這是民事糾紛不屬於詐騙,不能立案;他們也想去法院,但是一想到現在連人都找不到,而且還要交訴訟費,打官司可能也沒用,只能作罷。
文末,「以善制惡」對小玉說:如果你看到帖子,請勇敢地站出來,你不可能逃一輩子……
討論版「婚後空間」的版主跟帖說:「按說這類涉及照片和真實資料的帖以往都是刪掉的,但鑒於此帖如果確是真實的,就可能會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所以暫時保留,如果引起麻煩,與婚版無關,因為斑竹沒有調查核實的義務。」
「我發誓我說的是真的」
程燕提供了小玉曾經使用過的三個手機號碼,記者撥打後分別是「空號」「停機」和「此號碼不存在」。
「我借給她26萬,現在真是氣壞了。」南京某公司的葉總說,「小玉曾經在我單位工作過半年。去年9月份她說她公公的公司要資金週轉,說要借錢一個月。結果一個月後我就找不到她了。」
去年10月份與程燕一起走進派出所的還有周小姐,而周小姐的身份是小玉大學的同班同學。去年6月,小玉找到周小姐,打下總額為7萬元的兩張借條。去年 10月12日以後,周小姐再也沒有見過小玉,卻因為這事結識了程燕等人。周小姐說,「根據我們幾個人的統計,加上借錢給她的親戚,小玉大概從我們身上借了 200萬元。」
記者昨天設法聯繫上了網友「以善制惡」,對方立即答應現身。
「我單位離快報不遠。」剛一見面,她就掏出身份證說,我用性命發誓我在網上寫的全是真的。記者隨即與這個名叫程燕(化名)的女孩展開了對話。
「我也在擔保公司工作,我是2003年因為工作的關係認識小玉的。」程燕說,「她出入都有車,又說有個有錢的男朋友。2006年國慶前後她第一次向我借 錢,說她男朋友的爸爸與人合資買了一塊地,因資金週轉困難,需要借錢,還給我開了每個月百分之二的利息。我錢放在身邊也是閑著,就把我男朋友準備買房的 10萬元錢借給了她。」
「之後每次我去要錢,她都是說你什麼時候要錢 就來拿。她每次都給我幾千幾千的。」程燕說,對方之後又經常來借錢,每次都許以不錯的利息。2007年 10月10日,小玉將前面的條子全部作廢,給程燕打下了一張借款總額為75萬元的借條。「第二天她就消失了。」程燕說她急了,一打聽才知道借錢給小玉的人 遠遠不止自己一人。
當記者向她說明她這樣的做法有侵犯他人隱私嫌疑時,程燕完全同意:「我現在就是要找到她,如果她站出來告我侵犯隱私,我最開心不過了!」
■律師觀點
南京金協和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明文說,從帖子內容看,程燕的用語措詞相當嚴重。如果她所發布的情況是虛構的,則屬於「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若給小玉造成一定後果則構成刑法上的「情節嚴重」,那麼程燕很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張明文認為,即使程燕所述的情況是真實的,也不應該通過網路這樣的形式發布。她的行為侵犯了小玉的隱私權,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現在程燕等人的手中持有借條,完全可以將小玉訴諸法院。法院即使找不到小玉也可以缺席作出判決。今後程燕或者法院執行人員只要掌握到小玉出現的線索,就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勒令小玉歸還借款。」
張明文說,當然,如果程燕能有比較充分的事實證明小玉是「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自己財物,則可以到當地的公安局報案,由公安局立案偵查,以追討錢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