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每年國慶長假前各地的應景式"節目",心裏的感受非常異樣。加班理應領取加班費,但每個假期都重複加班費的計算方法,說明一些單位支付加班費時總在短斤少兩,法定的加班費標準,總是執行不到位。
許多商場員工年復一年地享受不到假期,享受不到加班工資。
不過,我這會要說的並不是這些短斤少兩現象,在我有眼裡,能給加班費的單位都非常不錯,有許多企業,自從有法定加班工資以來,從未執行過這些規定,這才是值得關注的。
我說這些話,並不是想當然,因為我有親屬在蘭州這座省會城市的商場打工,每個法定假日她總在上班,確切說是在加班,卻從未拿到過加班工資,而且一月只能休息三四天,工作時間遠超法定工作時間。像她這種狀況在我所在城市比比皆是,她們單位就有幾百人像她一樣,年復一年地享受不到假期,享受不到加班工資。這是我所在城市的常態,也許在其他城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他們不僅享受不到加班工資,還從未享受"三金"等社保待遇。
就此看來,人保部門所做的解答,不過是對相對正規的單位員工進行解釋,並非針對所有勞動者,享受節假日加班工資的,只是政府機構、國有企業,規模較大的民營企業的就業者。
也許相關部門會說沒有接到投訴,無法執法。勞動者通常肯定不會主動向老闆爭取節假日加班工資,更不可能向相關部門投訴,現在就業壓力巨大,找份工作不易,爭取加班工資和投訴的結果必然是失業。因此,沒有哪個員工會有勇氣找老闆討要加班費。
如果一個地區和一座城市到處是不給加班費的單位,勞動者的權益必然經常性地得不到保障,這難道不值得相關部門反思嗎?勞動執法部門為何就不能進行執法檢查,主動糾正這些違法行為呢?
我倒是經常聽說勞動執法部門熱衷於要商場導購員辦理上崗證,每個級別的證件勞動部門都要向營業員收取200到400元的費用,商場倒也非常合作,總在檢查上崗證。導購員不辦證將無法上崗,連工作都難找。
也許執法部門會認為是勞動者法律意識淡薄,不能主動維護自身權益。如果一個地區此類違法行為非常普遍,個別勞動者的維權行動則純屬徒勞,受損的只是勞動者個人。
再說,加班費沒有勞動者投訴不好查處,那"三金"等社保費的繳納呢?企業沒交可是一目瞭然,怎麼到處都是不交社保費的企業呢?
想來有關部門又會站在社會大局的角度說,要減輕企業負擔云云。侵害勞動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到處存在,卻無人管理,官冕堂皇的理由卻總是存在。在一些部門眼裡,企業違法違規總是合理,法律被踐踏也總是合理。也難怪,正是法律得不到有效執行,導致勞動者對權利本身的漠視。
我那親屬前幾天一臉羨慕地說;"什麼時候我也能休八天啊!"是啊,她什麼時候能休八天假?如果執法部門對成千上萬人享受不到法定節假日的狀況一再漠視,她的法定權利就會一直被踐踏下去,她的願望就可能十多年如一日地,一直會落空下去。
不過,她在說這話的時候似乎並沒有多難過,畢竟權利被踐踏非一天兩天,而且從未實現過,也就沒有失去的痛苦和不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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