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車」檢察長劉麗潔和丈夫製造的冤案(組圖)

發表:2009-12-12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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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在內蒙古呼侖貝爾市牙克石,2000年6月28日,牙市政府組成的"八家聯合檢查組" 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抓走包括鄰居3人在內的6人,其中一家3人被判刑(一人當時正高考,因被判刑高考沒能考成),鄰居一家3人被非法拘禁。

事後才知道原來是李寶昌(牙克石市長,後任呼侖貝爾副市長),葉顯傑(牙市政法委書記,後任呼侖貝爾政法委副書記),陳維吉(牙克石市公安局局長,後任呼侖貝爾市公安局副局長),有罪得判,無罪也得判的命令下,當事人才受如此刑罰。
  
此案件由牙克石市長,後任呼侖貝爾副市長李寶昌,牙市政法委書記,後任呼侖貝爾政法委副書記葉顯傑,牙克石市公安局局長,後任呼侖貝爾市公安局副局長陳維吉牽頭,牙克石市衛生局局長、牙克石市市醫院院長黃俊華(女檢察長劉麗潔的丈夫)偽造行政處罰決定,牙克石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現任阿榮旗檢察院檢察長,百萬車車主劉麗潔對當事人提起公訴,
  
牙克石法院原行政廳廳長寶因圖及其小舅子特木日(牙克石市衛生局醫政科主任)非法執行了當事人的財產。當事人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黃俊華、劉麗潔等人到內蒙高級人民檢察院找到一個叫韋平(寶音圖的姐姐)的人,給韋平2000元,通過韋平送給內蒙高級人民法院院長12萬,至此當事人的案子被枉法裁判,黃俊華、劉麗潔揚言當事人的官司打到那,他們的路就鋪到那。
  
事情經過:
  
2000年6月28日,內蒙古牙克石市政府組成"八家聯合檢查組"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抓走6人(一家三人被判刑,其中一人當年正參加高考,因判刑未考成,鄰居一家三人至今未給處罰決定書)。

2000年6月28日,牙市工商局檢查監督記錄。
  
2000年6月28日,牙市工商通字(2000)第B11號扣留財物通知書(財物直接搶走,沒讓當事人簽字)。
  
牙市工商局案件移送函牙工商行機移字(2000)第1號。
  
2000年6月30日,牙市衛生局(局長,醫院院長黃俊華)作出第一份(牙)衛醫罰字(2000)第8號處罰決定書(處罰兩人,當時沒有,9月,行政訴訟中牙市衛生後補的)。
  
2000年7月24日,牙市法院行政廳廳長寶音圖與其妻弟特木日(牙市衛生局醫政科主任)執行了當事人的財產{牙市人民法院(2000)牙行執字第8號行政裁定書}。
  
2000年8月24日,牙市衛生局以遺漏相對人為由撤銷了(牙)衛醫罰字(2000)第8號處罰決定書(行政訴訟時又拿出兩份8月24日作出的無時間,姓名的聽證會通知,無送達回證)。
  
2000年8月25日,牙市衛生局僅換了一個人名,作出了第二份(牙)衛醫罰字(2000)第11號處罰決定書(處罰兩人),其中一人處罰決定書未給。
  
2000年9月17日,牙市檢察院起訴科科長劉麗潔,(現呼侖貝爾阿榮旗檢察長,牙市衛生局局長,牙市醫院院長黃俊華的妻子)對其中3人公訴。
  
2000年10月25日,呼侖貝爾中院(2000)呼行初字第9號行政判決書,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判(牙)衛醫罰字(2000)第8號處罰決定書違法,但不賠償。
  
(牙)衛醫罰字(2000)第11號處罰決定書維持。
  
2000年12月8日,牙市法院(牙)刑初字第216號刑事判決書(2000年6月28日,唯一一盤官方錄像帶保存在刑事案卷中,已被官方剪輯,11月,牙市檢察院公訴人在庭上,拿出一份被詢問人牙市公安局吳長學稱左手、左胳膊被抓傷的筆錄,而牙市醫院黃俊華院長出具的診斷書上卻寫的是右前臂、右手多處擦傷,這樣一份左、右手不分的診斷書至少在不同的案件中給兩個人作了證),而且超期羈押,至今不給釋放證。
  
2001年5月8日,內蒙高院內法行終字第13號行政判決書,維持原判。
  
2001年8月9日,呼侖貝爾中院(2001)呼刑終字第25號刑事裁定書。
  
至此,近十年了,刑事案件一直未給再審。
  
2001年4月3日,牙市人民法院(2001)牙行立字第1號行政裁定書,訴牙市人民政府不予立案。
  
2001年7月2日,呼侖貝爾中院(2001)呼行終字第29號行政裁定維持原裁定。
  
2002年4月29日,呼侖貝爾中院(2002)呼監字第13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
  
鄰居一家3人案件經過:
  
2000年6月28日,牙市"八家聯合檢查組"抓走鄰居一家3人。
  
2001年5月31日,牙市法院書面答覆立案先去復議。
  
2002年 9月20日,牙市法院再次書面答覆立案先去復議。

2003年6月10日,鄰居三人用牙市公安局給的處罰決定複印件到呼侖貝爾公安局復議後,兩人訴牙市公安局非法拘禁立案,另一人不給立案。
  
2003年8月12日,牙市人民法院(2003)牙行初字第11號行政處罰裁定書判牙市公安局行政處罰程序違法。
  
2003年10月22日,呼侖貝爾中院(2003)呼行終字第63號行政裁定書,以超過最長法定起訴期限為由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2003年11月3日,當事人申請再審中(10年了,至今不給再審)。
  
由於牙市政府及內蒙各級人民法院的枉法判決,給當事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致使當事人的生活無法維持。
  
特向社會以及相關部門呼籲,以求得案件公平、公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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