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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高州市公安局刑警三中隊中隊長、副中隊長以及局有關值班人員對該事閉口不談。
華新網創辦人、常務總編輯李戈,是原無極網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華新傳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1998年率先創立了民間華人中文網站---華人國際新聞網。 2003年,先後創辦了世界新聞聚焦網、華人國際法制網、中國法制報導網、中國之音網、天下網、環球資訊網、揭黑網等反腐維權類資訊網站。
先後關注了系列熱點社會問題而名聲大噪,被海內外媒體和社會各界冠以"反腐敗鐵人"的稱號。
因監督、抗議高州警方執法違法、違法執法,從此李戈一直遭受高州公安的打擊報復和迫害。
據瞭解,2008年6月25日,廣東省高州市公民李戈因為對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市區中隊呂光鋒違法違紀行為用手機拍照,招致被呂光鋒一夥三人搶了李戈所有證件和財物(包括銀行卡、現金五百六十多元、照片、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卡、路費單、會員卡等一大疊)不開一字一據給李戈就駕駛一臺無牌工具車匆忙逃跑了,李戈立即在現場電話報警,長達五十分鐘二十多次報警電話高州公安110報警中心接警不受理、受警不處警;甚至高州市公安局警務督察大隊受理李戈控告交警搶劫、高州公安110報警中心不作為後,廣東省高州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長胡文鋒夥同治安科鄒向平把李戈先軟禁、毒打後炮製李戈使用假證、虛報案情等假材料為下屬呂光鋒脫罪。
李戈隨即在網上發布了大量文章進行揭露公安違法違紀行為,其中,李戈冒險拍下的高州警方執法過程的照片流落到網上,雖然基本被公安網監以"不良信息"為由責令刪除,但業內人士認為,這有可能就是給李戈帶來麻煩的根本原因。
李戈一邊將相關內幕公開到網上,一邊走法律程序將高州市公安逐級告上了法院和舉報、控告等。
2009年12月2日,TOM新聞中心首先發表了李戈的一篇紀實新聞"《深圳頒布《關於依法處理非正常上訪行為的通知》談高州的草菅人命》",就文章問題李戈向廣東省委和南方報業聯合主辦的廣東政府問政平臺與省委書記汪洋對話。
2009年12月3日,李戈在高州資訊網-陽光論壇上轉發一篇揭發高州市公安局多名干警違法違紀紀實文章"廣東高州交警"正常查車" 網民質疑是一個黑色變相產業鏈",事後扎根在論壇的高州公安以網民的名義回帖歪曲事實和侮辱、誹謗、人身攻擊李戈。
2009年12月5日李戈又發表了一篇題為"廣東高州交警"正常查車" 網民質疑是一個黑色變相產業鏈 高州公安有回應"的呼籲網民正確辨認事實真相、正確言論、引導網民向國家政府職能部門網上舉報地方違法違紀行為等的文章。
然而,李戈意想不到的是高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隊三中隊拘傳李戈的依據卻是李戈根據高州市人民法院給李戈的高州市公安局卷宗內證人證言及物證佐證證明高州市公安局法制股副股長胡文鋒、治安管理股鄒向平、石鋼軍、黃盛斌、交警大隊市區中隊指導員呂光鋒(呂光鋒案發前是副中隊長,案發後升職)等人違法違紀行為定性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辦案民警告訴李戈被控"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主要對象是高州市公安局法制股副股長胡文鋒和原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市區中隊副中隊長、現任指導員呂光鋒;據瞭解,案發時局長李天福在任,胡文鋒和呂光鋒的關係網就很廣,遍及茂名,2010年1月7日以李戈涉嫌"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案的發生,更能體現其關係網、利益集團的威力效應。
其實,高州市公安局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拘傳李戈,是毫無事實根據,是自認為特權在手,自己愛怎麼說、愛怎麼做就怎麼做,任意妄為的違法違紀行為,聲稱錯了有國家賠償而完全不承擔個人責任,因為有"領導"頂著。
本臺記者於2010年1月9日在李戈家中採訪了李戈,李戈和其父親申述了具體案情;之後記者又分別走訪了高州市人民法院、高州市人民檢察院、高州市信訪局、高州市法制局、高州市檔案局、高州市人民政府、高州市公安局、中共高州市委、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查閱了公安卷,瞭解了該案基本情況,高州公安處罰李戈的"使用偽造的證件"和"虛報案情"沒有任何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此外,李戈在網上揭發曝光的高州市公安局使用假公章、極刑逼供、串供、打擊報復陷害等違法違紀行為從公安卷中和李戈提供的照片、錄音、視頻等佐證了事實。
高州公安處罰李戈"使用偽造證件"案由,沒有任何事實;無論是公安卷還是兩級法院的三次庭審,高州公安至今無法提供李戈在何時、何地、對何人使用了偽造的證件的事實依據,都是以一個公安特權來認定;
高州公安處罰李戈"使用偽造證件"案由,沒有法律依據;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對於高州公安聲稱李戈持有的 "中國記者證"卡片和《畢業證書》,其簽發日期分別為1995年,1997年、2001年,既沒有案件發生又超過了六個月以內的追訴期限,依法不能處罰;而高州公安以公安特權進行追訴並處罰李戈明顯是違法的;
李戈持有的"中國記者證"卡片和《畢業證書》充其量也是持有、收藏,持有該證件就要被高州公安特權處罰沒有法律依據;
高州公安處罰李戈"虛報案情"案由,沒有事實依據;2008年6月25日李戈在案發現場用手機撥打高州公安110報警中心電話二十多次時長五十分鐘,李戈家屬用家庭電話也撥打高州公安110報警中心電話多次指責報警中心接警不受理、接警不出警、受警不處警等,高州公安報警中心不但不出警現場勘查,更不出警現場處警,高州公安警務督察大隊受理李戈對呂光鋒攔路搶劫、高州公安110報警中心不作為等的控訴至今沒有任何答覆,甚至高州公安至今沒有立案偵查該搶劫案,呂光鋒的口供和公安卷相互印證了呂光鋒的搶劫事實;至今高州公安、高州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法院、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任何一個明確說明李戈虛報了什麼;沒有立案偵查又何來虛報?可見高州公安為了達到不可告人之目的而不惜一切代價捏造事實對李戈進行變相殺人滅口;綜上,高州公安稱李戈"使用偽造證件"沒有事實證據,更沒有法律依據;高州公安至今不立案偵查交警呂光鋒搶劫案件,自然高州公安所謂的"虛報案情"就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事實上我們看到的是高州公安交警搶劫李戈財物在先,遭李戈依法指控又被高州公安合謀打擊、報復和變相殺人滅口在後。而2010年1月 7日高州公安以李戈涉嫌"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據傳李戈,更是高州公安打擊報復李戈的網上揭發曝光高州公安違法違紀行為。
高府復決(2008)6號《高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以權縱容、維護、鼓勵高州公安的違法違紀行為,並把其《行政復議決定書》作為政府指令性文件發向高州市公安局、高州市法制局、高州市信訪局、高州市檔案局以及高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009)高法行初字第2號《高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故意把行政訴訟演變為民事訴訟,在被告高州市公安局沒有任何證據並違法違紀的前提下,故意拒絕審查被告證據的真實性,故意排除李戈依法提交的現場實況攝影、錄音等證據,以權維護被告高州市公安局的違法違紀行為,故意違背事實、違背法律,故意以李戈證據不足為由駁回李戈訴訟;(2009)茂中法行終字第 69號《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09年4月28日立案,2008年6月23日下午由張華倫獨任審理,被上訴人高州市公安局被委託人胡文鋒、黃奕智等沒有任何委託手續,只以一個公安的特權參與庭審活動,被上訴人無法提供處罰李戈的案由和證據時,法庭調查不到20分鐘張華倫即宣布休庭,(2009)茂中法行終字第69號《茂中法判決書》在李戈到訪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多次、電話追索張華倫幾十次,在李戈追索無奈後於2010年1 月5日才發放該判決書給李戈及代理人,但該判決書的結案日期竟然是2009年7月25日並駁回上訴;官官相護、層層縱容包庇違法犯罪,權大於法十分明顯,把人民生命視如草木,把人民的財產視如糞土,把人民的基本權利和利益視同玩物。
本臺記者致電高州公安局和高州市公安交警大隊市區中隊,但電話一直沒有人接聽。
李戈認為,高州公安的關係網很廣,茂名市的"高州幫"歷來干預司法公正,因此本案得不到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公平審理,雖然高州公安的關係網遍佈廣東省,但是還會繼續依法告下去,:"面對公權力的迫害和隨時被暗殺的可能我無所畏懼"。
廣西的律師,楊在新 解釋說:"這個案子的問題之一,是交通警察沒有收繳市民財物的權力。"
大慶殘疾女訪民張女士獲知李戈被警方帶走的消息後表示:"看到這事情,心裏很不好受。老百姓有事情沒有人過問,有人過問了,這個人也就成了貪官的敵人了。還不如,弄個原子彈,把老百姓都炸了。只剩下這些貪官,這樣就沒有人監督他們了"。
湖南訪民孫凡先生這樣說:"無妄之災,(這是)權大於法的惡果,司法都不公正,談何社會公平和諧"?
畫家樊大牛獲知消息後表示:"李戈走的路子,被權力報復是遲早的事情,個人的力量在權力面前微不足道,只有苦頭吃"。
河南資深記者、有著三十多年法律工作經驗、中國正義之聲網站長,曾助河南駐馬店訪民禹軍訴公安機關非法拘禁一案中致使公安機關一審敗訴並不上訴的魏中生先生從法律角度談了自己的看法:"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誹謗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裡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群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係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而縱觀李戈的言行,所發布的文章中也只是涉及到了三名警察,如果說誹謗,也是誹謗了這三名警察,這三個人如果認為自己被誹謗了,完全有理由選擇訴訟這條途徑將李戈刑事自訴到人民法院。至於李戈是否誹謗了公安機關,於法無據,李戈即使在文章中指責了公安機關,也是依據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依法行使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的權利。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以涉嫌誹謗的名義將李戈帶走,找不到法律依據,法律上站不住腳"。
魏中生先生介紹說,現實生活中公民因"涉嫌誹謗"被公安機關傳喚、甚至刑事拘留現象很普遍,曾被中央電視臺曝光的李文娟,原鞍山國稅局工作人員,從2002年5月開始舉報遼寧省鞍山國稅局不征、少征鞍鋼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增值稅款巨額稅款等問題,一度引起了國家稅務總局的重視,2002年6月10日派出調查組進行了核查,2003 年10月14日給了李文娟口頭答覆:對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已要求遼寧省國家稅務局責令糾正。你舉報信中反映的的事實存在,但問題的性質與舉報信中反映的性質不同。不管這個結論公正與否,但是,首先肯定了李文娟反映的事實存在。對於李文娟的艱辛舉報之路,《中國輿論監督網》創辦人兼站長李新德同志於2004 年8月8日在《中國輿論監督網》上作了《國有巨資流失,舉報不了了之--來自遼寧省鞍山市的報告》的報導。然而,令人始料不及的是:9月3日,鞍山市公安局就對李文娟以涉嫌誹謗的名義刑事拘留了!後來竟然被判勞教一年。現在該案已經得到了糾正。綜觀許多個案,公安機關以涉嫌誹謗的名義對公民個體採取法律措施,其中絕大多數都涉嫌權力濫用。
資深記者、中國反腐維權網站長,葛樹春撰文認為:眾所周知,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實,公然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捏造事實",就是無中生有,憑空製造虛假的事實。當前 誹謗罪 是個以 自訴為原則,以公訴為例外的罪名,而華新網總編李戈卻被以誹謗的名義被高州警方從家中帶走實在令人大跌眼鏡。
2008年,遼寧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因一篇負面批評報導而派遼寧西豐公安進京抓捕記者,最後引起全世界一片嘩然,最後張志國落了個身敗名裂的淒慘下場,最高人民檢察院曾發表評論文章呼籲以誹謗罪追究記者應慎之又慎 。山西法院網也曾發表文章稱對記者誹謗罪立案是三重犯罪,而在筆者看來因揭露公安機關而被公安機關以誹謗罪帶走是對揭露者進行立案報復的行為 。
資深記者、原中華建築報主編、中國調查紀實網站長,羅豎一呼籲社會各界朋友聯名關注李戈的命運,他表示:"今天李戈被人家非法帶走,而明天可能就是我們也被人家非法抓起來"。
中國公益法律援助中心孫曉龍則表示,如果當事人李戈涉嫌誹謗,應當屬於自訴案件,警方介入抓人顯然不合適。警方不論是以何種名義帶人,都要有相應的合法傳喚手續,如果像網上所說,高州警方的辦案程序是否合法很值得磋商。
資深記者、中國維權報總編輯白松明表示:歷時近2年,廣東政府對該案如此無視,可見政府的執政和辦事如出一轍。
焦點雜誌社主編吳煒表示:如果高州公安的黑惡勢力和來自茂名的保護傘這些毒瘤不能徹底拔除,茂名政府和公檢法的公權力為所欲為現象將持續惡化、氾濫;茂名將是一個黑色的帝國,將民不聊生。
聯合社總編輯杜麗表示:跨省抓捕網上發帖者,本身已經體現了公安對法律的無視;現在高州公安如此肆無忌憚和為所欲為,必將是中國法律的又一黑點。
聯合商報記者程軍表示:僅憑一張《檢查證》就可以肆無忌憚地進入私人住宅行搜查之實,公民的人權和合法權益難道在高州公安的眼裡就草木皆非?
華新報專題部主編劉紹輝表示:對於高州公安的卑劣手段予以譴責,對於茂名政府和公檢法的默許、無視高州公安為非作歹行為表示抗議。
中國百姓喉舌網站長林玉致電李戈表示將一直關注本案,並呼籲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能夠高度重視,而不是故意躲貓貓。
著名法制記者、中國法制傳媒網站長焦永鋒在網路上表示,將繼續跟進和督促廣東省委以及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嚴肅查處職務違法違紀行為。
原中國經濟時報記者何紅呼籲媒體繼續關注本案,依法輿論監督,抗議一切利用公權力打擊報復行為。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周澤律師日前已經和李戈會晤,並表示介入調研該案。
網友的意見很統一,都希望中央或者廣東省委、省政府以及相關部門能夠依法查處高州公安的黑惡腐敗問題,給省政府和茂名市大院的"高州幫"敲警鐘。
本臺將對李戈維權案繼續追蹤報導,歡迎關注,歡迎聽眾提供線索。
以上是本臺記者洪明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