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安寧 :李莊事件的價值

作者:師安寧 發表:2010-01-26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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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稱之為李莊"事件"而不是李莊案件,是因為"李莊偽證案"從一開始就根本不是一個只牽涉到李莊個人人身權利的個案,而是涉及到整個律師界尤其是刑辯行業如何能夠得到立法者與執法者的非歧視性待遇的問題,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如何能夠得到嚴格保護而不是在各類道德高地的名義下將之剝奪殆盡的一個大事件。因此,這是一個"標誌性"事件。

剛剛過去的2009年,是一個界臨諸多"60大慶"、"30大慶"之類的年份,中國律師制度恢復30週年即是其中之一。曾幾何時,各類依法治村、依法治縣、依法治市乃至依法治國的口號很是火熱過一陣子,在一片歌舞昇平中,我泱泱中華的人權保障事業和法治建設似乎達到了一個"制度性"加"優越性"的高度。在剛剛慶祝完中國律師(確切的說是中國大陸)制度恢復30週年的幸福日子裡,我們正徜徉在和諧的社會主義大家庭中沐浴著"依法治……"的陽光時,一個"不爭氣"的李莊出現了。

有一大家曾說"律師蒙難日、國民遭殃時"。對此,我們能夠責怪誰呢?

能責怪囹圄之人"龔鋼模"們嗎?

我認為不能如此不公正地對待龔先生!雖然,龔鋼模先生為我素有"大義滅親"傳統之中華文化增添了新的內涵,使我在世界司法史上創造了一個"當事人舉報律師"的新奇蹟。但是,"做人要厚道",我覺得我們仍然無法將責任完全歸咎於"龔鋼模們"。因為,出於趨利避害的本能,再加上我們優秀的"立功"制度的設計,尤其是在我們強大的"思想工作"武器威力的作用下,使得"龔鋼模們"深刻地認識到通過"立功"的方式獲得"從輕"處理比通過律師艱難的辯護要"靠譜"的多。所以,權衡之下毅然決然地作出了"大義滅親"之舉是一種十分正確和正常的選擇。這不是道德不道德的問題,而是一種對我專政機關寄予了高度的"信賴利益"的特殊體現形式。

能責怪警方的"思想工作者"嗎?

我認為不能!平心而論,咱雖未與之謀面,但根據各類報導這些重慶方面警方的哥們兒這段時間也真夠辛苦的了。他們不僅要發揚連續作戰的精神,而且要發揚"連夜"或"半夜"作戰的精神,以便鞏固或取得更大"戰果"。因此,在打黑任務量、戰鬥成就感、救星政績觀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其本身擔負的心理壓力就夠大的了,而且還要加上一條"人民的信任",所以一旦發現有人諸如律師可能要"毀滅"其好不容易獲得的這一切,當然要想方設法維護其作戰成果。因此,我們不能責怪他們動用我們武器寶庫中的獨門秘籍——"思想工作"這一招兒。

能責怪控方公訴人嗎?

我認為也不能!你說人家公安方面已經"做菜"了,法院方面正在等著"品菜",單就你檢察院消極怠工拒不"傳菜",你敢嗎?所以,無論這菜做的是像"滿漢全席"那樣的精緻或是像朱元璋的"翡翠白玉湯"那樣的"餿",你都得往上端,而且還要想法設法證明這"餿"菜不餿,證明這"翡翠白玉湯"比那"滿漢全席"還要可口。所以,也真的是太為難公訴人這傳菜"丫頭"了。換了你上去也不見得比幺玲妹子強多少。

能責怪付鳴劍審判長及合議庭嗎?

我認為更不能!做個設想,把任何一個責怪付鳴劍及合議庭者放在審判席上,要求你做到"獨立的"司法認知和裁判,你能嗎?你敢嗎?那天開庭之日,把付審判長等人放在"司法公開"的鏊子上煎熬了16個小時已經就很難為他們了。同樣,換你上去也不見得能拿得下來或是做的比付鳴劍們更好。不但如此,我認為責怪付鳴劍的上級諸如庭長、院長之類的也顯得"不厚道"。熟不知,那"大三長"會議也不是想開就自發開的,開了更不能白開,你得按照會議精神來。所以,有人認為江北區法院要承擔"司法不公"的責任,那純粹是驢唇不對馬嘴,吹差了氣兒!

據悉,之所以不能"怪"上述各位,是因為一位"不願意透露身份的重慶司法官員"說,我們在作出"搖頭"或"點頭"決定前得看我們頭上的那條"線"被如何"牽"!

當然,我想要求證這位"不願意透露身份的重慶司法官員"的話恐怕比較難,因為當我們要求公檢法的有關人員"出庭作證"時,估計能夠得到的答覆必然是"他們全部不願意出庭作證"。

能責怪刑法"306條款"嗎?

我說"306條款"本身"無罪"!責任在於製造306條背後的那種權利思維及其勢力。如果不仔細研究過我國這部優秀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刑法後你很難發現,同樣一部刑法,由於"你"這個潛在的犯罪嫌疑人的政治法律地位不同,給你設置的"待遇"就不同。有人說為某一類主體量身定做的只有"306條款",我只能說這些人還有些學藝不精。

有個刑法第"395條款"顯然更是"量身定做"的一條法律。該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又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上述"395條款"無異於"貪官特權條款"。想想看,假如"你"是該階層人士,當你一旦不幸掉到"階下",什麼法律制度對你表現出最大的"愛"?就是這個"395條款"!無論你在國內或是境外,無論你有多少財產或是存款,這條的意思就是讓你什麼也別說,"打死也不說",這樣最多就是5年。要千萬注意:一旦招了,那可就有殺頭的可能。因為地球人都知道,現在黑領階層的身價動輒都在"億元"以上比拚了。而且,"395條款"提示此方人士在出事前有什麼存款之類的趕快存到國外,用實際行動體現我們一貫支持國際金融事業大步發展的"國際主義"精神

刑法"306條款"和"395條款"就是這樣一對"寶貝":一條讓你不得"亂說亂動",另一條讓你"溜之大吉"!至於什麼原因,當然是因為二者所處的階層的"位置"在立法政治資源中的地位完全不同。由此也引伸出一個問題:你說到底是看得見的腐敗個案危害性大還是"潛伏"著的立法腐敗更厲害?

要說怪一下"306條款",那也是有道理的。因為正是有了"306條款"的存在才使得對李莊之類的"混跡"之徒實施專政變得"名正言順"、"有根有據"。也就是說,如果非要"入罪"與你,那法官"解釋"法律的學問就大了。正印了了一句古話:"官斷十條路,九條人不知"。如此看來,付鳴劍們在"理解"刑法"306條款"的犯罪構成方面還是要承擔"治學不嚴"的責任的。

那到底應當怪誰呢?

有人說,當然要怪你李莊自己了,誰讓你知法犯法、以身試法呢?你以為我強大的人民民主專政機關是"豆腐渣"抑或是"睜眼瞎",能矇蔽了我們革命群眾雪亮的眼睛?

如果要這樣說,那當然無話可說了。我想,關於李莊個人之行為是否成罪有關論證已經夠充分的了。我還是那句話:只要不是瞎子,哪怕是2000度的近視眼也能看出問題的端倪。

我們誰也不怪!

但是,忽然想到一個匪夷所思的問題,使我切實地覺得有一個嚴重的問題是:我們生存的環境是否真的需要"律師制度"或一個律師階層?

律師的存在給這個國家添了許多"麻煩"。雖然,律師制度的催生應當歸功於"審判四人幫"。但其一"誕生"就顯得很"特色",因為那時的律師是典型的"奉命辯護",時時擔心"為壞人辯護就會變成壞人",因為這種擔心至今存在。

我說律師制度不適合我們生存的這片土地你還別不服。你看,一旦有什麼拆遷事件,總有律師為刁民或釘子戶撐腰打氣,使得我人民政府總是不能順利地"為人民服務";有的律師熱衷於什麼"公益訴訟",動不動不是訴這個"部"就是告那個"委",搞得共和國的"長子們"很不爽;有的律師動不動就上書,要求改這個法、修那個例,你煩不煩啊?更有的律師直接與政府對著幹,總想拿那個行政訴訟"嚇唬"我人民政府。別搞錯,我是"人民"政府,我後面有"人民"給我撐腰,你能告得贏我嗎?所以,行政訴訟一般是政府贏。甚至法院為了支持"人民"的政府,怕給"人民"添麻煩,一般情況下對於告政府的訴訟總是想方設法的能不予受理就不予受理;最可恨的是,律師總是替"壞人"辯護,使得政府的"民心工程"往往難以順利"施工",正常的司法活動難以順利進行。所以,律師制度的存在簡直是無端的消耗司法資源,為社會製造"不和諧"的因素。"律師"在有的人眼裡那簡直就是典型的"麻煩製造者"!

鑒於上述各類因素再加上可能沒有列舉完整的N多個方面的原因,我似乎應該強烈地呼籲,"懇請"全國人大能否考慮很有勇氣地做一件事:廢止律師法,廢除律師制度?這樣,我們可以向全世界宣布我國是第一個在人類社會中首先廢除律師制度的國家,是第一個已經邁入和諧社會而不再需要"律師"這種畸形的具有"擾亂性"功能的"動物"的國家。

我建議,廢止律師法和律師制度後全體律師應當集體"轉業",轉到祖國建設最需要的地方去。想了想,"最需要地方"應當是"信訪"部門尤甚。因為這裡是建設"和諧社會"的主戰場,轉業律師的主要任務就是到車站、碼頭或敏感地點"攔截"各類不和諧因素分子,再用強大的"思想工作武器"加上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化解"矛盾,讓"上法院"不如"上訪"變成一件實實在在的常態化的"民心工程"。

腦子老是拋錨,又想起一件事:你說同是一個中國,海峽對岸的"臺灣"地區的政局怎麼就那麼"亂"呢?我們的"央視"四臺好像總是報導這樣的信息:那地方今天這個"國會議員"打起來了,明天那個"國會議員"扔鞋子了,為了一個法案爭論不休,甚至打架,簡直是一個"亂"字了得。他們怎就不知道珍惜"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呢?你看我們這裡的"法案"基本上都是高票或是全票通過,而且大家都文質彬彬、謙謙有禮!

再看那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等各位候選人是多麼地"輕賤"自己啊,每當選舉前,總是要沿街"拜票",明顯地把自己混同於一個"普通群眾",見了"小商小販"不但不敢派"城管"去執法,而且不是打躬就是作揖;見了市民或山民不但要滿臉笑容,而且口裡還不斷地說著"拜託"、"拜託",你說你們累不累啊!不就選個"縣長"、"市長"嘛,有必要那麼認真嗎?唉,真不知心疼自己。我們這裡一次性就搞定了。

哎呀,真是扯得太遠了,下筆千言,離題萬里了。

"李莊事件"驚醒了人們的幻覺,警示著我們也有"離開幸福的日子"的時候。是誰打破了我們的"美夢"?是誰剝奪了我們的"幸福"?緩過勁來才知道,其實什麼也沒有發生,而且我們的"曾經"亦並沒有發生什麼大不了的本質性的變化,"李莊事件"只是還原了中國各階層在司法體系中的固有地位和原有狀態而已,讓人們能夠看清楚自己所在"階層"的大概準確的位置。因為,無論你是藍領、白領或是金領階層,你都無法和"黑領"階層同日而語。

"依法治……",你是何等的漂亮!何等的誘人!

如今,我那犯糊塗的心卻要為你"降半旗"!

你何時才能"復活"?或者說你壓根兒就是個"傳說"?

而你卻對我說:"兄弟,啥也別說了,哥都明白"!

(作者:師安寧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2010-01-1213:34:13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中國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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