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公安局用假拘留證抓人牟利

作者:李滄海 發表:2010-05-05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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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關押約5個月後,宋書春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期兩年執行,去年10月29日被釋放。

【看中國記者李滄海綜合報導】據新京報消息,因一起村裡的土地糾紛,河北靈壽縣宋書春等6農民被抓,雖身體不符合羈押條件,依然被收押。最終,5人交了保證金後取保候審,涉及的事情無下文。未取保候審的宋書春則被判刑。隨後,靈壽縣公安局原法制科長曝出,此6人的拘留證為假,無原始存根。她稱,局裡曾要她製作兩本拘留證臺賬,一本用來應對檢查,一本則不入存根。公安系統人士進一步指出,拘留證造假背後,是一條黑色利益鏈:收取保候審保證金,繼而罰沒,而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潛規則」。

局長表態:必須嚴辦,必須刑拘

2009年4月,靈壽縣南寨鄉秋山村,村民張增福承包的一百畝地合同到期。新一屆村委會召開全體村民代表大會,決定將地收回,分配到戶。但張增福拒絕交回土地,並在該地塊栽上了楊樹苗。4月1日,村幹部張雲良等人挨家挨戶通知,要每戶出代表,到張增福承包的地塊去分地。

宋書春等一百多名村民到達後,發現張增福和兒子張新開等帶著親戚朋友,持鐵鍬、刀斧和棍棒嚴陣以待。協商未果後,村幹部令村民量土地、拔楊樹苗。雙方由此起了衝突,推搡中,張新開的腦袋被人砸了一棍子,傷處流血,張家隨即報警。靈壽縣公安局民警至現場後,帶走張增福、張新開做訊問筆錄,當天,靈壽縣公安局成立「故意傷害與毀財案」專案組進行調查。

5月18日夜,宋書春、張雲良、張相國等6人,被民警帶至靈壽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次日,6人收到了縣公安局簽發的刑事拘留證,宋書春涉嫌故意傷害罪,張雲良等5名村民代表則涉嫌毀財罪。

被抓後的次日,村幹部張合社與張雲良各繳了5000元保證金,辦理了取保候審。宋書春、宋新華、曹雙平、張相國等4人拒絕認罪,也不願交保證金,隨後被送往石家莊市第一看守所。

專案組辦案民警接受採訪時說,其實並無足夠證據證明是宋書春打的人,只有張家人的指認。而拔樹的村民太多,100多戶參與其中,局裡抓了組織者張雲良等村幹部,以及村民宋書春等。

這名民警回憶,在案件討論會上,局長張慶華表態:「必須嚴辦」,並提出不管夠不夠條件,幾個組織者必須刑拘。


不符合羈押條件但公安局堅持收押

由於當時靈壽縣新看守所正在修建中,按規定,尚未啟用的看守所不能羈押疑犯,因此靈壽縣所有刑拘人員都送到石家莊市第一看守所羈押。

被送到石家莊後,第一看守所對宋書春等人例行身體檢查時,發現四人有心臟病或肝炎等,均不符合看守所羈押條件。因此石家莊第一看守所拒收了他們。按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應改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在兩次被石家莊看守所拒收後,靈壽縣公安局違反法律規定,把他們4人關到了尚在建設中的靈壽縣新看守所。
今年3月15日,靈壽縣看守所所長康新證實,該看守所啟用於去年7月10日,宋書春等人是5月20日被送進來的,當時看守所還在裝修。

看守所內被藏來藏去,向領導喊冤也無下文

09年5月25日,宋新華、曹雙平、張相國三人分別繳納了5000元的保證金,辦理了取保候審。這期間,宋書春之妻彭喜華和大姐宋書峰等人,幾次到公安局,提出宋書春患高血壓,需要取保候審。均被拒絕。

宋書春說,辦案民警稱,拿兩萬元,就可以辦取保候審了。宋書春說,民警說他涉嫌的是故意傷害罪,其他人只是毀財,兩者不一樣,所以保證金也不同。宋書春稱,當時辦案民警與看守所的看守都曾多次提醒他,交兩萬元案子就可以「活辦」,否則肯定要判刑。宋書春拒絕交保證金,「我沒打人,我幹嗎要出這筆錢,我也沒有錢」。此後,整個看守所只剩下了宋書春一個犯罪嫌疑人。

由於有民警稱,在啟用前,省、市兩級司法機關領導都會來進行全面檢查和考核,通過後才能啟用。宋書春由此想出一計策:等著省市相關部門領導來檢查時喊冤。但他發現,每次領導來檢查,看守所民警都會提前一天將他藏在儲藏室,然後從外面反鎖門,並派專人看守。

宋書春稱:「我被藏了至少三次。有一次,兩個穿著檢察院制服的人巡視,發現了我,就問我什麼時候進來的,我一說,他們就很生氣,記下我名字和情況了。」宋書春終於有機會向領導喊了冤,但兩人走後並無消息傳來。

據靈壽縣公安局網站資料顯示,去年7月10日看守所啟用之前,河北省公安廳、石家莊市公安局監管處和河北省武警支隊多次檢查考核,聯合驗收,合格。

去年6月24日,靈壽縣檢察院對宋書春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批捕。去年10月26日,宋書春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期兩年執行,附帶民事賠償1.5萬元。

要治病,還要給人賠償,宋書春只有賣糧賣牛。而去年剛考上高中的小兒子,春節後選擇了退學到石家莊打工。因為冤屈,宋書春等人相約到市裡上訪。鎮幹部聞訊趕來,堵在村口好幾天,讓他們放棄上訪。「當時的鎮書記給我們說,你們現在不是取保候審就是緩刑,一去告狀,公安局肯定把你給抓回去。」

法制科長曝拘留證造假

今年3月,靈壽縣公安局原法制科科長張文慧實名舉報該局的拘留證造假。「宋書春、張相國、宋新華、曹雙平、張合社和張雲良的刑事拘留證都是假的,6人的刑事拘留證在法制科拘留證文書底聯中都沒有存根。」3月12日,張文慧跟記者說。她稱,自己正是因不願幫助作假,而被停職。

張文慧介紹,拘留證的開出程序為辦案民警先向法制科提出申請,法制科對案卷進行審核後,做出拘留證呈批表,由法制科負責人簽字、主管局長簽字,然後由法制科開具一式三份的拘留證,一份存根備案,一份交羈押的看守所,另一份則交由辦案機關入案卷。

張文慧稱,去年秋山村發生分地糾紛後,局裡曾圍繞此案開了多次通氣會,局長張慶華提出先把人拘了再說,但辦案人員提出不夠刑拘條件,張慶華則讓法制科開假拘留證,先拘人再說。

「如果不夠刑拘開拘留證,甚至造假拘留證,這和非法拘禁有什麼區別,這是違法犯罪行為。」張文慧稱,她因此拒絕開拘留證。期間她請了產假,7月21日回到單位上班後,她發現6人被刑拘,但未發現6人的拘留證存根。

卷宗顯示,宋書春等人拘留證編號為:靈公刑拘字(2009)162號、163號……167號,開具日期均為5月19日。張文慧介紹,拘留證的編號與日期在存根中有著嚴格順序,無法造假。但這些拘留證的時間與編號無法匹配,「我知道公安局造假了」。

張文慧提供的靈壽縣公安局2009年5月18日至5月28日間的拘留證原始存根複印件顯示,2009年5月18日填發了147號拘留證、5月20日填發了148號與149號……5月28日填發的161號。按此編號,宋書春等人的拘留證162號等,應是5月28日之後開出,但5月19日拘留證就已開出並實施了拘留。

「存根中,5月19日根本沒有填發拘留證。所以,註明填發於5月19日的6張刑事拘留證,是假的。」張文慧說。在法制科的刑事拘留人員登記表上,宋書春、張相國等6人的名字,被打了標誌,旁邊備註了一句話———補:張局長另用臺賬。

張文慧稱,她找到局長張慶華問此事,「我話還沒說完,張慶華就說,這事你不用管了,也不用你承擔責任。法制科有新的負責人了。」

另一本灰色臺賬

一名公安系統人士透露,幾乎每個公安局都有兩本拘留臺賬,其中一本用來「靈活執法」,抓人和放人,都可以收錢張文慧稱,2007年張慶華調任靈壽縣公安局局長以來,曾多次要求法制科另做一本刑事拘留證臺賬,不用入存根的,而另一套真的則留待檢查。

「拘留證不留存根,就意味著,許多可能夠不上刑拘條件的,也能刑拘,反正只有公安局法制科和局領導才能知道有無存根入賬,如果法制科配合造假的話,將很難被發現。」

在張文慧看來,對公安局刑拘執法的監管存在制度漏洞,因為開具的整個流程都是在公安系統內部循環,而接觸存根的只有法制科的人和局領導。

石家莊市下轄縣的一名公安局副局長透露,其實很多公安局都有兩本刑事拘留臺賬,一本應付上級檢查,一本用來「靈活執法」,這是公安系統內部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潛規則。他介紹,另一本刑拘臺賬背後其實是一條巨大的灰色利益鏈。

「抓人和放人都可以收錢。發生糾紛後,當事一方希望把對方抓了,你需要送錢打點吧;被抓進去了,想出來,你還得花錢。如果能控制了這本臺賬,就可以抓放自如。反正又不備案,造假被發現的機會太小了。」這名副局長說,一些公安局對嫌疑人的刑拘已不是為了案件順利進行,實際上,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是一塊「唐僧肉」。他介紹,辦取保候審後,保證金一般都會被沒收,「理由?隨便找個就可以。傳訊不到、私自變更居所、串供等等,藉口太多了」。

每年有抓逃指標,不夠數隻有硬湊

多名石家莊市公安系統人士稱,每年市局都會給下轄各縣局下達抓逃指標,該指標是年終考核的重要指標,許多縣局又將指標分包到各個基層派出所。這種情況下,有很多夠不上刑拘條件的被刑拘,然後說成逃犯。

3月14日,靈壽縣公安局下轄一派出所所長稱,抓逃指標外,2008年底以前,縣局每年還給派出所下達任務款指標。靈壽縣下轄派出所,山區有礦的,每年繳納5萬元,普通平原區,3萬到4萬不等。他稱,派出所每年的所有支出,都要自行解決。

該派出所所長稱,為完成任務,他們只能多報刑事拘留案件,通過罰沒取保候審的保證金來解決。「保證金,99%都會被罰沒。保證金是通過縣局專用賬戶交到縣財政,縣財政一般都會全額返還給縣局,然後辦案的派出所再到縣局按比例領取。縣局一般是扣掉任務款,都會返還給我們」。

張文慧證實了該派出所所長的說法。她提供的靈壽縣公安局2009年7月8日至9月4日的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通知書存根顯示,在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該局沒收保證金約14萬,罰沒理由,基本是「沒有及時到案」等。張文慧稱,「許多辦案的基層派出所,為了得到保證金,傳訊就成了形式」。

3月15日,靈壽縣公安局長張慶華否認曾向派出所下達任務款指標,他稱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罰沒,都是嚴格遵循司法程序的。他承認曾跟張文慧說過製作另一本臺賬的事,「但只是隨口說說,沒有當真」。

而宋書春說,他慢慢明白了為什麼非要刑拘他們。他堅定地認為,自己被判刑,就是因為沒交取保候審保證金。

公安局紀委副書記稱,只是「案子有瑕疵」

張文慧稱,在發現宋書春等人的拘留證造假後,她開始不斷向上級反映此事。「法律文書造假,是觸犯刑法的。我必須向上級反映,否則作為法律文書製作和保管單位負責人,我也要負責任。」

3月15日,靈壽縣看守所所長康新說,看守所沒機會、也沒權利和義務去核實拘留證是否入檔備案。「我只看辦案機關帶來的拘留證上是否有公安局的公章和局長的手章。」

而根據《看守所管理條例》,同級檢察院駐看守所的監所科負責對看守所所有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駐靈壽縣看守所監所科科長陳習中稱,2009年7月10日靈壽縣看守所才啟用,之前監所科還沒進駐,不知看守所啟用前還羈押過疑犯。他介紹,監所科只負責法律文書的形式監督,檢查看守所收押疑犯時,是否有拘留證,至於拘留證真假則無法辨別。

3月15日,靈壽縣公安局長張慶華稱,宋書春等六人的案件辦理的確有瑕疵,法律文書的程序有問題,但已經將拘留證存根補上了。張慶華稱,當時秋山村民的糾紛,有向群體性事件發展的苗頭,儘管可能確實夠不上刑拘條件,但不刑拘的話,可能會發生更大騷亂,「維持地方穩定,必須那麼做」。

3月16日,負責調查張文慧舉報案的石家莊市公安局紀委副書記彭超英稱,「省廳和市局都查清楚了,不存在張慶華打擊報復張文慧一事,靈壽縣公安局辦理宋書春等6人的案子是有瑕疵的,我們已經找張慶華談過話,文書程序錯漏已經改過來」。

彭超英稱,拘留證是真的,根據當時實際情況,對6人刑拘是控制群體性事件發展的措施,「可能當時刑拘有瑕疵,但兩害相比取其輕」。

對於這樣的說法,宋書春一聲長嘆。說起被拘留的日子,又說起拘留證的事,宋書春的手開始顫抖:「這法律還讓人相信不?」

至今,張相國、宋新華等5人交保證金近一年了,他們涉及的事沒有下文,沒人再找過他們,保證金也未退還。

目前,張文慧仍在實名舉報拘留證造假。她認為,假拘留證背後的灰色利益鏈條對司法公正產生了嚴重侵害。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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