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11-01-05 22:17:06作者:
北加州聯邦檢察長羅森尼奧(中)在金門大橋前宣布偵破美西史上最大的仿冒品走私案。為此,聯邦大陪審團已起訴十名來自中國的涉案者。
2010 年11月,聯邦交通安全管理局(TSA)在全美十個機場安裝身體掃瞄器(body scanner),用以檢查乘客是否攜帶可疑物品。「今日美國報」報導,這十個機場包括紐約甘迺迪國際機場、洛杉磯、達拉斯和拉斯維加斯機場等,都是全美運輸最繁忙的機場。報導稱,這種身體掃瞄器能夠穿透衣服,直視身體,加上安檢人員可對乘客「拍打查驗」,因此攜帶違禁品出入境難上加難。
美國海關規定,如果乘客攜帶現鈔超過1萬美元出入境,就要填寫「國際轉移現金報告」(FinCEN 105表),向海關報告。「如果不報,一旦被發現就要沒收」。一些知情者稱,攜帶違禁品出入境的華人不在少數。海關與邊境保護局紐約辦公室媒體聯繫官布卡(Anthony Bucci)表示,華人除走私現金之外,還走私其它物品。從沒收的現金數量看,「帶出去的現金數量,約為帶進來的一倍」。
走私現金被發現會有什麼影響?紐約律師海明指出,綠卡持有人犯下走私罪,將來可能被吊銷綠卡,他呼籲不要攜帶違禁品出入境。紐約律師莫虎說,如果不是有單據的銀行取出的大額金錢,調查人員可能會查走私者的報稅情況。「如果他們報稅很低,卻攜帶這麼多的現金,就有偷稅漏稅的嫌疑」。
走私物品 種類繁多
布卡說,從海關查獲的物品看,走私入境最多的是來自中國的仿冒品。他提供的一份統計報表顯示,在2010年財政年度,紐約海關共查獲65次來自中國的走私仿冒品,最多的一次有258件,金額相當驚人,且走私者全部為中國公民。
他說,這些仿冒品種類繁多,最多的是仿冒美國名牌服裝,其它有光碟、攝像機、金項鏈、鑽石項鏈、手袋、行李箱、背包、錢包、玩具、皮帶、襪子、香菸與古巴雪茄;而走私出境的是仿冒駕照。
海明說,華人喜歡帶中國食品和中藥入境,一旦海關發現,就會將這些東西拿出來扔掉。華人常吃的咸鴨蛋和竹筍都屬於違禁品。但是,因為這些產品在美國有市場,於是有人冒險做這個生意。「他們把這些產品混在合法產品裡,運到美國」。海關對集裝箱進行抽查,如果發現違禁品就會沒收,併進行罰款。海關還要求這些進口商「寫下保證書,保證以後不再做,才將他們放走。「這就像中國文化大革命的一些做法」。
另外,骨董屬於禁止走私的物品,不能偷偷帶進來。外國香菸也不能攜帶入境。由於紐約香菸昂貴,與中國香菸存在很大的差價,於是一些華人就走私香菸。例如,一華人用一個箱子裝了20多條中國香菸,在海關被查獲,並被罰款。華人喜歡玉器。中國玉石比美國便宜,因此許多華人攜帶玉石入境。有人佯稱攜帶的玉石是石頭,最後混進來了。「帶一兩箱玉器可以賺不少錢」。但是,如果被發現,他們就要被罰款,血本無歸。
劉瑛說,現在華人走私仿冒產品較多,一旦被海關發現,不只是沒收的問題,還被認為是商標侵權,遭到起訴。如果是走私違禁品,如毒品,更是犯法。「因此走私者都堅稱這些東西不是自己的」。
莫虎指出,也有人走私骨董、藥品、熊掌及象牙入境。熊和像在世界上都是受到保護的動物,如果被發現,就會沒收和罰款,甚至被刑事起訴。一些華人走私侵犯版權的唱片和書籍。也有華人走私武器,但數量較少。
海關與邊境保護局5月30日發布消息稱,休士頓布希國際機場海關官員5月間查獲一起走私的現金25萬3294元、黃金和白銀15萬9382元。海關人員還查獲許多金條、銀條和瓶裝的金塊。負責官員強調,當運出超過2500元的物品出境時,攜帶者被要求自動申報。「沒有提交出口申報,將導致商品被沒收」。
攜帶現金 常被抓獲
劉瑛說,一些華人認為美國是自由世界,可以隨意攜帶現金出入境,只要不被發現就行。「實際上,各國都對外匯出入境進行管制,美國也不例外」。
她說,最常見的情況是,旅客入關要填表,有的華人帶了幾萬元現金,但只填幾千元。海關官員看到表上說攜帶幾千元,常會讓旅客將現金拿出來核對,看看表上數額與實際的數額是否一致。「有的人錢一拿出來就露餡了」。
莫虎說,近年來華人攜帶現金出入境被抓獲的「越來越多」。被查到攜帶的現金的人,多半攜帶7萬元至10萬元之間,帶進來的少,帶出去的多。他說,這些華人大都是一般老百姓,並非專業的走私者。或因英文不好,或者擔心害怕,「他們很緊張,海關人員一盯,他們眼光就會躲閃,結果被發現」。
他說,有些華人知道海關有這個規定,但存在僥倖心理。他們藏匿現金的方法有:把錢藏在鞋子裡,縫進衣服兜裡,放在提包裡,裝在口袋裡。一些華人是幾個人分頭帶,使每人不超過1萬元。例如,每個人帶上八、九千元,以為自己沒有違反海關的規定。「實際上,海關是把一家人加在一起算」。如果合起來超過1萬元,就算違反規定,現金就要被沒收。有的人把現金裝在行李箱裡託運,結果被掃瞄機發現,如運輸過程中工作人員將其私吞,走私者更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有人自己填報3萬元,但是海關查出攜帶10萬元,就會沒收那沒有申報的7萬元。如果現鈔被發現,海關就要核查其身份,是否攜帶黑錢。海關還要錄口供,記錄在案。
合法退回 扣10%罰款
莫虎說,海關退回沒收的現金有兩個要求:
一、現金的來源合法;二、現金的用途合法。他說,如果錢的出處能說清楚,也許將來能夠要回大部分,因為海關要扣除10%的罰款。
例如,有個華人攜帶8萬元現金出國,在機場被查出。海關只給他800元現鈔,把其餘的錢扣下。他回到美國後,詳細說明錢是自己多年來的儲蓄。海關經過調查,發現此人並沒有撒謊,就把這些錢還給他了。
向海關作說明,如果說是幫助母親養老,母親要出證明。如果是幫著哥哥買房,哥哥要來信支持。如果不知道如何回答,可以不說,要求聘請律師。但是,如果說是錢送給母親養老,但是母親卻在幾年前去世,結果就很慘。
紐約律師王君宇說,不久前,一名上海籍華人帶了3萬多元離開美國,在機場過關時被發現,被帶到另外的房間問話。「他的錢被沒收了,海關讓他乘飛機先回中國,錢的事以後再說」。當他回到美國後,收到一封美國海關寄來的信件。信中說:海關已經將此現金沒收,並給他三項選擇:一、接受;二、30天內說明;三、上訴。後來,這名華人選擇第二個選項,並聘請她擔任律師。她幫客人回信,主要是解釋為何沒有申報。回信解釋這些錢是辛苦錢,用來在中國買房子,結果「被罰款一、兩千元」。
她說,向海關要錢要提供許多資料,時間拖得長,大約半年到一年才能要回來。她透露,現在海關也檢查計算機,主要是檢查計算機裡的東西,看看有無公司或機構內部的文件,這涉及到版權問題。
中國思維 弄巧成拙
劉瑛說,有的人現金被沒收相當無辜。例如,兩名來自中國大陸的華人青年在美國靠近墨西哥邊境上乘坐火車,碰巧遇到聯邦調查局偵探進行抽查。偵探問他們「能否檢查他們的行李」,他們兩人表示「同意」。結果,調查局偵探在他們的提包中發現25萬美元現金,當場將這些錢沒收。
她說,這兩名華人青年剛來美不久,對美國的法律並不瞭解。他們按照中國人的思維方式認為,這些錢是我們自己的,因此不怕搜查。她說,實際上兩名華人可以拒絕他們的檢查,因為他們沒有搜查令和逮捕令。
另外,偵探在逮捕他們前,要向他們發出警告:「你可以保持沉默。你所說的話可以作為指控你的證據」。但是,他們按照中國大陸的思維模式,認為美國的政府也會「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結果錢被沒收。「偵探以為他們是毒品販子,其實不是」。
她透露,實際上這個案件在聯邦調查局內部的抗辯中已經解決,聯邦調查局同意將這些錢退回。但是,主辦人又將案件交給上級,上級將此案件轉到聯邦法庭。她估計,她的客人可以拿回大部分被沒收的錢。「這些錢是他們賣中國大陸房子的款子,拿來美國準備買房子用的」。
追查現金 扯出大案
海明說,有的華人走私的幾十萬元現金被扣。為了避免更大損失,放棄這些現款。也有的華人因為捨不得十萬元的損失,堅持要回沒收款,結果遭到檢方調查,查出其它問題。
一名華裔富人開車從加拿大到美國,攜帶60多萬元現金,結果被海關發現。海關沒收現款後,他不再索回這些現鈔,因為這些錢只是其現鈔的一小部分。「他這樣做是丟卒保車」。
另一名華人的做法卻不同。他攜帶10萬元現金由甘迺迪國際機場乘飛機到中國,但只申報攜帶8000元現金。通過安檢時,安檢人員發現情況有異,就問他攜帶多少現金,他見無法隱瞞,就如實交代,結果現金被扣。
後來,檢方追查這些現金的來源,發現是其做生意所得。最後,聯邦法庭用陪審團判決,結果12名陪審團成員認為此人無罪,因為這些錢是他自己交代出來的,而不是海關人員搜出來的。這些陪審團成員甚至認為,他們自己也可能犯這樣的錯誤。
海關查出他走私現金後,開始調查他的生意,並將他的妻子也捲入案中,他的兩個孩子也受到影響。因為這場官司,海關扣留他從中國進口的23個集裝箱,查出裡面藏有違法的貨物。「他的每個集裝箱裡裝有200萬元以上的貨物」。檢方指控此人從中國走私違禁品,但他否認,聲稱此事為別人所為,因為不是他能夠控制的。最後,他被關押27天,而且沒有要回那10萬元。
海明估計,如果罪名成立,此人要坐牢幾年,並被沒收全部資產,包括其私人住房。「如果輸了案件,他們就要傾家蕩產」。他說,這本來是一件小事,最後引起大的官司,就像滾雪球,實在不值得。
申報規定 不可忽視
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是美國國內安全部的一個部門。它根據法律制定出現金報告的規定。規定說,轉移任何數量的現金或其它貨幣工具(monetary instrument)進出美國是合法的。但是,假如轉移的總量超過1萬元(包括郵寄或其它方式),就要向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報告。
規定說,不管是從美國境內轉移到境外或境外轉移到境內,也不管轉移的貨幣是美元現鈔或相同價值的外幣,都要填寫現金國際轉移報告,即105表。而且,假如某人在美國境內通過轉移、郵寄或轉交方式收到國外1萬美元或相同價格的外幣,也應該填寫105表。該表格可以在美國口岸或網站上獲得。
規定中的貨幣工具包括:美國或外國的硬幣或紙幣;旅行支票;無記名、無限制背書、虛設收款人或款項可轉給他人的流通票據(支票、本票、匯票);不完整的票據(雖已簽名,但尚未寫上收款者姓名)及無記名或可以轉給其它人的證券和股票。但是,貨幣工具並不包括開給有姓名的收款人但未經背書或帶有限制性背書的支票和匯票、倉庫收據(war house of receipt)和提單(bill of lading)。
規定說,現金報告的要求為「現金與外幣轉移報告法」(Currency and Foreign Transaction Reporting Act)所規定。沒有遵守該規定會導致民事和刑事處罰,也可導致貨幣工具的沒收(forfeiture)。進入美國的人要填寫海關申報表(form 6059b)。該表注意事項中說,所有人都會被進一步盤查。
該表注意事項中還說,農業和野生動物產品也屬於限制進口之列。為了禁止危險的農業昆蟲和禁止的野生動物進入美國,禁止入境的項目有:水果、蔬菜、植物及其產品、土壤、肉類及其產品、鳥類、蝸牛及其它活的動物及其產品、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攜帶這類產品進口但沒有向海關、農業或野生動物官員報告,就會導致處罰,這些物品將被沒收。
明確規定表中申報
布卡說,海關與邊境保護局網站還通過問答形式,說明現金申報事項。它指出,如果一個自然人或法人通過郵寄、船運或快遞公司在美國收到一萬元或者以上的貨幣工具,他們都應該填寫105表,向海關申報。「海關要求在收到後15天內遞交申報表」。
但是,如果自然人或者法人通過銀行或電子轉帳(wire transfer),這個過程不涉及現金的運送,寄出者或者接受者都不需要向海關申報,而是由銀行報告給國稅局(IRS)。
如果攜帶1萬元或以上者進入美國或者外國,此人被要求在海關填寫海關申報表(CBP60 9B)向海關申報,另外還要在離開或進入美國時填寫105表。如果此人在離開或到達口岸時由於無法控制的原因沒有填寫這個表格,此人應該寫出書面說明。
這個問答說,如果一起旅行的人攜帶的現金超過1萬元,他們不能夠分開攜帶,以避開現金申報。他們必須在105表中申報。如果某人進入美國只是過境(in-transit),其目的地是其它國家,只要攜帶超過1萬以上的美元,他們也必須填寫105表格,向美國海關申報。
特殊物品 另有規定
過去幾年,有的華人到中國收購文物,然後設法將其偷渡到美國,高價賣給收藏者。為此,美國海關在「禁止和限制物品」中指出,許多國家都有法律,保護他們的文化財產,美國也是如此。
該文指出,文化財產包括藝術品、文物和古董。儘管他們從原產國或其它國家購買,假如將它們運進美國,這種文物的法定所有權將存在問題。因此,如果把這類物品進口到美國,攜帶者必須有相關文件,如出口許可和收據。
它說,將盜竊的文物走私進入美國會涉及到美國的法律。例如,按照「美國被盜財產法」(National Stolen Property Act),不管這些文物換手多少次,持有人對被盜文物並無法定所有權。按照1970年的聯合國科教文組織公約,從博物館或從宗教機構被盜文物不能進入美國。
海關對藥物的進出口也有詳細規定。它指出,如果某人需要出國,可以攜帶需要的藥物出國,「不要多,也不要少」。毒品或其它具有潛在濫用可能的藥物不可以帶進美國,違反者將面臨嚴重的處罰。
它指出,如果某人需要一些藥物,而這些藥物有潛在的上癮可能,如咳嗽藥、鎮靜劑、安眠藥、抗憂鬱藥和興奮劑等,他們應該按照下列步驟操作:向海關官員申報所有的藥物;藥物要裝在原來的容器中;攜帶適合個人使用的數量;帶上醫師的處方或者書面說明。
它提醒說,一般來說,美國食品與藥物管理局(FDA)不允許去國外購買處方藥。美國食品與藥物管理局禁止進口仿冒處方藥、非處方藥及醫療器械,不管是通過郵寄還是人帶。它們包括治療癌症、愛滋病、關節炎、多發性硬化症的藥物。儘管這些藥物和器械在其它地方可以合法使用,但假如美國食品與藥物管理局沒有批准他們在美國使用,他們進入美國就是非法,將被沒收。
遵守法律 不要冒險
莫虎說,有的華人攜帶大量現金被發現後,就當場胡編,說是親戚朋友的錢。因此,海關就要求這些人當場寫出親友的姓名、住址和電話。有的講錢是朋友的,如果這名朋友不能出現,錢是要不回來了。有的說是向親戚借的,但沒有親戚證明,這些現金就歸海關了。
他說,如實申報攜帶的現金也會存在問題。如果這次帶10萬元如實申報,下次再帶10萬元也如實申報,海關就會懷疑此人的資金來源。「一次只帶一、兩萬沒有問題,但帶四、五萬以上就比較敏感」。
不過,王君宇卻認為,說是別人的錢比較好,可以讓錢的主人出面解釋。但是,托別人帶錢也存在風險。有的華人請朋友帶幾萬元回國,結果這些錢並未交給指定的人,而是被朋友吃掉了。
莫虎說,現在反恐和反走私查得很嚴,想走私很難。「把現金放在身上或行李裡,都有可能被掃瞄機發現」。而且,坐著飛機回去送錢,實在不值得。
他指出,如果走私被發現,可不回答問題,馬上請律師解決。現金被沒收後,許多人請律師打官司,想把錢要回來,但是很麻煩。因此,他建議一定要遵守政府規定:一是不要帶1萬元以上的現鈔出入境;二是如果現鈔超過1萬元,就要如實申報。
海明說,由於美國有十個機場對出境旅客進行全身掃瞄,加上安檢人員還可以對可疑者進行搜身,故現在攜帶現金和其它違禁品出入境將更加困難。他說,從接收的案件看,被抓的多是綠卡持有人和非移民簽證者,很少是美國公民。他估計,綠卡和簽證屬於外國人,開箱檢查起來比較方便。
他說,如果因為走私現金被調查,進而發現其它的違規行為,檢察官會提出起訴,而且總是往高處定罪。如果律師不給力,判刑會很重,還涉及到身份問題。「因此,華人最好不要走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