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製品版權僅3個月?惹怒兩岸音樂人

發表:2012-04-07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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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擬修法 錄音製品版權…僅3個月

大陸「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日前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新法規定,錄音製品在首次出版三個月後,無須經原作者同意就可使用,為大陸音樂界投下震撼彈。音樂人痛批,此舉是為侵權者打開方便之門,變相鼓勵盜版;但也有人認為,法律不應只保護著作權人,還要考慮使用者和社會公眾的共同利益。

中共國家版權局日前發出通知,公開對「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徵求意見。其中最受關注的,是錄音製品無須經過原作者同意即可使用的規定;此外,修正草案還規定,使用者向有關部門備案、註明出處和繳納一定費用後即可使用等。

這項消息傳出後,立刻引起大陸音樂人聲討,包括高曉松、汪峰和李廣平在內的知名音樂人就連發數條微博,質疑此舉是為侵權者打開方便之門,變相鼓勵盜版,損害原創者利益。

李廣平在微博上寫道:「誰來保護我們辛苦創作的歌曲作品?」他並舉出搖滾歌手汪峰的例子,去年音樂團體「旭日陽剛」在大陸春晚上以汪峰的歌曲「春天裡」一炮而紅,商演和代言接踵而至,但汪峰是該曲的版權所有人,從法律層面看,汪有權要求對方停止翻唱。

李廣平痛批,現在情況已經不同了,按照新規定,只要向有關單位交錢就能翻唱,那汪峰要向哪裡說理去?汪峰不能提告訴,也不能禁止別人翻唱,最後連自己都無歌可唱。

高曉松昨天也在微博上寫道:「一首新歌在三個月內是很難家喻戶曉的,這時就能不經過版權人同意翻唱或翻錄,和一首歌紅了幾年再翻唱的性質完全不同,這是赤裸裸鼓勵網路盜版。」

他質疑,草案只寫錄音製品,為何不包括電影和電視劇?若所有智能財產權都只保護三個月,我們願意共同獻身;另外,很多版權人並未授權那些政府辦的集體管理組織,為何立法強制由這些組織代替著作權人收費?

汪峰痛批,當世界各國都制定更嚴格的法律,打擊盜版和非法下載時,大陸竟公布如此匪夷所思的新法規,這悲哀該如何形容?

也有大陸法律人士說,草案並非最終法律條文;草案也規定,使用者要向政府備案、註明出處和原作者,使用後還要付費,音樂人無須緊張,只要監督執行到位,對版權還是有一定保障。

臺灣音樂人:保障著作權3個月 「誰敢為大陸寫歌」

針對大陸音樂著作權可能只保障三個月,臺灣音樂人紛紛表示不可思議與大開倒車。華研唱片企劃統籌施人誠表示:「如果這條法案通過,中國會成為全世界的笑柄,身為一個大國家,卻通過落後全球廿年的法案。」若通過更將造成整個音樂產業受到衝擊,他表示:「那大家誰要去原創?等現成作品就好了!」

福茂資深製作人蔡尚文也憂心表示:「為這決策感到疑惑與不解,這將對流行音樂的大環境影響很大。」F.I.R.團長陳建寧聽聞呆愣許久、不可置信,他表示:「現在已經深受盜版衝擊,如果這條法案通過,對創作人來說是雪上加霜,希望有關單位可以三思。」

臺灣音樂賣至海外,除了歌曲的費用,每年還可收取額外版稅,奉行「使用者付費」保障創作人;但目前臺灣音樂賣歌至大陸的現況,僅能賺得歌曲費用,並無額外版稅可收,若法案通過,無疑將踐踏創作人的心血,創作歌手林俊傑擔心說:「這樣以後哪裡個創作人會為大陸寫歌?法律應越修越嚴謹,怎麼會越來越鬆散呢?」

喜歡音樂總經理陳子鴻表示,該法規未論及唱片重制收費標準,「要付多少錢才合理?」若歌曲發行三個月即可重制,新人好不容易有歌曲冒出頭,大牌歌手一翻唱,歌曲又變成別人的。一旦法規通過,不但導致新人更難出頭、音樂工作者根本活不下去,整體音樂質量只會更下降。

滾石唱片副總經理謝婉萍說,公司投資營銷預算,通常至少半年才回本,大陸三個月重製法規通過,翻唱者等於變相坐享其成。

保障著作權3個月 「誰敢為大陸寫歌」

 

来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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