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北京的香港媒體中評社2008年7月23日曾專訪報導周慶峻
【看中國記者張佑宇報導】近日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針對2010年中華愛國同心會(下簡稱同心會)成員在臺北101大樓前妨害法輪功學員行使言論表達自由,判處同心會會長周慶峻兩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處斷。判決理由提到:被告周慶峻無權假藉維護市容之名,阻止法輪功學員持置標語橫幅以行使表達訴求中國大陸停止迫害法輪功之言論。
據早前臺灣媒體報導,2010年4月一天,中華愛國同心會會長周慶峻帶了7男1女前往101大樓暴力攻擊在廣場的幾名法輪功學員。行為包括對法輪功學員飆罵髒話、搶橫幅,推倒學員。當警察出現制止,並要求同心會成員出示證件,周慶峻態度囂張,不肯配合。
針對該起事件,今年2月臺北地檢署依刑法第三0四條的強制罪,起訴同心會會長周慶峻及其他3名該會成員。11月1日,臺北地方法院判決中說明「告訴人林炯毅、許柏坤及陳建仁等法輪學會成員,在臺北市○○區○○路旁人行道花圃植栽緣石邊緣,持置標語橫幅以行使表達訴求中國大陸停止迫害法輪功之言論,被告周慶峻無權假藉維護市容之名阻止他人表達上開言論。……業如前述,已足以使告訴人林炯毅、許柏坤及陳建仁無法於前及時地繼續闡述傳達其理念,當已妨害告訴人林炯毅、許柏坤及陳建仁行使言論自由之權利。……且犯後猶設詞否認犯行、毫無悔意,態度不佳,兼衡其身份、品行、知識程度、犯罪手段,及其前亦曾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處刑責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法輪功人權律師團發言人朱婉琪表示,該判決中引大法官會議解釋理由,清楚敘明法輪功在憲法上的權利:「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不僅保障多數人之言論,對於少數、弱勢者,更應保障其發聲的權利……是縱使主管機關於依法執行上開法律時,亦應衡量其限制、取締、裁罰是否實已間接對受規制人表達意見自由造成干預,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造成緊急危難、影響社會秩序或危害公共利益外,不應任意限制人民行使言論自由之權利。更遑論,被告周慶峻及蕭奕鎮、該等不明成年男子系以維護市容為名,私以強暴行為妨害告訴人林炯毅、許柏坤及陳建仁等法輪學會成員表達言論之權利。」
中國民主黨副秘書長、大陸旅臺自由學者孔識仁向《看中國》表示,該組織成員雖然身在民主社會,頭腦卻還停留在舊時代,一遇到抗議或反對共產黨的事,就以為是反中國,錯把中國與中共混為一談。再者,這些人的背景,很值得懷疑是不是因為從中共方面獲取很多利益,才會做出這些暴力等極端行為。
孔識仁進一步指出,中共對臺灣的滲透是無孔不入,不論是對法輪功或其他民主人權團體的打壓無所不在,而臺灣當局在對中共滲透這方面做的還不夠,法律漏洞很大,應該針對這種對民主社會妨害人權、言論等行為進一步修訂法律範圍,同時加強執法力度。
臺灣圖博之友會會長周美裡表示,同心會長期在臺灣破壞自由民主,其消息靈通程度讓人覺得不可思議,有如中共在臺的一隻手的感覺。針對該案,她希望臺灣司法秉公處理,以警惕這些為中共代言的勢力。
告訴人之一的法輪功學員林炯毅表示,每次中共高官到臺灣,同心會的人就會出現,這是一種很奇怪的行為。當法輪功學員在101景點向內地陸客講述法輪功真相時,他們會用中共那套造謠謊言,煽動不明白事實真相的大陸遊客。且在今年2月遭到起訴後,還是繼續這些行為,非常囂張。
告訴人對判決懲處表示肯定,但對判決兩個月刑期認為過輕,目前已提起上訴。
據瞭解,同心會成員在臺灣多年,雖標榜兩岸統一的「愛國」旗號,卻長期針對與中共相關的民主、人權活動進行暴力破壞等行為,警方不時會收到民眾的相關投訴,臺灣民間普遍對該組織觀感不佳。
註:告訴人是臺灣法律專有名詞,此案即指直接被害人。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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