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夏俊峰案看貧困者的生存權

作者:胥志義 發表:2013-09-28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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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3年09月28日訊】夏俊峰因殺死城管被執行死刑。他殺死城管,是不是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該不該死刑?事實與法理的討論,對夏俊峰來說已經變得無意義。城管的生命已經逝去,他的生命同樣不復存在。在對生命感到憐憫時,我在想,他們不是仇人,不是情敵,也不是財產爭奪者,更不是戰場上你死我活的士兵,矛盾源於一個是小販要謀生,一個是城管要城市的光鮮漂亮,結果導致寶貴生命的先後丟失。

這讓我想到了人的權利。主流意識形態在反駁西方攻擊我國人權時,常常振振有詞:生存權是第一位的人權,對於中國這樣的國家來說,解決生存是第一要務。潛在的意思是,那些民主權利呀,自由權利呀,相比於生存權,是更次要的權利。民主自由是「陽春白雪」,是上流社會的追求。需解決溫飽的窮人只唱「下裡巴人」。這一次序確然合理,飯都吃不飽,談什麼民主自由。

夏俊峰正是一個需解決溫飽的窮人。國家雖然高調生存權,但國家並沒有解決中國一億上下貧困人口的溫飽(按聯合國的窮人標準),我們並沒有覆蓋全國範圍的社會救濟制度。這些人還得依靠收入很低的一些職業來吃飯。否則只能餓死,談什麼生存權?小販的大部分,正是在溫飽線上掙扎的謀求溫飽之人。那末,城市的光鮮漂亮意味著什麼?對領導來說,是面子,對城市來說,是形象,對居住於此的市民來說,是「舒適」,或者說「宜居」。拋開面子形象不說,舒適宜居也是人的一種權利。政府應提供這種公共服務。問題是,這種權利能高於生存權嗎?

權利有層次。馬斯洛的需求層次描述了權利的層次。當權利產生衝突時,高層次的需求必須讓位低層次的需求。一個今天要考慮明天吃飯的錢從那裡來的人,會沈迷於鄧麗君的歌嗎?坐著豪華小車享受「風光」,如何理解拾荒者的艱辛?往別墅與蝸居,感受大不一樣,吃魚翅與咽饅頭,顯示的是地位尊卑,奢侈品消費與溫飽消費,更是天差地別。對合法致富的人,仇視妒忌,似不可取。只是當他們的權利與窮人的權利產生衝突時。窮人的權利尤其是謀生的權利高於他們的權利。開奧運會運動會,可以清理附近棚戶內謀生的人嗎?豪宅前面有乞丐,主人可以大聲呵斥,趕走乞丐嗎?在社區樹下納涼的人,能否寬容側邊的叫賣之聲?因為高樓大廈,可以強制消滅「貧民窟」嗎?

我十分贊成生存權第一的觀點。當國家經濟不夠發達,還不能給每一個人生存保障時(這正是官家解釋中國還無社會保障常用的說辭),讓每一個人,特別是能力較低的人,有生存下去的場所,空間,機會,正是生存權的體現。城市是集中了的經濟的載體,也是生存機會最多的場所。所以發展中的國家,城市都有小販,有拾荒者,有貧民窟,「引車賣漿者流」,比比皆是。也許這樣的城市不夠漂亮,秩序不是那麼井然,環境不是那麼整潔,但與生存權相比,它是「陽春白雪」,飯都吃不飽,能高雅嗎?當城管為了道路的寬闊,推倒路邊小販攤位上的貨物,這些貨物是他明天的口糧,他能不跟你拚命?

城管制度的改進,不是執法要「溫柔」,而是沒有把生存權放在第一。政府高調生存權第一,實際上生存權並不第一。這不僅表現在沒有把奢侈的「三公消費」,豪華的政府消費(如辦公大樓),用於社會保障,解決社會最底層的生存。而且還表現在社會管理中,沒有把最底層的謀生權放在第一位。你不能保障人的基本溫飽,卻又處處限制底層人自求溫飽,怎麼是生存權第一?說的與做的不一樣,這樣的政府,如何有公信力?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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