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偉江:陳永洲案在管轄權與實體上都存疑(圖)

發表:2013-10-23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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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斯偉江

【看中國2013年10月23日訊】中國廣州羊城晚報旗下的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因發表多篇揭露中聯重科財務問題的報導,而被中聯重科公司註冊地湖南長沙警方跨省逮捕,罪名是涉嫌損害商業信譽。中國知名律師斯偉江在接受本臺採訪時對湖南警方插手此案以及對記者的指控罪名提出質疑。

斯偉江:此案在管轄權與實體上都有問題。因為事件報導在新快報上,如果有傷害商業信譽的話,也應該由廣州地區來管轄。這裡就涉及到一個地方保護主義的問題,中聯企業在長沙。長沙的企業由長沙的公安來管轄,如果這樣的話,這就完全是地方保護主義。昨天新快報記者也來採訪過我,所以我也對事件做了一些瞭解。據他們介紹,陳永洲在做出報導之前做出了許多的調查採訪,所以,他是根據自己的調查所得出的結論。對他做出損害商業信譽的指控是不恰當的。因為,他並不是故意作案,或者是明明知道是假新聞,偏偏做報導,目的是損害企業的名譽。所以,據我瞭解,從實體上來看記者所謂並不構成犯罪。同此前發生幾起事件十分相似,地方公安充當地方企業的打手,到各地抓人,把本來的民事糾紛變成刑事案件。這些事件在各地都發生過,因為地方公安覺得這個辦法方便,所以就造成濫用。

法廣:現在網上什麼樣的消息都有,也有傳聞說陳永洲可能受賄,可能是在自中聯重科的競爭對手三一重工的賄賂之下才做出上述系列報導。如果此一消息屬實,那麼,損害商業信譽的指控是否對口?

斯偉江:如果記者受賄,那就應該以商業受賄罪對他起訴。即便如此,也同湖南警方沒有任何關係,除非記者是在湖南接受賄賂的。我覺得,如果警方確實有記者受賄的證據的話,那他們一定早就公布了。如果警方查不出別的事情,就應該放人,如果警方查出別的糾葛,即使確實存在商業受賄,也不應該由湖南警方來負責調查。而是應該由一個中立的第三方來管轄或者是由事件發生地來管轄。

法廣:損害商業信譽罪究竟是一個什麼樣的罪名?

斯偉江:很像針對個人的誹謗罪,故意捏造事實,導致人的信譽受到損害。一般需要造成損失超過規定的數目才能構成犯罪,一般都是以民事案件的方式被解決的。中國兩高院日前剛剛推出了一個新釋法,以誹謗罪的名義抓了許多人,劉虎就是這樣被抓的。而事實上,誹謗罪與損害商業名譽一樣都是自訴罪,不應該是公訴罪。記者即使涉嫌損害商業名譽也應該由中聯重科來提出起訴。

来源:法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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