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書記一拍腦袋:就判了兩個(圖)

發表:2014-07-24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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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4年07月24日訊】一起「手段殘忍、情節嚴重」的「投毒案」,兩名被告人僅各自獲刑15年。

18年前發生在廣西玉林、導致兩名幼童死亡的這樁離奇命案,至今備受質疑:案發一年多,警方才立案偵查;被告人均稱被刑訊逼供;疑似「獄偵耳目」被指騙取被告信任作偽證……

澎湃新聞獲取的重要資料還顯示,在案件移送檢察機關起訴前,玉林市政法委就專門組織公檢法機關開會「討論」。當時,參會人員認為該案存在疑點、證據單薄。但最終,時任玉林市政法委書記的趙炳火拍板稱:「就判兩個。」

而後的案件發展,也印證了此次會議的結論:3名被抓的投毒嫌疑人,最終兩人被判刑,另一人獲釋。

「當年又是嚴打,又是命案必破,還有上面督辦,死了兩個人怎麼拖這麼久還沒破?當時證據不足,大家爭來爭去說怎麼辦,沒辦法只能這樣了。」十餘年之後,趙炳火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坦承:當時法制不健全,也有人為因素的影響。

如今,兩名獲罪被告人已有一人去世,另一人也已刑滿釋放,但其親屬並未放棄申訴,而另外5名被取保候審的同村人,事發18年後仍未收到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

三幼童中毒,全村近半男人被抓

1996年2月16日,農曆臘月二十八。廣西玉林市沙田鎮馬嶺村裡,寧傳芬正在自家廚房檢修煙窗。突然,一陣尖叫傳來,她趕緊循聲出門:4歲的女兒已躺倒在地,臉色青暗,口吐帶著血絲的白沫。隨即,同村沙耀華的5歲兒子、3歲女兒也栽倒在地,昏迷不醒。

寧傳芬連忙喊人將三個孩子送到鎮裡的衛生院。

經初步診斷,衛生院認為這一症狀屬急性不明劇毒物中毒。在採取了一系列搶救措施後,沙耀華的兒子還是死了。

此後,另兩個幼童被轉至玉林的地區醫院進行救治。但最終,寧傳芬的女兒也宣告死亡,只有沙耀華3歲的女兒倖免於難。

據澎湃新聞瞭解,兩名死去的幼童當時並未屍檢。沙田鎮衛生院醫師在1998年4月1日出具的證明中稱,幼童家屬送來幾個藥瓶,但外表並無劇毒物標籤,醫院也未對藥瓶進行化驗。

此後,始終懷疑女兒被下毒的寧傳芬四處控告,但直到一年零四個月之後的1997年6月25日,玉林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才就此立案調查。

警方從沙田鎮衛生院及玉林地區醫院得到化驗診斷結果,確認三名幼童屬重型有機磷藥物中毒。

澎湃新聞獲取的多份材料顯示,警方根據相關線索,將嫌犯鎖定為與寧傳芬同村的沙達仁、沙達華、沙壽華三人。

沙達仁、沙壽華被懷疑的原因是,他們都曾與寧傳芬、沙耀華有過一些矛盾。而沙達華的嫌疑,則是有人指稱看到其將毒藥倒入柑子,分給了三個孩子吃。

1997年7月26日,沙達華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拘。資料顯示,他在接受警方訊問時曾承認,是他向三幼童投毒,並稱劇毒農藥由沙壽華提供。在這次審訊中,沙達華口中突然冒出沙達仁的名字,但隨即改口稱「講錯了」。

此次訊問的第二天,沙壽華、沙達仁即遭抓捕。

同時被抓的,還有同村的沙達福等6名男子,其中5人被刑拘。警方認為,幼童中毒後,他們獲知系沙達華投毒所致,不僅不舉報,卻和沙達仁商議如何隱瞞真相,涉嫌「包庇罪」。

澎湃新聞走訪獲悉,當時整個自然村只有成年男丁20人左右,因此案先後被抓者近半。在被關押兩至七個月後,涉嫌犯有包庇罪的5人先後被取保候審,並各自繳納了一兩千元的保證金。

1997年9月29日,玉林警方對死亡一年半的幼童之一開棺驗屍。公安部於次年2月出具的物證鑑定書顯示,從幼童屍骨下的土壤中檢出樂果有機磷農藥成份。

彼時,沙達華、沙達仁、沙壽華3人,已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正式逮捕。

「取保候審」長達18年

1999年11月11日,此案經兩次退偵後,由玉林市玉州區檢察院向玉州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沙達華、沙達仁「故意殺人」。

同年12月,玉州區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對沙壽華作出不起訴決定,但在4個月後才將其釋放。當時,他已被羈押了兩年零四個月。

2000年2月28日,在幼童中毒事件發生四年之後,玉州區法院才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書認定,案發前的兩三年間,沙達仁因建房與沙耀華、沙壽成(寧傳芬丈夫)家產生矛盾,沙達仁用錢收買沙達華,並密謀投毒藥死沙耀華、沙壽成家孩子。

1996年2月16日上午,沙達華在沙田鎮衛生院門口遇見沙達仁,沙達仁催沙達華下手「藥」孩子,並給沙達華200元錢。沙達華便買了10元錢的柑子,於中午12時回家。他看到沙耀華的兒女和沙壽成的女兒在他家裡玩,而他的妻子和同村的啞巴覃芳蘭也在家中。

隨後,沙達華從噴霧器中取出兩支含有有機磷的樂果劇毒農藥劑放入大門頂上的牆縫裡。此後,他以為覃芳蘭離開了,便從牆縫中取出樂果劇毒藥劑,打開藥瓶嘴將藥水倒入一隻剝開的柑子,然後將柑子分給三個孩子吃。

待孩子們吃完有毒藥的柑子,並離開他家後,沙達華將藥瓶打碎丟到屋後的竹根處。而吃了帶毒柑子的三個小孩,則在回家路上毒性發作,崩倒在地。

澎湃新聞查證獲知,庭審中,沙達華、沙達仁當庭翻供,否認密謀投毒殺人,並指控辦案警察刑訊逼供。其辯護人也堅持無罪辯護意見,但未得到法院的採信。

玉州區法院審理認為,沙達華、沙達仁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對於「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兩名「故意殺人犯」,玉州區法院僅各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這一結果,受害人和被告均無法接受,雙方各自上訴至玉林中院。

2000年6月23日,玉林中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8年後,由於被告沙達仁家屬的不斷申訴,廣西高院決定再審此案。2008年6月5日,受廣西高院指令,玉林中院在沙達華、沙達仁服刑的平南監獄「公開」審理此案,但依舊維持了一審判決。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再審宣判前一個多月,「買凶殺人」的沙達仁因獲減刑提前出獄。而沙達華在服刑13年零6個月後,也提前出獄。

如今,當年捲入此案的9人中,沙達仁、沙達福已經去世。但讓人意外的是,涉嫌包庇的5人,至今仍處於「取保候審」狀態。

對此,北京浩東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雲祥也表示不解。他說:「取保候審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如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就該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並出具相關手續。」

政法委書記拍板「判兩個」

澎湃新聞多方走訪獲悉,早在1999年9月16日,玉林市玉州區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之前,玉林市政法委就組織當地公檢法機關開會,正是這次案情「討論會」,成為決定沙達華等人命運的關鍵。

澎湃新聞獲取的重要資料顯示,參會人員包括玉林市公檢法三家及政法委多位負責人,會議由時任政法委書記的趙炳火主持。

會上,檢方和法院有關人士在發言時,均認為本案證據收集工作沒有做好。

檢察院代表稱:「本案的疑點是毒藥是什麼,三被告人均翻供,由於時過境遷,證據難以收集,從案發到立案時隔一年零三個月。」

玉林中院有關人士稱:「收集證據的工作沒有做好,(證人覃芳蘭)的語言是關鍵,但由於啞巴沒有文化,不懂‘啞語’,她意思的表達難準確。」

在討論3名嫌犯的罪名是否成立時,檢察院代表認為:沙達華罪名成立,有目擊證人,有13次(有罪)供述;對沙達仁、沙壽華做不起訴處理,因為供述不穩定,沒有其他證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玉林中院方面也認為,「沙達華的罪名可以成立」。對於是否起訴沙達仁,玉林中院方面稱,「(證據)只有沙達華、沙達仁的兩個的供述,以及一個獄偵材料,二封沙達華寫到監外的信件。」但是,「如果排除沙達仁,沙達華殺人動機講不清楚。」因此,其意見是「兩個都可以起訴,由基層檢察院審理(應為‘辦理’)。」

最終在這次案件討論會上「拍板」的是趙炳火。他當時表態:「就判兩個,大家都發言了,這個案公安的責任心也有問題。」

討論會的最終結論:由玉州區檢察院起訴沙達華、沙達仁,對沙壽華作不起訴處理。

2014年6月27日,已經退休多年的趙炳火,面對澎湃新聞採訪時稱,這個案子有疑點,政法委協調大家來討論,反覆論證一下,但政法委「不可能拿意見的,不會對案子定性」。

但事實上,澎湃新聞注意到,此後案件的走向,與此次「討論會」的結論和時任玉林市政法委書記趙炳火的表態完全一致。

1999年10月28日,玉州區公安局將此案移送玉州區檢察院,後者隨後向玉州區法院提起公訴。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在玉林市政法委召開的案件討論會上,卻做出將案件交由基層法院審理的決定。

「當年又是嚴打,又是命案必破,還有上面督辦,死了兩個人怎麼拖這麼久還沒破?當時證據不足,大家爭來爭去說怎麼辦,沒辦法只能這樣了。」十餘年之後,趙炳火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坦承:當時法制不健全,也有人為因素的影響。

意外中毒還是投毒殺人?

隨著沙達仁故去,沙達華獲釋,本案似已告一段落。但據澎湃新聞瞭解,其家屬和當年被抓的眾人,均稱蒙冤,並堅持申訴多年。

沙達仁之女沙國玲,近年來蒐集了大量證據,對此案提出種種質疑。

比如,公檢法機關認定的作案動機是兩家人間本有矛盾,但「早在1994年的時候,矛盾就被村幹部調解處理了」。更何況,「誰會為這點小事去毒害人家的孩子。」

此外,她還認為其父和沙達華無作案時間,「小孩中毒當天,沙達華在博白縣,我父親在沙田郵電局上班,有人證物證,但法院不採信也不說明原因。」

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沙達華表示,事發當天他在博白縣縣城扒竊,等他回到沙田鎮後,才聽說村裡有小孩中毒。他當時還急忙趕到衛生院打探,確認不是自己小孩後才離開。

沙田村村民王桂芬向澎湃新聞表示,當天她曾看見中毒的三個孩子在池塘邊的竹根處玩耍,手裡還拿著幾個藥瓶,「他們拿著‘草居心’吸手裡的藥瓶,我問他們吃什麼,他們說是吃‘太陽神’,我要過來一聞,覺得暈暈的,氣味不好聞,就搶過三個小孩手中藥瓶丟進池塘。」

除了王桂芬外,亦有多人作證,當天確實看到三個小孩拿著一堆玻璃瓶玩耍。

但與之相對的是,控方證人「啞巴」覃芳蘭則稱,她當天在沙達華家,看到了沙達華投毒的過程。

但覃的婆婆告訴澎湃新聞,當天12點多,覃芳蘭帶著兩個小孩去沙田鎮買衣服了,下午3點多才回來,並沒有去沙達華家。

對於本案關鍵物證「劇毒農藥樂果藥劑」,沙國玲有著更多質疑。

「當時市場上銷售的樂果都是半斤或一斤裝的,根本沒有針劑型。警方也沒有對樂果的毒性、品種、包裝、形狀進行取樣。再說,柑子本身含有大量水分,怎麼能倒進去農藥?樂果氣味那麼臭,小孩怎麼會吃?」

而廣西公安廳出具的《關於沙天林死亡案的毒物檢驗和分析意見》則顯示,沙達華指認提取的,其用來裝農藥的小玻璃瓶碎片,並未檢出有機磷類物質。不過,在此鑑定結果後的括弧中寫有「因檢材長期露置,本結果僅供參考。」

沙達華對澎湃新聞稱,1997年9月12日,警方要他找被丟掉的玻璃藥瓶,他就從自家屋後竹根處隨便找了個玻璃片應付。

獄偵耳目作偽證?

沙達仁親屬還告訴澎湃新聞,入獄後,沙達仁堅持申訴,並寫有多份控訴書,稱自己遭受刑訊:1997年9月20日,玉林市刑偵大隊警察把他帶到玉州區公安局問話。因對其回答不滿意,兩位警察便不做記錄,開始毆打他,穿著皮鞋踢其面部、胸部等身體部位。在一個多小時的毆打中,他暈死兩次。「如果我不招供,真的會被他們整死,為了日後洗冤,被迫招供,便形成了一份份所謂的口供。」

由於沙達仁在2013年6月28日去世,澎湃新聞無法就此核實採訪。

不過,沙達華和沙壽華也表示,他們都曾受到警方刑訊逼供。

沙達華自稱「有兩顆牙齒被打掉。」2014年6月24日,他做了一份經玉林市公證處公證的證詞,描述了「被刑訊」的經歷。

值得一提的是,幾乎文盲的他在看守所曾遇到了「好心人」。

據他記憶,一天飯後,同監舍的兩個「獄友」問起他因何被抓,得知原委後,對方稱可以幫他寫份東西申冤。最終,在掃把枝沾著墨水寫成的半頁「申冤材料」上,他按下了手印。

但他後來得知,這份「申冤材料」實為可指證其犯罪的證詞。「公安就是這樣和監舍人員串通,見我不識字,亂寫‘申冤書’,陷害說我投毒殺人。」

據澎湃新聞查證,法庭審理此案時,這份「證言」也被採信。

来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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