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為鑒,可以知興替」。有關「貪」的記載古亦有之,中國歷史上最早的貪污者是蚩尤和四凶。懲治貪官的罪狀也是名目繁多。
歷史上最早的貪污者
《孔子三朝記》曰:「蚩尤,庶人之貪者。」傳說黃帝時的蚩尤,可以說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貪污者。在他之後出現了「四凶」——四個特別貪慾無道的人物,渾敦、窮奇、檮杌和饕餮,這幾類人對飲食、貨物、賄賂貪得無厭。四凶在《尚書》和《左傳》中均有記載,但是內容卻不盡相同。
《尚書·舜典》中記述的四凶是共工、歡兜、鯀(大禹的父親)、有苗氏。
《左傳·文公十八年》道:「舜臣堯,賓於四門,流四凶族混沌、窮奇、檮杌、饕餮,投諸四裔,以御魑魅。」
《史記·五帝本紀》中的記述是:帝鴻氏之不才子「渾敦」、少皞氏之不才子「窮奇」、顓頊氏之不才子「檮杌」,以上合稱「三凶」,加上縉雲氏之不才子「饕餮」合稱「四凶」。
神話傳說中「四凶」由上古時代的舜帝流放到四方。
舜為帝時,還處置了一個名叫伯封的貪官。《左傳·昭公二十八年》裡這樣描述伯封:實有豕心,貪婪無厭,忿類無期,謂之封豕,有窮后羿滅之。這話翻譯過來就是:伯封貪得像豬。
最早的詩歌總集之《詩經·大雅·桑柔》:「貪人敗類。」《楚辭·離騷》曰:「愛財曰貪,愛食曰婪。」《史記·屈原賈生列傳》:「貪夫徇財,烈士徇名。」宋代《冊府元龜》卷三O七《外戚部·貪黷序》上有「徇財曰貪,玷官曰墨」的說法。貪官以謀求財產為標誌,謂之「徇財」。「玷官」意指「有污點的官」,至於「墨」,其原意是指「貪污不廉潔」,可叫做「贓官」。
古代中國反貪八大罪狀
1、「三風十愆」罪。這是商初的官刑。「三風」即巫風、淫風、亂風,是存在於官僚階層的三種不良風氣。「十愆」(愆 [qian] 的意思是過失)是三風的具體表現,包括恆舞於宮,酣歌於室,殉於貨、色,恆於游、畋(畋 [tian] 的意思是耕種或狩獵),侮聖言,逆忠直,遠耆(耆 [qi] 的意思也指老)德,比頑童等。
2、職務連坐。為商鞅變法時首先實行,漢武帝時歸入特製的「見知故縱之法」。
3、保任連坐。即被推薦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薦和任命者須連坐。此法在秦、唐、宋等朝代均實行。
4、犯令、廢令罪。法律要求做的不做或法律不允許做卻做了的,均屬違法犯罪行為,該受懲罰。此法《秦律》首先實行,以後唐、明等朝均設其罪。
5、謊報、虛報政績罪。自報、指使下屬或授意他人謊報、虛報均屬此列。
6、禁錮。所謂禁錮,就是中國古代對犯罪官吏本人及其親友終身禁止做官的制度。禁錮屬於資格刑,它剝奪的是犯罪人的政治權利。早在《左傳》中就有禁錮的記載。
7、請託說情罪。《唐律·職制》「有所請求條」明確規定,沒有使用財物而僅靠人情向主管人員求辦某事,也要禁止。「監臨勢要」(非主管人員)替別人請託,只要開口,就要杖一百。
8、姦黨罪。這個罪名為朱元璋首創,載於《大明律》。向皇上進讒言、借刀殺人、矇蔽聖上、交結朋黨、拉幫結夥、破壞朝綱等均屬姦黨罪,犯此罪本人處斬,妻、子為奴,財產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