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6年11月8日訊】2016年11月7日,自法王路易十四公然宣告「朕即國家」(l'etat,c'est moi)以來,中共國的「全國人大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發布「黨即法律」宣言,來回應記者對「釋法」應由法院提出的提問。
李飛說:「香港的法例獨立司法權、終審權都是人大賦予的,所以不存在人大違反基本法」──眾所周知,中共國的人大由中國共產黨所控制,亦因此「中共」這個黨,就不受香港的法律所約束,因為即使違反法律,以李飛邏輯,即所有權力都是來自中共,因此「不存在中共違反基本法」的問題;亦因此,香港的法治正式於這一日壽終正寢。
自剛果案的第四次釋法後,法律界以至商界都已經在質疑,今日剛果共和國可以在香港享有「絕對豁免權」,他日會否伸延至其他的國企;而今次第五次釋法後,再一次向全世界展示,中國人大可以「無中生有」,在沒有的條文上面自行僭建條文去「解釋」,說明以香港的司法制度而言,任何法律都可以隨時被中國單方面廢止而不遵守。
至於人大的「解釋」更把「人治」的元素直接帶入香港的法律之中,對基本法104條「依法宣誓」的「解釋」,改寫為「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上述所有內容俱為基本法原文所無,中國人大再次開創荒謬的先例,即對自己法律沒有寫明者,不是修法以堵塞其「漏洞」,而是胡亂事後「解釋」,這種方式就有如與人簽合同,明明合同條文上面沒有的事,卻可以事後胡亂強加入有追溯力的「解釋」,這種做法是公然踐踏香港的法律,視任何法律條文為無物。
更荒謬的就是人大的解釋之中,在2(3)條加入了「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何者為「故意」?是以誰的標準去認定這是「故意」或「非故意」?例如在2012出任特首時讀漏了「香港」的梁振英,以及2016年宣誓時讀漏了「香港」的民建聯黃定光,由誰去判斷他是故意,或者非故意?這個「故意」的標準,是以當事人的主觀看法而言,還是要以其他法律常引的標準「理性自然人」(a reasonable man)的客觀標準去判斷?還是由黨說了算?黨說是故意就是故意,黨說是無心之失,就算是無心之失?香港的法院是否由今日起,改由中共去判案?
更可笑的是黃定光與梁振英自己都沒回應,李飛等就已經可以判斷這屬於「非故意」,於是說漏「香港」即屬非故意;那麼說漏了「中國」呢?那就一定是「故意」的了,這種標準就是政治審查,可笑亦可悲之極。
以香港的法律標準而言,根據人大釋法的條文,是排除任何不合標準者的條文,只要符合一項,其宣誓已屬不合格;第2(3)或者是用來針對劉小麗「慢讀」誓詞之用,但「無心之失」卻不能作為2(2)「不完整」的辯解,因此和李飛所說的不同,特首梁振英與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黃定光,由於說漏了香港,已不符合人大的解釋,理應判為無效,除非人大又再多「釋」一次法。
這種「法律」,當然宣告著香港法治的死亡;一國兩制,已經名存實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