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期,太醫院總攬醫藥衛生大權。(圖片來源:Fotolia)
中國古代醫學,博大精深,為後世留下了寶貴的財富,而中醫之精髓更多藏於大內皇宮。歷代帝王,自詡為「天下第一」,至高無上,謀求帝祚永延,渴望益壽延年。他們將科學技術攫為己有,竭盡全力,尋醫覓藥。宮廷文化從而成為一種獨特的文化形態,在皇權統治下,蘊涵著豐富的內涵。本文主要講述的是清王朝醫藥管理的演變過程。
清朝時期,太醫院總攬醫藥衛生大權。除為皇帝服務外,太醫院還負責宮廷、王府、文武大臣的用醫,醫官選撥極其軍隊、監獄的醫官派遣。除太醫院外,清代也設御藥房專門為皇帝服務。
清代廢除了明朝南北兩太醫院制,設立了獨立的北京太醫院,清朝太醫院的權利大大高於明朝。這一集權醫藥衛生體制對協調國家醫藥衛生發展有積極作用。但是清廷這一理念卻沒有得到持續執行,相反不斷的追求醫藥衛生集權的機構調整又使其事與願違。順治十六年(1659年)規定:御藥房所有事物都劃歸太醫院管理,但第二年又將御藥房管理的生藥庫撥給禮部管理,所需藥事先開列名單,經禮部認可後通知生藥庫採購。
康熙十年又規定御藥房由總管太監、管庫首領管理,不再由太醫院管理。到了道光年間,各省例貢藥材又都直接交內務府,其他所產藥材都議為價款,由內務府隨時購買。這樣太醫院名義上是國家醫藥衛生管理機構,實際上他的權利大大被限制了。其他部門對醫藥衛生的涉及儘管有時達到一種特殊效果,可是其中的不統一、不協調又使政府醫藥衛生功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實現。
清代前期的醫藥衛生法令大部分由滿人入關前舊有的規定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與明代醫藥衛生法令相比較,較為簡略,並有民族特殊性。順治、康熙、雍正、乾隆等歷代皇帝都對醫藥管理作出了一些規定。如,為了民族健康,清政府重視保護長白山人參的管理。康熙五十年規定,每年七月自京派部院堂官一員前往,會同該府將軍府尹究審。雍正二年諭:對私刨人參者就地審理,年底匯奏等。
為體現政府的寬容和仁慈,清代前期對監獄醫藥提出了一些要求;順治八年,刑部應差監獄醫生,每月發給藥價銀米,效力滿六年,可回太醫院、升受吏目等;順治十一年,增設刑部醫士一名,乾隆二十九年,甯古塔地方添設監獄,並設醫官一名;嘉慶十年內外刑獄先用醫士二名。對囚犯醫藥環境的改善也有不少記錄。
道光二年清廷頒發旨意以「針刺火灸,究非奉君之所宜,太醫院針灸一科,著永遠停止」,顯然清廷出於禮教之由,做出的決定限制了醫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