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前總統馬英九泄密案15日判決出爐,引發關注。(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18年5月15日訊】(看中國記者明思綜合報導)中華民國前總統馬英九泄密案,臺灣高等法院5月15日二審改判馬英九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用繳納金錢的方式代替刑期),全案仍可上訴。
據中央社報導稱,臺灣前總統馬英九被訴泄密案,高等法院15日判決出爐,高院依違反通保法、刑法泄密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等3罪從一重論處,改判馬英九4月徒刑。
據瞭解,該案始於2013年8月,當時擔任中華民國總統的馬英九,將檢察官偵辦中的「專案報告一」、「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北院102聲監續字第568號譯文」中的監聽記錄,泄漏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和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臺北地檢署(北檢)更指控馬英九教唆時任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於同年9月4日向江宜樺泄密,指示黃世銘報告此關說案給江宜樺。
北檢偵查後,認為馬英九涉嫌泄密,並依《通保法》泄密罪、《個資法》等罪嫌將他起訴。
《雅虎》消息稱,此案在一審期間,臺北地方法院認為馬英九雖有泄密行為,但檢方舉證不足,未能證明馬英九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泄密的意圖。而且馬英九是依憲法第44條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在刑法上不予處罰。
2017年8月,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馬英九無罪後,檢方不服,認為一審誤用院際調解權,並上訴至高院。
在二審期間,馬英九仍堅稱其當時具有「總統行政特權,他身為總統,必須進行處理。」
而高檢署與北檢則駁斥北院判馬英九無罪,是誤解憲法中總統有「院際調解權」原意,檢方認為,馬英九明知案偵仍在偵查中,卻將偵查機密外泄,犯罪意圖明確,應判有罪。
北檢指出,總統可以介入刑事個案偵查程序,根本是「權力無限上綱」,若總統的行政特權及於犯罪偵查資訊,將是總統擴權,等於是總統可有偵查權,後果不堪設想。
據悉,此案在高院審理期間時,馬英九仍主打具「總統行政特權」,並宣稱此司法關說案可能引發政治風暴,強調自己絕對沒有犯罪。
不過,高院並未接受,高院認為馬英九已觸犯《通保法》中的「公務員無故泄漏資料罪」,5月15日,高院改判馬英九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對此,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馬英九有罪,只「重判」4個月?共同違法毀憲亂政的總統與檢察總長,均獲得司法輕放,「檢察官,請提起上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