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蔣方舟(視頻截圖)
【看中國2018年7月27日訊】近日,有女性匿名發長文爆料稱,曾被某媒體人性侵,隨後作家蔣方舟和知名前媒體人易小荷也表示,曾被其「摸大腿」性騷擾。有媒體陸續接到4名女性爆料,均稱遭遇其性騷擾,其中一人為當時實習的學生。
照理說,這些事如果屬實,很早之前就發生了。為什麼許多女性遭受性侵和性騷擾後當時不願意站出來?很多時候,當事人不可能或不好意思出面指控,現場也不會有證人幫忙,這大概是很多女性面對性騷擾最無奈的舉動。
對此媒體人王志安微博上的評論很有代表性:「就是因為一旦他們這麼做,會有無數渣男出來往她們身上潑髒水:當時為什麼不制止?你有幾個男朋友?是不是給人家發的簡訊讓人想入非非了?摸一下有證據麼?知道誰主張誰舉證麼?公益領袖百大知識份子做的事情了不起,你背後沒有陰謀吧?」
公眾也許應該反思,在面對性騷擾與性侵害時,我們的社會輿論充斥的,反而是對受害者的道德譴責與羞辱:在「注意安全」的規訓外,我們的社會輿論從不缺對「怎麼沒有保護好自己」的事後諸葛亮。我們質疑受害者「為什麼不抵抗」、懷疑她之所以遇害「肯定是自己風騷不檢點」,甚至將性侵犯調侃為「嘴上說不要、身體很誠實」……正如柳岩作為伴娘被騷擾後,也同樣有類似的聲音:「長得安全點就沒事」;正如更早一點,李天一案件後,有人試圖以被侵害人是「陪酒女」為李天一開脫減罪,當時網上不乏這樣的聲音:「誰讓你是陪酒女」「活該,不去夜總會之類的地方不就沒事了麼」。
「性騷擾」是一個法律罪名,但如果法律粗放一下,這就成了「亞文化」。很多人對此不以為意,絲毫意識不到會對女性造成傷害,甚至有將其視為某種「帶葷」文化的心理,或者變成了茶餘飯後的談資笑料,很少有人思考自己的親人子女,也許會因此成為下一個受害者。於是公共交通工具上,酒桌上,上下級之間等,都是「性騷擾」問題的「頻發地」,結果都成了品行問題。於是受害者則大多忍氣吞聲,至多給予當面的斥責和警告,鮮有人訴諸法律。
如今,一些公司招聘公然要求女生會陪酒,老闆指派女下屬陪唱,這些江湖事實在太多,又一律被美化為社交規則。說什麼「性騷擾」,那不過成了咬文嚼字。受了一點不公就哭著找律師,那是美國人的習慣。相反,我們的社會,從不少針對女性的「好心」勸誡:女人不要獨自出門喝酒、不要孤身一人走夜路、不要去偏僻無人的地方、不要單獨和異性出門、不要穿著「暴露」舉止「性感」……然而,世界之遼闊,生活之精彩,為什么女人不能充分自由自主地選擇自己的生命形態,女性一樣有權於這世間自由來去,不被騷擾、不受威脅。那些看似好心的勸告規訓,本身就構成了另一種對女性生活與生存空間的擠壓與限制。
湖南師範大學曾對1200名女大學生進行關於性騷擾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84%的女性遭遇過不同形式的性騷擾,其中,明確認為遭遇性騷擾就應該嚴厲制止的女大學生僅有56%,默不作聲或者選擇躲避或者逃避的佔到了將近50%,而敢於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比例也非常低。也就是說,性騷擾是比較普遍的現象,其中沉默者佔據半數。性騷擾是對不少女性來說難以啟齒,說了也許會對名譽、愛情、生活、學業、工作產生影響,但息事寧人並不是最佳對策,這會縱容騷擾者。
被稱之為「全國首例」的「性騷擾」案發生在2001年7月的西安,30歲的童女士控告其上司對她進行了性騷擾。5個月後,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訴訟。正是證據的難以取得,成了「性騷擾」司法認定的攔路虎,這也是絕大多數同類案件的共性所在:通常發生在私密的場合,很少有第三人在場,而言語和身體接觸又很難留下證據。即便有證人,想要蒐集證人證言或說服證人出庭作證,也是一項「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根據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無法證明「性騷擾」的發生,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再仔細分析一些女性的心理不難發現,在地鐵、公交車等公共場所遭遇性騷擾時,大多數女性礙於面子,是不敢吭聲的,頂多是換個地方站,盡量躲著不懷好意的人。而且,車廂裡人多時,難於取證,也不能把色狼怎麼樣,不少人遇到「咸豬手」,也只能吃啞巴虧。而周圍的人因為事不關己,看到了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少色狼正是抓住了這些弱點,才敢大膽下手,為所欲為。其實,正是這種集體沉默助長了地鐵色狼的氣焰。
當然,打破「沉默的受害者」還需要法律來撐腰。性騷擾缺乏明確的界定以及懲罰較輕下,女性則缺乏了維護自己榮譽的助推力。相較之下,名譽的損失和對性騷擾人很快被放出的後怕,讓她們對性騷擾行為充滿了畏懼,由此說來,修改完善性騷擾相關法律,加大對性騷擾者的懲處力度,為沉默的大多數撐腰,才能形成對性騷擾人人喊打的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