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名休班警本月初涉把伸縮警棍帶離境,最終獲同袍「放生」,被稱只是一時大意。然而曾任職機場地勤的男子卻因此被捕了,對於港警「雙重標準」感到氣憤。示意圖。(圖片來源:youtube視頻截圖)
【看中國2019年12月22日訊】香港一名休班警本月初涉把伸縮警棍帶離境,最終獲同袍「放生」繼續外遊,港警事後指該名警員只是一時大意,已經訓示對方。然而曾任職機場地勤的朱先生(化名)兩年前上班的時候亦因誤帶伸縮棍,結果在機場安檢時被捕了,還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最終罰款3,000元兼留案底,並且遭公司即時解僱,無法再在機場找相關工作。
機場地勤帶棍上班被捕 斥休班警帶棍卻獲放生
據香港《蘋果日報》報導,有大律師質疑,休班警攜警棍在機場過關仍然可能獨犯《航空保安條例》;而朱先生承認自己確觸犯法例,最後亦承擔了法律責任,但是現時一名港警犯同樣的錯卻獲放生,決定站出來指出事件的不公。
90後的朱先生憶述,兩年多前用數十元於淘寶購買一支伸縮警棍,「貪過癮、貪玩,買支警棍當紀念品。」其後他獲聘為機場地勤,但首日上班便出事,「遲咗起身,好倉卒咁執咗個袋返工,無留意其他嘢。嗰時就行一條職員通道入去安檢位,過安檢照到我個袋有伸縮棍。」
機場保安即時報警,數名軍裝跟便衣警到場。朱先生涉觸犯《公安條例》「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被捕。他當時解釋自己是一時大意,忘記自己將伸縮棍放在背包,但港警未有理會,帶他到機場警署錄口供,再鎖手扣去居住單位搜查。
中西區區議員、律師楊浩然為朱先生的代表律師。他認為控罪太重,「佢唔係違反《公安條例》、唔係擾亂公安秩序。你話攜帶違禁品係比較適合啲。」
楊浩然曾經建議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讓被告簽保守行為,以免年輕的事主留案底,但是遭控方拒絕。其後楊提出改用較輕的《簡易治罪條例》控告,並獲法庭批准。
朱先生最終被判罪成,罰金3,000元兼留案底。他慨嘆,自己因誤墮法網付出很大代價,除即時被解僱,日後也無法留在航空業界,「一定要轉工。因為喺機場犯咗咁嘅事,都唔會有可能請番我喺機場做嘢。」
他現時任職運輸業,工時長、薪金較機場的地勤低。近日他看報紙得悉一名休班警攜警棍出遊,在機場被截查後獲「放生」,對於警方執法不公感到氣憤,「點解佢可以繼續去旅行、去開心,而我受到法律制裁?」
港警稱涉事休班警「大意」 大律師:可能獨犯刑事罪行
港警本月初在記者會稱,已經訓斥涉事休班警,並以「大意」、「一時疏忽」解釋事件。大律師陸偉雄稱,非執法人員持有伸縮警棍已違例,會被控罰則較重的《公安條例》之《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若執法部門人員例如休班警,雖然屬合法藏有伸縮警棍,但是在機場過關仍可能獨犯了《航空保安條例》,同屬刑事罪行。
因此楊浩然認為,既然有法例可循,港警仍可控告該名休班警,最後卻選擇放生,「你畀人感覺就係警察有特權,可以互相包庇。」
他又指涉事休班警在機場出境旅遊,不可能是休班執行職務,身份跟普通市民無異,在此情況下攜帶警棍,或已經觸犯《公安條例》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相關條例最重刑罰是監禁3年,「你作為一個警察,你有咁耐經驗、有專業訓練,你無可能唔知咁樣犯法嘛?」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譚俊傑亦認為,該名名休班警到達機場的目的是外遊,並且離開香港,「佢係絕對無需要帶住警棍去其他地方,佢去到其他地方,佢不單止唔係休班警,佢只係一個旅客」,應以《公安條例》之《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提控。
他續指,不論是休班警抑或機場保安,若持有伸縮警棍過關應被控同一控罪,直言「我見唔到有咩分別,一係就一齊告《公安條例》,一係就一齊告《航空條例》,一係就一次過兩樣都告」。他認為律政司應考慮休班警不應該將警棍帶離香港,「應該用一個恰當嘅《公安條例》去控告佢」。
兩年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亦有份為朱先生求情,「我哋用咗好多唇舌,同律政司講唔好告啦,個年輕人完全無任何背景,完全係疏忽啫,係年少無知、係大意啫,(律政司)最後都係照告。」
他指,今次休班警獲「放生」,凸顯執法有雙重標準,「原來佢一句『疏忽』,因為佢係警員就OK,就可以唔告。」他建議未來應獨立分拆「投訴警察課」,交由非警務人員處理港警違法、濫權個案,監警會亦應擁有傳召、搜證與出示證件等權力,並且改變組成方法,避免特首委任偏袒港警的「保王黨」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