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統親迎行列中的新郎轎子。(圖片來源:公有領域)
《禮記・昏義》記載,「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可見男女婚姻涉及整個家族的利益和聲譽,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禮儀來進行。中國作為一個禮儀之邦,婚俗禮儀在博大精深的中華文化中,是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而不同朝代的婚俗禮儀紛繁多彩、林林總總。對於歷史題材類的婚俗文化,筆者最青睞清朝。原因是清朝時期的婚俗文化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繁榮各民族的婚俗禮儀也達到了大融合大繁榮的鼎盛時期。
清朝時期的婚姻程序,更趨禮制化、法規化、傳統化,它主要包括行聘訂婚、結婚禮俗兩大方面。其特點一是遵循有關婚姻法律條文行事,二是循禮制規儀為行為的準則,三是按照傳統風俗進行婚姻活動。清代的婚俗有嚴格的等級秩序,上至帝王、王公貴冑,下至官員士庶乃至普通百姓,都有一套嚴格的規範。這些在清宮劇中是常有體現的,比如《如懿傳》中冊封如懿為皇后之時,需行「六肅三跪三拜」禮,還要走路前至太和殿與皇上站在一起,鳳凰于飛,和鳴鏗鏘,白首之喜,百年合心。
《甄嬛傳》中的「孟靜嫻戴金,浣碧戴翠」的婚禮差別,這也說明在古代階級森嚴嫡庶有別、尊卑有別。其實,孟靜嫻乃沛國公之女,身份地位顯赫,所嫁之人也是果郡王,在婚俗禮儀上可謂是皇親國戚般的顯赫。而浣碧成親只是納妾,在婚禮的妝容上必然是低一等級;另外,浣碧結婚是在白天,玉嬈則在晚上。
從上述的清宮劇的片花,也能看出清朝婚俗禮儀的差異,但均未超出古時「六禮」的範圍。所謂「六禮」,即是《禮儀》所稱「納採、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等六種禮節。
其中,以「親迎」之禮最為繁縟。古人重視婚禮,男子多至女家以禮相迎,所以稱為親迎。後經演變,亦有不親往者。古時婚禮多以昏為期,因此親迎必在黃昏之後,直至深夜。
另外,清代民間的婚期多選在秋冬,尤以臘月二十三日至除夕為最佳。這是因為民俗中有「送灶」後,家中已無司命糾察,故嫁娶之事可隨意舉行;再者此時正值農閑歲尾、秋收冬藏之後,家有蓋藏、人有閑暇,便於舉行婚嫁活動。
清代民間的婚姻禮儀活動,雖因地區風俗不同及貧富條件的限制和影響,在禮節與程序上有繁簡之別。但傳統道德觀念、文化心態和價值取向、約定俗成的習慣,卻自始至終貫穿於整個婚姻禮儀活動之中,並呈現出鮮明的時代特點。
清代統治者為了鞏固傳統禮制與強化傳統禮教,堅決維護父母決定子女的婚姻權力。規定:「婚嫁者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余親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犯罪被囚禁,子孫的婚姻仍需他們安排,倘若自作主張嫁娶,要受杖八十的刑罰。此外,對妻妾失序、居喪嫁娶、娶親屬妻妾、尊卑為婚者,清代有明文規定及違制的處罰律文。在宗法與家族勢力強大的地區,祠堂以族人聯姻關乎宗族盛衰為由,也要出面干預族內男女的婚姻選擇。
如此一來,婚姻的當事人男女雙方無權力選擇自己的配偶,不管們願意與否,均得服從家長及宗長得安排。這種典型的傳統包辦婚姻,是清代婚姻形態中的主幹。而家長在為子女選擇配偶時,也必須遵循門第、貧富這兩大原則。
清朝的皇室婚姻制度帶有十分濃重的政治色彩,清入關後的滿蒙聯姻以及大清公主嫁蒙古、准格爾等部落,都是基於雙方的政治互利。至於滿漢的通婚,則是不被允許的。如果皇帝要娶一位漢族女子為妃,自然也不能被世俗所容許。
這也說明,清代傳統等級制度森嚴,人們的聯姻也和其他社交活動一樣,直接受到傳統等級的制約,因此就有「婚姻擇,嚴良賤、先門第」的規定。即望族不與寒門聯姻,不准與賤民通婚更成為一條不可動搖的天經地義的婚姻準則。《大清律・戶律》明確規定凡「壓良從賤者、娶良家女人藉為娘者」處流刑三千里。明清時期「良賤不婚」的門戶觀念表現締結婚姻的男女雙方家庭的社會地位和經濟狀況旗鼓相當,即「門當戶對」。
比如一些經濟上實力雄厚卻沒有政治地位的人,就會動用財力獲得與上品家庭通婚的機會,以圖在政治上求得進身的機會,像婚姻是人生大事,又是關係宗族人丁繁衍的社會行為,其上系國家之安危、社會之穩定,下關係家之存亡、宗族之傳接,故歷代統治者將婚姻程序與嫁娶禮儀納入「禮制」的範圍,並制定了相關法律條文,加以規範和實施。
從部分清朝的婚俗禮儀及清宮劇等影視劇作品中可以看出,婚姻不僅在不同時代,而且在同時代也千差萬別,清朝滿族人雖有不與漢人通婚以及「良賤不婚」的門第觀,但還是大量接受了漢族婚姻制度的影響,摒棄了一些婚姻習俗。這些現象的出現,預示著後來人類婚姻發展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