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圖片來源:Feng Li/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6年3月25日訊】看標題,大家應該已經知道我想說什麼了。
這麼印度的新聞,你很難想像會發生在我們這個法律昌明的社會,更難想像會發生在派出所裡面。
事發於2025年6月16日,福建省寧德市霞浦縣牙城鎮。
小君(化名)因毆打他人一案,在母親的陪同下,去了牙城鎮派出所。
這成了噩夢的開始。
其間,該派出所教導員李某,在派出所辦公室內,以辦案為由支開15歲女孩的母親,對這名未成年人實施了強制猥褻。
法院的判決書還原了事發經過,除了「色膽包天」「令人髮指」之外,我找不出什麼語言來表達我的憤怒。
然而,即使證據確鑿,這名施暴的執法者,也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
這樣的判決,真的做到了「罰當其罪」嗎?
我在《大河報》的報導中,找到了霞浦縣法院的判決依據:
霞浦縣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脅迫手段強制猥褻他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可酌情從重處罰;系利用職便實施犯罪,可酌情從重處罰;猥褻手段惡劣,可酌情從重處罰;承認指控的犯罪,願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
我又去查了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關於「強制猥褻、侮辱罪」的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可以看出來,五年是一個分水嶺。
而從目前披露的判決來看,霞浦縣法院認定了三個從重處罰情節:
侵害未成年人;
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
猥褻手段惡劣。
也就是說,即使從重處罰的情節,也是在五年期內從重的。但與此同時,法院也以被告人「認罪認罰」為由,認定了從輕情節。
正是在這樣的權衡後,法院在五年以下的量刑區間內,酌情判處了二年九個月的刑期。
按理說,這個判決結果也並非全無道理,但為什麼判決一出,卻全網嘩然呢?為什麼這個判決,和絕大多數人心中的樸素正義,出現了如此難以逾越的鴻溝呢?
或者說,本案為什麼沒有認定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情形,從而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呢?
還是得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實施侵害的只有李某,所以並不存在「聚眾」;
李某實施侵害時,關上了辦公室的門,很難被納入「公共場所當眾」的範疇;
我國刑法中兒童的年齡標準為不滿14週歲,被侵害的小君已經是15週歲,雖然是未成年,但不符合「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猥褻兒童」的要求。
唯一可以加重處罰的,就只剩下「其他惡劣情節」這一規定了。但目前也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將「執法者利用職權,在執法場所內猥褻未成年人」這一行為,明確納入升格量刑的範圍。
所以,根據明文規定的法律條文,霞浦縣法院就是可以名正言順地把本地一個派出所的教導員從輕處罰。
但這嚴重挑戰了刻在中國人骨子裡的樸素正義觀——執法者犯法,本就該罪加一等。
在我看來,這位教導員李某,至少有三點惡劣影響,是所謂「認罪認罰」無法抵消的。
第一點,也是最直接的,是對未成年人不可逆的終身傷害。
被侵害的小君是年僅15歲的未成年人,正處在價值觀形成、身心發育的關鍵時期。在本該最安全的派出所,被本該守護她的警察猥褻,這種創傷是終身的。
而根據家屬的說法,案發後女孩經常做噩夢,多次自殘,甚至現在還離家出走了。這樣的終身創傷,只換來了施暴者兩年九個月的刑期,有這麼便宜的事嗎?
第二點,執法犯法、職權濫用的主觀惡性。
我查了一下什麼是「教導員」,這可是派出所的政治領導,是政工一把手,管思想、隊伍、紀律、黨建、內務等。也就是說,這個李某,本職工作就是維護執法隊伍的紀律作風,就是監督執法者守住法律底線。
他比任何人都清楚,強制猥褻未成年人意味著什麼,也比任何人都明白,詢問未成年人必須有法定監護人在場的剛性規定。可他偏偏主動突破了法律與職業的雙重底線,把國家賦予的執法權,變成了實施犯罪的便利條件,這是典型的職權濫用,這是對法律的公然褻瀆。
這種知法犯法、職權濫用的惡,比一般人違法犯罪的惡,要深重得多的多。
第三點,也是更深刻的惡劣影響,就是他威脅到了人們對派出所的信任。
我相信,在中國人的心目中,派出所,是人們遇到危險時,第一時間想到要求助的安全港灣。派出所就意味著安全,進了派出所,就意味著有了安全保障。人們對派出所有著天然的安全信任。
但現在,一個派出所的領導,在派出所內,猥褻了一個未成年少女。執法者成了罪犯,派出所成了施暴的密室,李某傷害的不只是一個15歲的女孩,更是全社會對執法機關和執法場所的信任。當普通人開始懷疑「如果派出所都不安全,我們還能相信誰」,這種對公信力的擊穿,社會危害性,遠非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可比。
法治從來不是一句空話,它落實在執法者的每一次執法過程之中。一次執法者知法犯法所帶來的信任危機,不知道需要幾百次、幾千次公正執法才能修復。
這麼廣泛而深刻的影響,難道還不算「情節惡劣」嗎?就憑對這份信任感的摧毀,判個五年以上,也不冤枉吧?
退一萬步講,就算不能夠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算在五年內量刑,也可以「頂格嚴處」,判個三年九個月,或者四年十一個月,對吧?
一個同時具備「侵害未成年人、利用職權、執法場所作案、手段惡劣」多個從重情節的案件,僅僅因為「認罪認罰」,就可以只在五年以下的區間內考量,判處不足三年的刑期嗎?
哪怕最終維持原判,那也請用清晰、公開、專業的方式,向全社會講透判決的法律依據,把從重情節和從輕情節的量刑權重講清楚,把量刑的邏輯掰開揉碎了說給公眾聽。
正義不僅要實現,更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至於現在的兩年九個月的刑期,我要大聲說,我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