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价格转移”等方式通过进出口渠道进行资本外逃。“价格转移”是各国不法企业常用的转移资金和利润的方式,具有相当的隐蔽性。高报进口骗汇,低报出口逃汇,一直是中国资本外逃的主要渠道。同时,以出口不收汇,进口不到货,通过假造贸易单证骗汇,或将外汇截留境外等违法行为,也是中国资本外逃的重要方式。199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的外汇大检查中,发现骗汇金额超过了100亿美元,据分析,其中相当部分可能已经外逃。
(二)虚报外商直接投资形成事实上的外逃。较为典型的做法是:中、外方合谋,以高报外方实物投资价值或中方替外方垫付投资资金的方式,通过设立合资企业向境外转移境内资产或权益。同时,由于一些社会中介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虚假验资,产生外商直接投资高报。这些虚增投资最终都会以利润汇回或清盘形式要求换汇汇出,从而形成迂回的资本外逃。
(三)通过“地下钱庄”和“手机银行”等境内外串通交割方式进行非法资本转移。所谓“地下钱庄”的做法是,换汇人在境内将人民币交给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则将外汇打入换汇人所指定的境外账户。日前,有关部门查获的两个地下钱庄就是采取这种方式进行非法交易,涉嫌金额都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所谓“手机银行”,就是专做外汇非法交易的掮客,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建立了非常紧密的联系,只须打个电话,就可以做成一笔汇兑生意,境内是人民币从一个账户转到另一个账户,境外是外币从一个账户转到另一个账户。在中国沿海的个别地区,这些人几乎成为半公开的经纪人,并建立了“良好的信誉”。此外,还有一些境内企业与业务伙伴等较熟识的境外企业进行所谓的“货币互换”,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内为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进行各种支付,境外企业在境外以约定的汇率折成外币偿还。
(四)金融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内部违法违规操作形成的资本外逃。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外汇管理部门在办理结售付汇业务或有关审批手续时,可能放宽真实性审核标准,为客户违规划汇资金,或者内部个别工作人员与不法分子串通,为资本非法转移提供方便。同时,金融机构也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划拨的可能。一些金融机构无单证或单证不全售汇,乱放外汇贷款,滥开信用证等,也造成了国家资产和外汇损失。
(五)通过直接携带的方式进行资本外逃。目前,中国允许境内居民个人携带2000美元外币(超过的需要银行或外汇局开具外汇携带证),或6000元人民币现钞出境,用于境外经常项目支付。但是,如果当事人使用这笔资金购买证券或转存银行,那就成为资本项目支出。对于那些频繁出入境的人员来说,多次合法携带的资金就可能是一个较大的数目。实际操作中,违规超限额携钞出境的现象也十分常见。另外,旅行支票和外币信用卡理应用作境外个人消费,但也可能转成资本,形成资本外逃。
资本外逃是无法纳入正常统计的。为了对中国资本外逃规模有一个较全面的掌握,我们分别采用直接法和间接法对中国1997-1999年的资本外逃规模进行了测算。
“直接法”是国外早期用于测算资本外逃规模的方法,就是把在官方国际收支统计中未能记录的资本流出视为资本外逃。在中国,国际收支统计中未能记录的资本外流主要反映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隐藏在“净误差与遗漏”和“贸易信贷”项目下的资本外逃,以及未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上记录的进出口高低报(即价格转移)形式的资本外逃。测算的结果是,1997-1999年中国资本外逃规模分别为128、233和122亿美元,三年合计483亿美元。
“间接法”又称“余额法”,由世界银行首创。这种方法是用一国正常的资金来源扣除合法的、正常的资金运用,剩余部分即视为资本外逃。由于此法比较直观,为世界各国学者所普遍使用。我们结合中国实际,按世界银行的基础测算公式,对资金来源和运用项目分别进行了调整,测算得出1997-1999年中国资本外逃规模分别为141、317和130亿美元,三年累计588亿美元。
运用直接法和间接法计算的资本外逃规模之所以有一定差异,主要是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一般来讲,“直接法”属于抓坏人的方法,由于“坏人”难以抓尽,造成测算规模低估;“间接法”属于挑好人的方法,由于“好人”难以挑全,导致测算规模高估。因此,实际的资本外逃规模应在这两种方法测算的结果之间。我们估计中国1997-1999年三年资本外逃规模约为530亿美元,这大致能反映中国的资本外逃状况。
上述两种方法测算的结果显示,中国资本外逃规模在1998年达到高峰,1999年明显下降。原因主要是:由于人民币利率在九十年代中期达到高峰,当时境外资金混入中国套取利差、汇差,或进入A股市场炒作。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形势发生变化,对人民币贬值预期加剧,导致境外“热钱”在1998年大量抽逃,国内资本也有一部分避险性质的资本逃逸。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日趋成熟,克服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外汇储备不断增加,人民币贬值预期减弱,加之加大打击走私、逃骗汇和出口骗退税的市场整顿力度,1999年中国资本外逃规模大幅下降。
国内有些学者用间接法测算1997-1999三年中国资本外逃额高达1000亿美元,远高于我们测算的数字。从具体计算过程看,主要是在有的统计口径处理上,资本流入存在高估,如没有剔除外债与直接投资的重叠部分,采用世界银行的外债数据进行调整不妥。另外,有些正常的资本流出没有剔除,如正常的贸易信贷,即进出口贸易中正常的延期收付款,每年约50亿美元,造成资本外逃规模高估。
还有些学者在估算中国资本外逃规模时,往往把误差与遗漏全部计入,这是不对的。由于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来源不同、统计口径不同、计价方式不同以及统计时点不同,统计结果中必然存在误差与遗漏,这在各国的国际收支统计中都是存在的。国际通用的经验标准是净误差与遗漏额占贸易总量的比例应不高于5%。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数据测算得出,1997-1999年,美国这一比例为8%、4.4%和0.7%;日本为5%、0.7%和2.4%;中国这一比例为6.8%、5.8%和4.2%。由于中国各主管部门统计方法不一致,所导致的统计误差均在国际收支中反映为净误差与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