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信报报导,朱小华 1996 年 10 月到香港,接替邱晴担任光大集
团董事长。时值香港主权交接前夕,金融市场炒风甚盛,光大集团的几家
公司,因朱小华是中国大陆总理朱熔基的心腹,更是炒家的重要目标。
朱小华1999年7月遭大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规定地点、规定
时间交代问题),去年 5 月25日正式逮捕。江泽民指示有关部门要从快从严处理朱小华的案件;而朱熔基也不示弱,要下面“按规矩办事”。
朱小华被“双规”时的罪名,是八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贷款不翼而飞,数字太大,使朱熔基没有办法保住朱小华。但是后来证实八亿元是子虚乌有,因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交下来朱小华的“犯罪事实”,准备起诉的,却是另外两条:一是收受香港某控股公司股票 36 万股;一是伙同其妻收受深圳某集团公司董事长港币三百万元。
这两条罪名并非完全事实,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敢贸然开庭。其一,收受某公司股票 36 万股之事,是朱小华在“双规”时向中纪委的办案人员主动交代。但检察人员到香港取证时,却找不到物证。
第二项收受三百万港元,是香港光大集团与深圳某公司开展业务往来时,朱小华的妻子向该公司董事长邱晴借来的,写有借据。据悉,朱小华并不知情。案发后,在美的妻子自杀身亡,留有遗书说此事害了朱小华,对不起他,女儿也因此发疯。
这两件事要给朱小华怎 定罪?当时因为朱熔基反贪太卖力,损害到高层的利益集团,江泽民和人大委员长李鹏为了压朱熔基而整朱小华,整不出大罪名,当然不肯罢休,使案子一拖再拖,期望可以有新料爆出。
朱小华一九九六年十月再调来香港,接邱晴担任光大集团董事长。时值香港主权转移前夕,金融市场炒风甚盛,光大集团的几个公司因朱小华同朱熔基的关系更是炒家的重要目标,有的市盈利被炒到到令人咋舌的地步,朱小华不能免俗,也卷入炒风中。因此金融危机爆发时,政敌也就容易从某些暴露出来的问题中打开缺口。
朱小华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纪委“双规”,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被正式逮捕,至今整整三年而无法定罪,就是因为这个案件涉及中共高层的权力斗争。江泽民指示有关部门要从快从严处理朱小华的案件;而朱熔基也不示弱,要下面按规矩办事,否则谁做将来谁负责。
香港媒体对朱小华案件的报导曾经热过一阵,后来因为没有案情进一步发展的消息而淡化下来,但是案件一直在审理中,内部的角力也没有停止过。根据笔者获得的资料,不但朱小华还在狱中,还牵出两个家庭,一是港商刘希泳,一是中国的前交通部副部长郑光迪(女),他们的案子也因而被“挂”起来。
朱小华被“双规”时的罪名据称是八亿元的银行贷款不翼而飞,相信这数字太大,使朱熔基没有办法保住他而听任朱小华被立案审查。但是后来证实这八亿元是子虚乌有的东西,因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移交下来的“犯罪事实”准备起诉时,却是另外两条,一是收受香港某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三十六万股,一是伙同其妻收受深圳某集团公司董事长港币三百万元。这种变化充分体现了中国的“法治”,当确定拿某人开刀时,先捏造骇人听闻的莫须有罪名,作为拘捕或“双规”的借口,在落入中纪委或“公检法”手里后,经过迫供、诱供,即使原先的问题被否定,也不怕在其他问题上打不开缺口。以中共政坛几乎是无官不贪的情况,只要为某人立案,多少都可以挖出一些事来,除非有强硬的后台保护,否则都可以加上或大或小的罪名而不至于构成“冤假错”案,至少也是“事出有因,查无实据”。
目前朱小华的案子也是这种情况。但就是这两条罪名,也并非完全是事实,所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敢贸贸然开庭。
有关收受某公司股票三十六万股之事,是朱小华在“双规”时向中纪委的办案人员主动交代的。一九九七年六月该公司董事会主席兼总经理杨某声称送给朱小华三十六万股该公司股票,当时市值一百万元左右。但是检察人员到香港取证时,却找不到物证,原因是股票并没有过户到朱小华名下,看来当时只是说说而已。这要为朱小华定罪就比较困难,因为没有物证。
第二项收受三百万元的事,是一九九八年年初香港光大集团同深圳某公司开展业务往来时,朱的妻子向该公司董事长丘某借来的,写有借据。据了解,朱小华对此并不知情。案发后,身在美国的朱小华妻子自杀身死,留有遗书说此事害了朱小华,对不起他。朱的女儿也因此发疯。估计这笔钱是她们拿到美国生活的花费,就如赖昌星给了前总参谋部情报处处长姬胜德的妻子二百五十万美元在洛杉矶买房子定居。
这两件事要给朱小华怎样定罪呢?当时因为朱熔基反贪太卖力,损害到高层的利益集团,江泽民和李鹏为了压压朱熔基而整朱小华,整不出大罪名当然不肯罢休,使案子一拖再拖,期望可以有新料爆出。不久前曾经担任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行长王雪冰也被“双规”,但似乎没有能给朱小华加多少罪名,反而牵扯出一批中共大员而成为烫手山芋,因此可能也会像朱小华案一样一拖几年。朱熔基当然也不希望朱小华案长期拖下去,希望早点弄清楚。因此朱小华案未来如何判决,就可以反映出中共高层权力斗争中此消彼长的部分情况。如果再回头看前中共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市委书记陈希同的案子,从一九九五年案发到一九九八年宣判十六年徒刑,也是因为涉及到党内的高层斗争。因此几乎可以断言,那些长时间宣判不了的案子,都涉及了高层的斗争。就如某位中共大员去世而不能很快举殡的话,必然涉及对他的“评价”问题,也是党内不同观点和利益之争。
至于从朱小华案件中被牵出的港商刘希泳,和前交通部部长郑光迪的情况,适当时候另文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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