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问题是,有一种观点认为:“理论上的许多应该在目前的现实条件下是行不的。”不用说建立起这样一种生态环境产品的贸易关系,就连“让国家财政发挥作用”这样一种有限的政府干预,也是行不通的。因为“……当朱老板口袋里的票子非常有限,而教育、科研、就业、社会保障、希望工程、国企改造、国防现代化、香港金融市场吃紧时的护盘等等都需要钱时,这问题就不是个简单的数学问题。一味批评政府不给钱是再容易不过的事了,但这样的批评太正确了以至于几乎连说出来的必要都没有。”
从大量个案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乱砍滥伐事件诚然表现为恶性的生态资源破坏,但在一定程度上却也带有自行讨回社会公正的性质。数十年来农民与山区、边远地区民众深受剥夺,满怀愤恨。面对社会公,他们除了忍受,就只有自行恢复正义一途,这便是哄抢盗伐事件遍及全国的主要原因。相反,如果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其山、其林,并且中央政府以“谁受益,谁掏钱”的原则向受益省份征收生态保护税,并从财政、税收、贷款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理顺利益关系,毁灭森林的现象就可能根绝。因为在产权明确产权合理的情况下,无论个人还是地方政府,都会懂得毁林就是毁己。但是,产权私有化(民有化)必将引发政治权力再分配,权力独占将被政治民主所取代。这正是权势者所极力抗拒的。还有一种方法也可以减轻生态环境与资源的破坏,就是实行地方自治,彻底理顺地方与地方、地方与中央的利权关系,即明确土地、山脉、森林、河流、湖泊、矿产等主要资源的产权关系,以及相应的义务。这样,生产生态环境产品的江河上游地区民众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向受益地区收费。但是,这必将带来地方与中央关系的转变:要钱和给钱的“父子关系”就会被相对平等的关系所取代,而这正是中央集权政体之大忌。地方无权,利在中央,符合中央集权和计划经济的制度设计,但缺点是不公平,地方没有积极性,事情做不好;地方有权,有利于经济发展,同时也有了独立性,和中央讨价还价,中央政府及领袖个人的权力便受到削弱,经济问题便转化为政治禁忌。于是,乱砍滥伐森林便从一个盗窃国家财产、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问题,引出了一个产权问题。再追下去,就变成一个宪法问题。而这个宪法问题之解决并不需要政府花钱去做什么,而仅仅是要政府不去做什么--不去剥夺天然属于民众和地方的产权。回过头来,我们再来说说政府到底有没有钱?在自然灾害防治方面有一个“十分之一”法则,就是说灾前治理的投入仅仅是减灾效益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如果拿出1个亿到长江上游去植树造林,其减灾效益就是10个亿。一次长江洪水的损失就是上千亿甚至几千亿,怎么叫没钱呢?专家们早就说了,这叫“有钱买棺材没钱买药”。再说呢,每年公款吃喝上千亿,外逃资金几千亿,随便卡下点儿,也够在全国江河源头植树造林用了。怎么叫政府没钱呢?
(自由亚洲电台)
(12/19/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