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3-11-27 20:23:00作者:
交警把停在没有禁停标志地方的车辆拖走,在拖车前和拖车后,又没有履行告之义务,这种许多司机已经习以为常的事儿,被一位较真的北京车主抓住不放,将交警队告上了法庭。
今年9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将邓先生的车拖走了,拖车的理由是“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
邓先生告诉记者,由于单位刚搬到西直门内大街附近,所以,他那段时间一直在中国儿童活动中心西门前的路边停车,这条大街上既没有竖立禁止停车标志,也没有允许停车收费的标志。
“9月24日大约下午3点30分左右,我有事要出去,这才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于是四处寻找,一个小时过去了,我什么线索都没找到。后来,经朋友提醒,我才尝试着给交通管理部门打电话,询问车辆是否被拖走了。打了4、5个电话后,终于知道车原来被西城交通支队西四队拖到阜成门附近了。”
下午5点多,邓先生找到了被拖车辆的停放处---阜成门东南方向的北京市金瑞路机动车收费停车场。在停车场里,一位工人模样的年轻人,将一张《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给了他,并告诉他现在到西城交通支队西四队接受处罚,并缴纳拖车费200元人民币,然后带着取车凭证到停车场领车。
邓先生觉得不可理解:“我停车的马路上并没有任何禁止停车的标志,为什么拖我的车,他们依据什么?”带着这个疑问,他去了西城交通支队西四队。
在西城交通支队西四队里,一位当班警官接待了邓先生。邓先生当即提出,自己停放车辆的地方没有任何禁停标志,不属于《通知单》上所述的违法行为。但当班警官对他的陈述和申辩未予理睬……在当班警官填写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清理道路交通障碍收费收据》、收了200元拖车费、开了《取车凭证》后,他告诉邓先生,象他这样的违章情况,应该扣3分、罚款5元。
但是,当邓先生将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牡丹卡交给这位警官时,他却以读卡机坏了,不能将违章记录输入牡丹卡为由,决定不处罚邓先生了,很“宽容”地饶恕了邓先生的违章行为,示意他可以走了。
邓先生非常疑惑,为什么没有人告知自己相应的权利?为什么只有《收费收据》和《取车凭证》,而没有任何处罚决定呢?没有处罚决定交通部门为什么拖车?于是,他向警官询问,是否还应该给自己一些诸如“告知”、“通知”之类的书面材料,但警官说没有了。邓先生当即询问当班警官的姓名,当班警官同样未予理睬,于是,邓先生根据《收费收据》上注明的姓名询问当班警官是否叫“王某”,当班警官立即反问:“你想干什么?”
最后,邓先生只好拿着《取车凭证》、《收费收据》回到停车场,在交了10元停车费后取回了自己的车。
邓先生认为,他停放车辆的地方没有任何禁停标志,但西城交通支队西四队开据的《通知单》上注明的违法行为却是“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既然没有明令禁止停车的标志,怎么能说违章停车?”因此,他认为西四队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实施的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另外,西四队的一些行政行为有违法之处,侵犯了我的财产权。西四队开据《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的行政行为,剥夺了我的知情权。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条款赋予了当事人在被处罚前的知情权。而西四队在作出通知单前,执法者没有见到我,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甚至在车辆被拖走后,既不告知我,也没有在我停车的地方作出任何标注,导致我误认为车辆丢失。”
“还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西四队还剥夺了我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虽然警官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实施处罚,但绝非行政机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误。而且,他们在处罚决定作出前便将车拖走了,这种行为缺乏依据。”
记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有人认为,西四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其依据是:《行政处罚法》规定了执法人员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给付当事人。而本案中邓先生至今没有收到处罚决定书,也没有任何执法人员告诉过他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再者,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据此可知,交警队在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告知邓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邓先生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时,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这样的行政行为是不能成立的。
“即便真的是违章停车了,交警应当处罚谁,是驾驶员还是车主? 邓先生说,现在我拿到的《违章停车处罚通知单》,上面标明的只有车号,可是,驾驶车辆的不一定都是车主呀?因此,我决定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我不但要求西四队返还我的拖车费和停车费,还要让他们知道,他们的做法违法了。”
今年9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将邓先生的车拖走了,拖车的理由是“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
邓先生告诉记者,由于单位刚搬到西直门内大街附近,所以,他那段时间一直在中国儿童活动中心西门前的路边停车,这条大街上既没有竖立禁止停车标志,也没有允许停车收费的标志。
“9月24日大约下午3点30分左右,我有事要出去,这才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于是四处寻找,一个小时过去了,我什么线索都没找到。后来,经朋友提醒,我才尝试着给交通管理部门打电话,询问车辆是否被拖走了。打了4、5个电话后,终于知道车原来被西城交通支队西四队拖到阜成门附近了。”
下午5点多,邓先生找到了被拖车辆的停放处---阜成门东南方向的北京市金瑞路机动车收费停车场。在停车场里,一位工人模样的年轻人,将一张《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给了他,并告诉他现在到西城交通支队西四队接受处罚,并缴纳拖车费200元人民币,然后带着取车凭证到停车场领车。
邓先生觉得不可理解:“我停车的马路上并没有任何禁止停车的标志,为什么拖我的车,他们依据什么?”带着这个疑问,他去了西城交通支队西四队。
在西城交通支队西四队里,一位当班警官接待了邓先生。邓先生当即提出,自己停放车辆的地方没有任何禁停标志,不属于《通知单》上所述的违法行为。但当班警官对他的陈述和申辩未予理睬……在当班警官填写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清理道路交通障碍收费收据》、收了200元拖车费、开了《取车凭证》后,他告诉邓先生,象他这样的违章情况,应该扣3分、罚款5元。
但是,当邓先生将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牡丹卡交给这位警官时,他却以读卡机坏了,不能将违章记录输入牡丹卡为由,决定不处罚邓先生了,很“宽容”地饶恕了邓先生的违章行为,示意他可以走了。
邓先生非常疑惑,为什么没有人告知自己相应的权利?为什么只有《收费收据》和《取车凭证》,而没有任何处罚决定呢?没有处罚决定交通部门为什么拖车?于是,他向警官询问,是否还应该给自己一些诸如“告知”、“通知”之类的书面材料,但警官说没有了。邓先生当即询问当班警官的姓名,当班警官同样未予理睬,于是,邓先生根据《收费收据》上注明的姓名询问当班警官是否叫“王某”,当班警官立即反问:“你想干什么?”
最后,邓先生只好拿着《取车凭证》、《收费收据》回到停车场,在交了10元停车费后取回了自己的车。
邓先生认为,他停放车辆的地方没有任何禁停标志,但西城交通支队西四队开据的《通知单》上注明的违法行为却是“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既然没有明令禁止停车的标志,怎么能说违章停车?”因此,他认为西四队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实施的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另外,西四队的一些行政行为有违法之处,侵犯了我的财产权。西四队开据《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的行政行为,剥夺了我的知情权。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条款赋予了当事人在被处罚前的知情权。而西四队在作出通知单前,执法者没有见到我,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甚至在车辆被拖走后,既不告知我,也没有在我停车的地方作出任何标注,导致我误认为车辆丢失。”
“还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西四队还剥夺了我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虽然警官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实施处罚,但绝非行政机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误。而且,他们在处罚决定作出前便将车拖走了,这种行为缺乏依据。”
记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有人认为,西四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其依据是:《行政处罚法》规定了执法人员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给付当事人。而本案中邓先生至今没有收到处罚决定书,也没有任何执法人员告诉过他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再者,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据此可知,交警队在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告知邓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邓先生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时,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这样的行政行为是不能成立的。
“即便真的是违章停车了,交警应当处罚谁,是驾驶员还是车主? 邓先生说,现在我拿到的《违章停车处罚通知单》,上面标明的只有车号,可是,驾驶车辆的不一定都是车主呀?因此,我决定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我不但要求西四队返还我的拖车费和停车费,还要让他们知道,他们的做法违法了。”